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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司法终极性原则是解决信访困境的合理途径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确立司法终极性原则是解决信访困境的合理途径上述讨论表明,司法终极性原则与信访机制的运作存在着内在的矛盾,用信访这种行政性的、人治式的政治手段去解决法律问题,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显然不符。而司法终极性原则在中国的缺失与信访机制的不当扩张及民众对信访的迷信,使得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一种病态的、畸形的发展态势。

四、确立司法终极性原则是解决信访困境的合理途径

上述讨论表明,司法终极性原则与信访机制的运作存在着内在的矛盾,用信访这种行政性的、人治式的政治手段去解决法律问题,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显然不符。而司法终极性原则在中国的缺失与信访机制的不当扩张及民众对信访的迷信,使得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一种病态的、畸形的发展态势。这种态势在实践中已经表现出弊病丛生,且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严重背离。故此,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共识。但关于如何进行改革,则存在着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张。有主张取消“人治的信访”的强烈呼声,也有人主张赋予和扩大信访职权并强化信访作用,还有学者提出在目前中国法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信访救济是一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予以保留和完善。此即关于信访改革意见的三种倾向,即弱化、强化与不强不弱而以规范为主。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的内容来看,国务院最终选择了改革震动较小的第三种方案。(38)

笔者认为,那种夸大和强调信访的优点和作用,采取扩大信访部门的权力范围,甚至使其变成准司法部门的方法以图消除现行信访机制的弊端的主张,显然是一种违背法治发展潮流的不合理的改革思路。而在小修小补的基础上对现行信访制度予以保留,可以说仅仅是一种既不能治标也不能治本的权宜之计。从建设法治国家的长远观点来说,摆脱信访困境的根本途径和治本之策在于,在完善宪政制度、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确立司法终极性原则。为此,必须逐步淡化上访机制,并最终废除这一行政化的人治式的解纷制度。

或许在短期内司法终极性原则之确立、信访制度之废除难以真正实现,但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改革方向。否则,如果继续强化信访制度的功能,进一步扩大信访处理的范围,“那么这套已经运行多年的复杂的制度安排仍然会让政府、社会和信访机构以及信访群体在付出极大代价的同时,继续品尝破坏法治所带来的恶果”。(39)所以,信访制度的改革必须同司法体制的改革相协调,让大部分案件回归司法救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访困境问题。(40)

司法终极性原则的确立和实行,不仅涉及诸多制度的改革问题,而且需要国民思想观念的转变予以配合。举其要者,至少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1)扩大司法机关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强化其解决社会纷争的能力。这就要求,一方面,必须改变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边缘化现象,真正地使司法权成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一极;另一方面,确保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民事、刑事、行政争议能够进入司法审判,使过去大量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诉求保护的权益能够通过司法救济得到满足。(2)在制度上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使其能够在不受外界影响和干扰的基础上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3)构建公正的、科学的司法程序。这就要求,应当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程序公正准则对现行诉讼程序进行改革。例如,进一步强化裁判者的中立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充分的程序保障;刑事诉讼中进行侦、检一体化和当事人化改造、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承认被告人的沉默权、真正禁止刑讯逼供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等等。(4)切实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减少错案和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5)培育和提升公民对司法权威性的信仰,使公民自觉尊重法院裁判的既判力。

【注释】

(1)刘学在,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参见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3)参见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4)参见刘学在:《既判力论在中国的困境探析》,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31页。

(5)参见张千帆:《谁有权决定特丽的生死》,载《法制日报》2005年4月11日第8版。

(6)龙宗智:《法律的可诉性与司法管辖权》,见http://www.swupl.edu.cn/ oumeng/content.asp?did=&cid=788000843&id=788002111。

(7)参见李季宁:《民事诉讼程序正义论》,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22页。

(8)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9)参见[日]谷口安平,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10)参见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

(11)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页。

(12)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13)参见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39页。

(14)参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15)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16)蔡定剑:《呼唤违宪审查》,载《南方周末》2003年11月20日。

(17)蔡定剑:《呼唤违宪审查》,载《南方周末》2003年11月20日。

(18)参见《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0年12月13日和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1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9月21日、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参见童大焕:《“内部文件”岂能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14日。

(21)参见左卫民等:《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22)参见龙宗智:《法律的可诉性与司法管辖权》,见http://www.swupl.edu.cn/oumeng/content.asp?did=&cid=788000843&id=788002111。

(23)关于这一点,学界的讨论极多,故此处不赘述。

(24)例如,邯郸市肥乡县的一个公司欠重庆市垫江县的一家工厂21万多货款的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缘故,邯郸市和肥乡县两级法院历经8年之久,先后审了十几次,作出了15个判决、裁定,而案件仍处于未了之中。参见薛子进:《马拉松案件何时了?》,载《法制日报》2003年10月15日;薛子进:《马拉松案件又长“一路程”》,载《法制日报》2004年2月1日。

(25)例如,安徽省阜阳市委政法委对一个本来已经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却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了一份特殊的文件,要求按其意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参见柴会群:《无法生效的无罪判决》,载《南方周末》2005年2月24日。

(26)例如,在云浮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云安县建设局的行政诉讼中,建筑公司与阻挠其中标的云安县建设局的红头文件苦斗了两个回合,并两次胜诉。但败诉的建设局既不上诉,也不履行判决,而是抛出了第三个红头文件来对抗法院的判决。参见郭国松:《广东云安:红头文件抗衡判决书》,载《南方周末》2004年2月5日。

(27)参见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在北京大学的演讲》,见http:// 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4842。

(28)参见周梅燕:《取消?强化?变革?中国信访制度陷入困境》,见http:// www.china.org.cn/chinese/OP-c/598578.htm。

(29)参见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在北京大学的演讲》,见http:// 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4842。

(30)邓海建:《保障信访权利需要制度合力》,载《法制日报》2005年5月10日。

(31)田文利:《信访制度改革的理论分析和模式选择》,见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0864。

(32)参见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载《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33)郭国松:《审视信访》,载《南方周末》2003年11月13日。

(34)赵凌:《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载《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35)赵东辉:《信访的体制瓶颈亟待突破——让民意顺畅上达》,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40期,第23页。

(36)胡扬:《〈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基本精神及其反思》,见http:// 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5918。

(37)苏永通:《“上访村”的日子》,载《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38)参见赵凌:《信访条例修改欲走“第三条路”》,载《南方周末》2005年1月13日。

(39)周梅燕:《取消?强化?变革?中国信访制度陷入困境》,见http:// www.china.org.cn/chinese/OP-c/598578.htm。

(40)参见郎平平:《信访制度的改革必须同司法体制的改革相协调》,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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