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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通常是人们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是人类法学史上一项重要的遗产。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观通常是人们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如果把马克思主义理解为一种开放性的思想体系,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应当还包括除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以外的其他继承者的法律思想。考虑到叙述的篇幅有限,在此仅阐释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法律概念的主要观点。这些观点,就是多年来被人们认为是揭示了法律本质的科学理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述十分丰富,他们关于什么是法律的阐述,往往是与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问题联系在一起进行论述的。而且,在不同的时期(如有些学者区分青年马克思或早期马克思与马克思的法学理论),其法律思想各有特点。一般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书中,有关法律的表述比较有代表性,他们的法律观可概括为: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如前所述,法学史上,有些学者把法律视为“神的意志”、“公共意志”、“民族意志”等,而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这些观点未能揭示法律的真正本质。在阶级社会里,一定的统治阶级通常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人所组成,这些个人依赖的生活条件是作为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它们的个人统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为了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8]。马克思与恩格斯还指出,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单个人的任意或任性。

(二)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

法所体现的并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9]。就是说,任何统治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除了需要依靠军队、警察等武装力量来实现其阶级统治以外,还必须使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法律的国家意志意味着,法律不仅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还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三)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非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也不是出自“神意”、“自然法则”。“由此便产生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了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10],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这种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主要是由这个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任何一个统治者,都不能离开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任意立法。这样的法律即使制定出来,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无法在实际生活中推行。“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1]不仅如此,法律的内容及其产生、发展变化无不根源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历史只是社会经济生活历史发展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是人类法学史上一项重要的遗产。它把法律与阶级、国家、经济联系在一起加以考察,不仅为后人展示了分析法律现象的独特的方法,而且也准确地解释了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法律的实质。我们应当珍惜这份遗产,结合现代社会的法律,特别是本国法律的特点,去阐释法律的基本含义。

【阅读材料】1.1 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概念辨析

提示:我们在理解法学著作和法律文件时,应当仔细分辨“法律”一词的含义。尤其在法律文本中,尽管使用同一“法律”词语,但含义不同,而且还意味着不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阅读材料】1.2 法学著作中的“应然法”和“实然法”

提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对其既可以作事实判断,也可作价值判断,故在法学研究上有了应然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和实然法(law as it is)的区分。这种法律的二元分类,还表现在理想法和现实法、形式(现象)的法律和内容(本质)的法律之分上。

亚里士多德:“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12]

西塞罗:“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项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13]

马克思、恩格斯:“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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