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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和谐之关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与和谐之关系和谐社会是自古以来人类不断追求的理想社会。为了协调人际关系、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孔子提出了“和为贵”的思想,以此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中国历来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个体对群体的服从,强调和谐、义务、贡献,把维护群体利益作为最高的道德要求。

一、法与和谐之关系

和谐社会是自古以来人类不断追求理想社会。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以来,人类就对自身的存在状态进行了积极的思索,并提出了“和谐”的观念。“和谐”是一个宏大的概念,涉及的内容较多。不过,纵观东西方不同文化对和谐的理解,我们发现和谐与秩序这两个概念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谐就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在我国,有关和谐的探讨,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左传·襄》曰:“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此外,《尚书·尧典》曰:“百姓昭苏,协和万邦。”这些早期文献记载都用和谐这一概念表达了人们对和平、和顺的追求。

儒家思想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和谐、和睦的。为了协调人际关系、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孔子提出了“和为贵”的思想,以此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孔子从他那个时代的社会特征出发,还提出了一个“礼”的观念,作为处理人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孔子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个人与社会应该和谐相处。要求人们忠君、信友、敬老、怀幼;做人应该敬人爱人,先人后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时还要求统治者爱民、惠民。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思想家认为人是有群体需要、有伦理道德的个体,每个人都是他所属的社会关系的派生物,他的命运与群体密切相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中国历来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个体对群体的服从,强调和谐、义务、贡献,把维护群体利益作为最高的道德要求。个体对群体的服从,个人与社会和谐的思想成了中华民族精神文明的重要特征。

在社会和谐的思想下,《周礼·礼运》给我们描绘了一个理想中的大同社会图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不作。故外户不闭,是为大同。”在这里,个人与社会是一个和谐的统一体。怎样才能达到这样的境界呢?儒家认为,要用礼的规范对人们进行约束和教化,所谓“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2)《尚书·精义》也说:“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党,王道平平,是大公之道,天下之常道也。”由此我们看出,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眼里,和谐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的方式,是宇宙万物最终的根源或根据。自然界是一个和谐的统一体,万物的生灭,阴阳的交替,都遵循一定的规律,由此构成世界的和谐秩序。

与主张“礼”的儒家不同,中国古代法家主张以“法”治天下。“法”在中国古代为“灋”,《说文解字》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字面上看,法的首要意义是公平和正义。法的第二个意思是社会规则,这一点与儒家的“礼”的作用有相似之处。“法”是怎样发生作用呢?《管子·七法》云:“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在这里,所谓“法”者,就是一个治理社会“整齐划一的标准”,(3)与儒家的礼一样,也是一个社会标准。

在法家看来,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惩罚,(4)而在于帮助人们解决纠纷,营造安宁的社会环境。《管子·七主七臣》说:“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家甚至对“定分止争”作了更为形象地说明,他说:“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5)

在我国,有一个“无法无天”的传统概念,意思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或没有执行法律的机构,那么人们就会肆意妄为,社会秩序就会混乱。在这里“天”指天道,代表的是最全面、最理想的社会秩序。法来自于天,同时又维护“天”这一根本秩序。在这里“礼”和“法”统一起来。春秋时著名的改革家,具有法家思想特征的子产曾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6)

与中国古代思想家相似,在西方思想史上,历代思想家对社会和谐也极为关注。从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整个天是一个和谐”、柏拉图的“理想国”,到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的“全世界和谐”、欧文“新和谐公社”,都反映了人们对和谐美好社会的憧憬。

至于法律起源以及法的具体意义,古希腊哲人普罗泰戈拉认为:法律是政治的技术,是治理城市的原则,其内容为“正义和尊敬”。这种原则是市民们“有益于和好的纽带”,是众神之神宙斯分配给“所有的人”的。(7)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法律不单是一个特别社会的规则,乃是正义和德行的永远不变的原理的说明。”(8)中世纪神学主义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法是一种规则和尺度,“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9)

从西方古代思想家对法的理解来看,东西方有许多相似和暗合的地方。首先,东西方思想家都认为法的基本含义是正义与公平。在西文中表示“法“这一概念的词语有Jus(拉丁语)、Droit(法语)和recht(德语)等,这些概念除了表示“法”外,都含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义的抽象含义。(10)其次,东西方思想家都认为法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比较东西方思想家对于“和谐”与“法”这两个概念的认识,我们还看到,它们都与社会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有趣的是,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在讨论到法的起源时,都不约而同地将之与音乐联系在一起。《说文解字》对与法同义的“律”进行解释时说:“律,均布也。”对此,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称:“均律双声,均古音同匀也……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用的器具,作用是使音乐更加一致、和谐。将法律比作均布,意即法律是调整社会,促使社会和谐一致的工具或手段。此外,作为古代国家强制规范的“礼”(法的一个特殊部分),也与音乐有着密切的关系。《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六畜、五牲、三牺,以奉五味;为九文、六采、五章,以奉五色;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

与东方中国类似的思想在西方也可以看到,在古希腊,nomi一词就兼有法律与歌曲二义。柏拉图在谈到法律之美时也说道:“……从前人还有另一种歌,就叫做‘法律’,上面还冠上‘调竖琴’的字眼……”(11)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法律的秩序要素还可能具有一种审美成分,该成分在对艺术之匀称美和音乐之节奏美的欣赏中也会得到相应的表现。”(12)

无论在东西方人们认为音乐是美的,而音乐之美又来自和谐。法律与音乐联系在一起,表明法律也与音乐一样具有和谐的特点与功能。就像《史记·周本纪》所载,周公制礼乐,“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国语·周语下》也曾说:“夫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声以和乐,律以平声。”这些记载都反映了中国古代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对和谐社会的追求。在古代传说中,音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治国的手段,《史记》、《新语》都记载说,上古时期“舜治天下,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以治天下”。

从法与音乐的关系中,我们不难发现法与和谐社会之联系。我们看到法治也好,和谐也好,都是人们对于社会秩序之期盼。严格来讲,和谐这一概念并不能与秩序等同,但秩序意味着起码的和谐。就像我们在前面提到的那样,和谐本身就是一种秩序。

法与和谐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又是如此紧密相连,构成这两个概念交汇点的就是正义与平衡。正义是政治、伦理和法制领域涉及较多的一个概念,包含有公平、政治、合理、公正、正当等内容,是一种反映大众善良情感的价值标准。柏拉图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中,没有正义不可能有和谐。(13)至于平衡,它也是法律秩序得以形成的重要原则。在自然界,均衡、对称是万物存在的必要条件,生态必须平衡,各物种之间才能和谐共处,否则就会导致灾难。在社会的法律中,同样需要和谐的秩序,因此“平衡原则或均衡的影响丝毫也没有减弱,伦理法中的中庸原则,契约法中的对等、妥协原则,制约抗衡原则均是其直接表现”。(14)

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主体运用法律调控社会关系的合理性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的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本身就体现了一种法律秩序的美。(15)当司法主体有足够的能力运用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控时,其结果本身也将会是一件优雅的艺术成果。在这种理想的状况下,“良美风俗,社会和谐,天人之间,人法之间形成鱼水般轻柔密切的关系……实是一种美的境界”。(16)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调“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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