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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经济观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经济观关于法律和经济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可概括为两点:一是经济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二是法律对经济具有反作用。同时在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的前提下,法律对于经济和其他社会因素也具有积极的反作用,此外法律还受社会其他上层建筑因素的影响。但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看,法律上层建筑不管有多大的多样性和独立性,归根到底总是体现经济决定作用的必然性。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经济

关于法律和经济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可概括为两点:一是经济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二是法律对经济具有反作用。即经济关系始终是决定法律关系的第一性的因素,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第二性的因素。法律是由生产方式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发展规律。同时在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的前提下,法律对于经济和其他社会因素也具有积极的反作用,此外法律还受社会其他上层建筑因素的影响。

(一)经济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

经济条件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必须反映经济条件的要求,统治者在进行立法的时候,不能背离经济条件。“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一定的经济基础既是法律的出发点,也是法律的归宿。任何法律观念、制度以及内容都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律是经济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所有的法律关系、法律现象、法律事实都体现出社会的经济机制、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

这不是空洞的说教,不是悬空的理性,而是可以被人类发展历史证明的真理。在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时代,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们尚未摆脱自然血缘关系的脐带和身份等级的藩篱,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具有浓厚的血缘、宗族、种族、身份和等级色彩。法律形态所注重的是人身依附和社会等级;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是义务本位;法律调整以确认等级依附关系为基本价值目标;法律欠缺独立的品位;在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较低,法律的形式化程度较低,还没有与其他社会调整方式相分离,呈现出“混合法”的特质;法律的具体实施、运作过程也欠发达。后来发展到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市场(商品)经济时代,商品交换关系成为最深刻的社会基础。伴随着社会大量的经济现象的出现,人们就寻求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人的权利与义务的配置。适应市场(商品)经济的要求,法律公开宣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维护契约自由,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法律形式化运动蓬勃发展,形式化程度愈来愈高。因而,法律逐步上升为社会调控的最有效的手段,法治成为保护人们权利的最完备的方式。世界文化史表明,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导致了法律的系统化、法典化和制度化。同样的,法律的不断深化和完善,也体现了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繁荣兴旺。

为了正确的理解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从“归根到底”、“原始的”、“最终的”意义上来说的

这就是说,一方面经济的决定性作用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决定;另一方面,经济因素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恩格斯在其晚年的一些书信中对“法律是经济情况的反映”这一观点进行了发展和完善,认为经济因素并不是社会发展唯一的和全部的因素,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包括法律和制度)与经济基础相互作用,并且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更改经济基础。[2]同时认为经济的决定作用是有条件的,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对这些领域的最终的支配作用,在我看来是无疑的,但是这种支配作用是发生在各该领域本身所限定的那些条件的范围内。”[3]但是他依旧宣称:“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进行创造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4]为了避免曲解,恩格斯还在“归根到底”的四个字下面加上了着重号,以突出这个状语的含义。

2.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在必然性的意义上说的

历史的运动是经济因素和上层建筑的诸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的事情向前发展。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也是通过无数的偶然事件表现出来的,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这种统一又不是简单的、赤裸裸的,而是曲折的和多变的。法律上层建筑离经济基础愈远,与经济基础的联系就愈间接,愈能表现出它的多样性和独立性。但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看,法律上层建筑不管有多大的多样性和独立性,归根到底总是体现经济决定作用的必然性。

(二)法律对经济具有反作用

法律虽然决定于经济,但法律并非只是被动消极地去适应经济,而是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对经济发生反作用。

1.法律对于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起着引导、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特别是新的经济基础刚刚形成的时候,新法对于新的经济基础的这种作用更为明显。“显然,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服务于经济利益。即使在情况似乎并非如此——或确实并非如此时,经济利益也是影响立法最强烈的因素之一。原因在于,任何为法律秩序提供保障的权威都以某种方式依赖于构成该秩序的社会群体的共识性行动,而社会群体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质利益的配合。”[5]如《法国民法典》对于法国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就起了十分重大的作用,而中国1954年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亦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2.法律对于阻碍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起着牵制、改造或摧毁的作用

特别是在一种社会形态刚刚代替另一种社会形态后,新法对于旧的经济基础的这种作用更为明显。如新中国成立后,立即颁布了《土地改革法》(1950年),迅速消灭了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再如,在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颁布了大量法规,如《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3年)、《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4年)、《关于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1956年),对旧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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