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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国家”的破灭及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转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理想国家”的破灭及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转变尽管“湖南共和国”模式并没有超出一般资产阶级共和国理论的范围,但我们仍不能忽视它在毛泽东早期政治法律思想中的影响,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为毛泽东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转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无产阶级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认识基础揭示法的本质和表明对法的态度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

三、“理想国家”的破灭及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转变

尽管“湖南共和国”模式并没有超出一般资产阶级共和国理论的范围,但我们仍不能忽视它在毛泽东早期政治法律思想中的影响,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为毛泽东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转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首先,毛泽东早期的法律思想不管是改良主义的还是民主主义的,都始终充满了坚定的人民性。从最早确立“人民立宪”思想到省宪运动时期对人民当家做主参与政治与法律,主张实行彻底的“民治主义”的孜孜以求,毛泽东所关注的都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并且法律不应该由少数人决定,“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很明显,毛泽东所希望建立的法制并不是纯粹意义的资产阶级的代议民主制,而是要建立劳动阶级自己的法制。因此,他对频频变化的军阀立法不屑一顾。而具有批判精神的无政府主义法制观更坚定了毛泽东对军阀专制统治极端不满的信念。因此,尽管这时的毛泽东还没有完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的观点,但应该说毛泽东已基本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法制观。

其次,毛泽东早期的法律思想在时代大潮经受了实践的检验,使他对法律问题的研究更具有现实针对性。湖南省宪运动的失败,更使他对所向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彻底失望,在对省宪运动的批判总结中,毛泽东的法律观迅速向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方向发生转变,最终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在湖南省宪运动时期的前期,毛泽东明显的是省宪运动的促进者和领导者,持激进的民主主义立场,而运动后期特别是在1920年10月中旬以后却明显地由促进者、领导者变为省宪运动的促退者、批判者。随着湖南自治运动的深入发展,湖南军阀的反动本质日益显露出来。1920年的“双十节”和庆祝十月革命胜利三周年的两次请愿活动,都遭到谭延恺、赵恒惕的镇压和破坏,没能达到预期目的。事实教育了毛泽东,使他逐渐打消了对自治运动的幻想。他在1920年11月25日写给向警予的信中,不无感慨地说:“几个月来,已看透了。政治界暮气已深,腐败已甚,政治改良一途,可谓绝无希望。吾人惟有不理一切,另辟道路。”(14)这说明,毛泽东已经对资产阶级的宪政模式失去了信心,他认识到寄希望于谭延恺、赵恒惕之流搞“政治改良”,是“绝无希望的”;只有通过群众的革命斗争夺取“政治权力”,也就是解决了革命的根本问题——政权问题以后,才能实行真正的改革。从“湖南共和国”模式破产的痛苦教训中学习来的东西,正是推动毛泽东接受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最直接的因素。

当然,我们说毛泽东在湖南省宪运动后期开始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发生转变,并不是说毛泽东在这一时期才接触到马克思主义学说。早在第一次到北京期间(1918年8月~1919年4月),毛泽东在与李大钊的接触中就对马克思主义有了初步的了解。在第二次到北京期间(1919年12月~1920年4月),他又读了许多关于俄国情况的书,热心地搜寻那时候能找到的为数不多的用中文写的共产主义书籍,对马克思主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不过,他当时还没有树立起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1920年3月14日,他在写给周世钊的信中说:“现在我于种种之一,种种学说,还没有得到一个比较明了的概念。”(15)

毛泽东正式确立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是在1920年下半年。是年5月,毛泽东到达上海。当时,陈独秀、李达、李汉俊、陈望道等正在筹建上海共产主义小组。毛泽东与陈独秀多次会晤,同他讨论了关于马克思主义和湖南改造等问题。毛泽东后来回忆说:“陈独秀谈他自己的信仰的那些话,在我一生中可能是关键性的这个时期,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印象。”(16)1920年7月,毛泽东回到长沙,他在将主要精力投身于湖南自治运动的同时,先后发起成立了文化书社和湖南俄罗斯研究会,并认真研读了陈望道翻译的《共产党宣言》、考茨基写的《阶级斗争》、柯卡普写的《社会主义史》等著作,开始建立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在这以后的几个月里,他的世界观处在由激进民主主义向马克思主义转变前的矛盾状态。在理论上,他已被马克思主义所征服;但在情感上,他又不愿马上放弃自己正在为之努力建立“湖南共和国”的理想。因此,他在易礼容的来信中批道:驱张运动和自治运动,“彻底言之,这两种运动,都只是应付目前环境大一种权宜之计,决不是我们的根本主张,我们的主张远在这些运动之外”。(17)同时,他又认为,社会的根本改造决不是一种空话,它需要从具体的改造做起。因此,驱张运动和自治运动,“也是达到根本改造的一种手段,是对付‘目前环境’最经济最有效的一种手段”。(18)

毛泽东世界观的这种矛盾状态最后以湖南自治运动的失败而告结束。他通过总结湖南自治运动的经验教训,进一步认清了反动阶级的本质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加深了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俄国十月革命经验的理解,从而最终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无产阶级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认识基础揭示法的本质和表明对法的态度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对此,毛泽东都予以充分的揭示。

首先,他从经济制度入手揭示法律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立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毛泽东早在1919年9月《学生之工作》一文中就认识到,“社会制度之大端为经济制度”,(19)已经初步树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1920年他在给新民学会会员的一封信中已经开始从经济制度的角度批判资产阶级法的虚伪性:“以资本主义做基础的婚姻制度,是一件绝对要不得的事,在理论上是以法律保护最不合理的强奸。”1921年4月他在《大公报》上发表文章,明确批判《湖南省宪法草案》是保护资产阶级和有产者阶级的。毛泽东指出:“财产是一个根本,教育、职业、婚姻种种都是枝叶。”法律上不给予公民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利,空言“要解决教育、职业、参政、婚姻种种问题,都是说梦”。(20)同年,在回复蔡和森的信中,他明确指出:“资本家有议会以制定保护资本家并防制无产阶级的法律,有政府执行这些法律,以积极地实行其所保护与所禁止,有军队与警察,以消极地保障资本家的安乐与禁止无产者的要求。”(21)无产阶级决不能用资产阶级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冲破这些法律的限制。这说明,毛泽东已对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和法的阶级性有了明确的认识。

其次,毛泽东明确主张用无产阶级的暴力打碎旧的法制,建立新型的革命法制,以用于镇压反抗、组织经济、改变旧观念。毛泽东谈法的本质后不久,接到蔡和森寄自巴黎的信,信中说:“阶级战争的结果,必为阶级专政,不专政则不能改造社会,保护革命。原来阶级战争就是政治战争,因为现政治完全为资本家政治,资本家利用政权,法律,军队,才能压住工人,所以工人要得到完全解放,非先得政权不可。换言之就是要把中产阶级那架国家机关打破(无论君主立宪或议院政治),而建设一架无产阶级的机关——苏维埃。”(22)毛泽东随即复信:“你这一封信见地极当,我没有一个字不赞成。”(23)这说明毛泽东已经树立了“打碎旧法制”,“建立新型革命法制”的思想。后来,毛泽东在新民学会长沙会员大会上的第二次发言,批判了当时比较流行并且自己曾经深信不疑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学说。他指出,改良主义的“社会政策,是补苴罅漏的政策,不成办法。社会民主主义,借议会为改造工具,但事实上议会的立法总是保护有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否认权力,这种主义恐怕永世都做不到。温和方法的共产主义,如罗素所主张极端的自由,放任资本家,亦是永世做不到的”。他热情洋溢地表示:“激烈方法的共产主义,即所谓劳农主义,用阶级专政的方法,是可以预计效果的,故最宜采用。”(24)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统一的,毛泽东不仅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而且获得了认识和解决中国革命过程中的法制实践方法,开始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法制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综上所述,毛泽东早期的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历程本质上是20世纪初叶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真实写照。近代多种经济成分并立的社会存在,决定了该时期人们头脑中必然产生多维共居的法律意识。中国先遗的国粹和由西方采撷来的改良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法理精华以及一定意义上代表下层小资产阶级和小生产者利益的无政府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传入中国前法律思想的四大主流,匡世济国的毛泽东对其皆有浅尝。然而,最终都被他逐一否定了。五四运动以后,毛泽东开始领略了马克思主义的真谛,随着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发展,他彻底摒弃了旧文化的影响,包括他曾经信奉过的封建主义、改良主义、旧民主主义、无政府主义的法律思想,有鉴别地吸收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完成了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渡,融会成一个完整的毛泽东思想体系。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留给人们的启示是,任何思想都难免打上时代的烙印,要紧的是必须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地革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善于发现事物发展的规律和时代前进的方向,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全面开创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局面。这是我们今天学习和了解毛泽东早期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

【注释】

(1)《荀子·礼论》。

(2)《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

(3)《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92页。

(4)转引自汪澍白、张慎恒著《毛泽东早期哲学思想探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2页。

(5)[美]埃德加·斯诺:《西行漫记》,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22页。

(6)《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7)《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201页。

(8)《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

(9)《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

(10)《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519页。

(11)《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490~491页。

(12)《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520页。

(13)《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522页。

(14)《新民学会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6页。

(15)《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474页。

(16)[美]埃德加·斯诺:《西行漫记》,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132~133页。

(17)《新民学会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1~92页。

(18)《新民学会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1~92页。

(19)毛泽东:《学生之工作》,载《湖南教育》第1卷第2号(1919年9月)。

(20)毛泽东:《省宪法草案的最大缺点》(一),载《大公报》1921年4月25日。

(21)《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页。

(22)《新民学会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4页。

(23)《新民学会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3页。

(24)《新民学会资料》,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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