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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社群之关怀与关系之扩展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伦理关系始于血缘,成于生命的共同生长发展历程中不分你我的家庭生活,因此,人伦为儒家视为每个人所不能自外的天赋的道德关系,是密切一体而不可分的生命共同体中所函的内在关系。但伦理的关系不止于血缘,儒家推而扩之,必及社会国家,民胞物与,以至与天地万物为一体。儒家同时强调一个人由实践而来的道德人格之表现,且由此而有道德人格之提升,如由立志为士,不断实践而成为君子

二、道德社群之关怀与关系之扩展

由于不忍人之心以不忍人之生命受到伤害为直接明确的矢向,道德理性实是以对其他人的生命之同情共感为首出,以对生命受到伤害为首要响应,以消除伤害为首要的义务。仁心乃是对他人生命受伤害之不能自已的感动,对他人生命的同情共感的爱护。仁心此一无条件的自我要求,同时也是一道德情感的并发。它既对自我提出一无条件的命令,同时也是促使我们去履行这一命令的动力,呈现而为我们的良心,发动为良知良能。仁心或良知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要求之表现,并不私于个体的自私自利的特性。但个体生命是一在特殊时空环境与各种关系网络之下的生命,不能不藉一端,即一事件而生起良知良能的发动,但却不自限于一己之关系而止,总藉由近而远推扩至无穷无尽,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道德情感的展现,随我们的生命的特殊景况而表现普遍的道德关怀,让个体的生命表现普遍的道德价值,也使普遍的道德意义可以具体实现于真实的生命中。生命之特殊情状即见于每个人都是其父母之子女,亦是其子女之父母,而成就一生命网络的人伦关系。此伦理关系始于血缘,成于生命的共同生长发展历程中不分你我的家庭生活,因此,人伦为儒家视为每个人所不能自外的天赋的道德关系,是密切一体而不可分的生命共同体中所函的内在关系。家庭崩分对个体的伤痛不是言语所能表达,也不是其他成就所能弥补得了的。故孟子屡屡强调君子有三乐,天伦的完整性所体现之生命之条畅顺适是无以上之乐。但伦理的关系不止于血缘,儒家推而扩之,必及社会国家,民胞物与,以至与天地万物为一体。

依不忍人之心的道德自我要求,人与人之间即组合成一道德社群(moral community),因为,这一社群基本上是以人为一道德行动者(moral agents),即可以创立道德法则和进行道德行为的人所组成的,维持此社群的是道德规范而非自然法则。道德社群的成员却不限于道德行动者,它自然而必须扩及所有与道德行动者有密切关系的生命,以至生命所及的环境。道德社群是一个层层扩展的社群,以至于涵盖天地之整体。在此社群之中,具备道德行动者身份的个体自然首先具有最高的道德地位。因此,在道德问题上涉及人类的道德考虑是最重要的一环。这种崇高的道德地位不在其物种特性,而在其具道德行动的能力与表现。就地球所存物种而言,人类无疑是最具备这种能力的生物,但若干高等动物未必不具备相类似的能力与表现,因而这些生物也具有相当高度的道德地位。同时,道德社群的成年成员与不可分的其他成员,如婴儿、小孩、老化的人等,构成不可分的生活共同体,这些成员也成为道德社群的不可分割的成员。在这种意义下,道德社群的全体成员都平等地享有同等的道德地位。换言之,道德社群必须包含那些不只是道德行动者,即仍是道德的被动者(moral patients),但却与道德社群的核心成员不可分割的生命,如小孩、婴儿等。

独立而能自主的个体固然是组成任何社群的必要成员,但在一道德社群中,相互的道德关系却是首出而且不可份割的人的自我认同和人格同一性的部份。自我认同和人格同一性是共同生活和亲密关系所形成的每个人的个体性(individuality)。在人的自然关系中,每个人无疑都是在一家庭式的小社群中出生成长,而此小社群自身也无疑是一道德社群。此小社群却在道德上不能与其他社群割离,如公民社会、国家等。虽然在大的社群中,成员彼此之间也许不曾碰面或交往过,虽然其相互关系并不像家庭关系那般密切,但仍得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因此,道德社群之规范并不限于小社群之内。道德社群的规范或道德理性的要求并不容许任一社群可以自外于其他社群或把其他社群排除于外。我们的道德理性并不容许我们把动物排除在应予道德考虑的范围之外,即,动物也具有一定的道德地位。道德社群之原则甚至不容人类以私心把天地万物排除在道德考虑之外,以利于人类为借口而伤害其他物种。由此可见,单从自律表现以界定道德领域既不足,也不能充尽自由意志或不忍人之心之本怀。如此,不忍生命之受伤害方不至于基于种种特定的文化历史、或宗教等之偏见,而导至道德的偏狭或不合理的自限,而沦于社群主义以特定的社群之道德规范成为免于社群外之批判的漏弊。

不忍人之心或就其表现为日常所称的良知或良心来说,关怀其他生命的苦难是其直接的表现形式,此即是对他者的“关怀”或“关切”(care)。关怀程度的深浅与亲密关系之远近相关,所构成的权利义务也相应增加或递减。构成我们的自我认同和人格同一性的亲密关系所构成的相互的权利与义务是首出的义务,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伦理关系。而一个人之道德养成,最初必是与家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中学习与开始,此是道德实践之最根本的出发点。因此,孔子的学生有子指出: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道德的实践(为仁)必由每个人最自然贴近生命生活的地方出发,家庭常是一个人最原始的行为的开始点,由每个人自幼对长者之孝亲与敬长的行为开始,养成良好的美德。此为家庭之亲密的伦常关系。由家庭推而至于一般性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则多少是抽离特定的人际关系的模式,而转为较为形式的关系(formal relation),如公民之间的关系,或普泛的人与人之间的人道关系。此种关系的底线是所谓人道的相互对待方式,或是公民之间所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公义原则所规范的公共的义务。推而广之,道德社群必须涵盖天地物,而有道德对待天地万物的规范,非人类可以私心私意所随意胡为的。

关怀与关切以他者生命之不伤害、幸福、自主、自愿、自律为主要因素。关怀而有害于以上种种道德要求,则只是以关怀为借口而行宰制之实而已,此自是不忍人之心所不容许。故人际关系既有内在的亲密的相互关怀,也有彼此互相尊重的个体自由自主自律的关系。个体与群体或个人之个体性与群体性不可或缺,也不可分离互相冲突。若分离冲突则个人必有人格分裂性情不调,民族也必有暴力相向、族群决裂之结果。简言之,不忍人之心即要求人类所及的社群必须以人道相互对待,而非一各不相干,互相外在的群体。人类社会不是原子式的个体的组集,而是一具有紧密结合的社群。

儒家同时强调一个人由实践而来的道德人格之表现,且由此而有道德人格之提升,如由立志为士,不断实践而成为君子、圣人,以保证个人在面临道德两难的抉择时,会作出道德的决定。由道德行为之养成,成为一个人之人格特质,即成为一个人之美德,而为仁人、义士、礼家、智者。因此,儒家的伦理系统中即涵摄一个德行伦理的系统。孟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生以成仁。”显示德行乃是一个人在临事时能否充尽道德本心之要求的一种保证。综言之,儒家之生命伦理学包含一基本的道德原理或道德价值根源,即仁心或不忍人之心;由此不忍人之心通个层层的生活链接而构成一不断扩展的道德社群;此中即包含关怀与公义,与实践中养成的美德与德行。美德与道德人格之养成成为日常道德行为的依据与动力。在遇到道德两难时则回归不忍人之心或仁心作决断,进行道德的反省与权衡:决定何者当为、哪一道德原则当守,与何者不当为,哪一原则不应死守不化,如此,方可使道德生命得到活化,人道要求得到实现,化解道德两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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