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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波斯纳的著述几乎涉及法律经济学的每一领域,其中《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是他的成名作和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初版于1973年,由美国小布朗出版公司出版,后于1977年、1986年和1992年三次再版。■ 内容概述本书兼教科书与学术专著于一身,其主题是对法律规则和制度的经济分析。本书的范围几乎涉及全部的法律制度并将重点置于非市场行为的法律管制。

理查德·A·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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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精要

本书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全面分析了美国的各项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理论和法史学,尝试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为法律经济学提供了学术向导和成果总结,堪称美国乃至全世界法律经济学领域中最为杰出的经典著作。

■ 作者简介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美国当代杰出的法官、法学家,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波斯纳1939年出生于美国纽约市的一个中产阶级犹太家庭,父亲是律师,母亲是一位“非常左倾”(波斯纳语)的公立学校教师。1959年波斯纳毕业于耶鲁大学英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A. B.);1962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LL. M.)。在法学院期间,波斯纳担任过《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的主编。波斯纳虽然没有取得法学博士学位(Ph. D.),但是他曾先后被包括耶鲁、乔治城等国内外大学授予荣誉法学博士学位。波斯纳经历丰富,先后担任过很多职务。1962—1963年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律秘书;1963—1965年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委员助理;1965—1967年任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助理;1967—1968年任美国总统交通政策特别工作小组首席法律顾问;1969—1978年被聘为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78—1981年任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李·布雷纳·弗雷曼讲座法学教授;1981年至今,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审判庭(芝加哥)法官、首席法官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学高级讲座主持人。此外,波斯纳还是纽约律师协会、美国科学促进协会(AAAS)和美国法律学会(ALI)会员。并且在1972—1981年主持了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期刊(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编辑工作。

波斯纳以才华、勤奋和博学闻名于世。在任法官期间,他每年平均撰写80件以上的上诉审判决意见(每周近两件),数量之多位居撰写司法意见最多的美国联邦上诉审(包括最高法院)法官之列,比美国联邦上诉审法院法官撰写司法意见的平均数大约高出两倍。重要的是,不像绝大多数法官,波斯纳从不用法律助手捉刀代笔。

波斯纳著述颇丰,主要作品有:《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年,第1版;1977年,第2版;1986年,第3版;1992年,第4版)、《反托拉斯法:一种经济透视》(1976)、《正义经济学》(1981)、《侵权法:案例及经济分析》(1982)、《公司法和证券管制经济学》(1980)、《联邦法院:危机与改革》(1985)、《法律和文学》(1989)、《法理学问题》(1990)、《过失的理论》(载《法学研究期刊》,1972)、《法律程序和司法行政的经济研究》(载《法学研究期刊》,1973)、《经济管制的理论》(载《贝尔经济与管理科学杂志》,1974)、《垄断的社会成本与管制》(载《政治经济学期刊》,1975)、《履约不能与契约法相关学说:一种经济分析》(载《法学研究期刊》,1977)、《功利主义、经济学和法学理论》(载《法学研究期刊》,1979)、《经济学在法学中的运用和滥用》(载《芝加哥法学评论》,1979)、《最近侵权理论中的集体正义概念》(载《法学研究期刊》,1981)等等。波斯纳的著述几乎涉及法律经济学的每一领域,其中《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是他的成名作和代表作。

《法律的经济分析》初版于1973年,由美国小布朗出版公司出版,后于1977年、1986年和1992年三次再版。中文译本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作为《外国法律文库》丛书(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主编)之一于1997年6月出版。该译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法律室官员蒋兆康先生根据1992年的英文第4版翻译的,并经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教授审校。

■ 内容概述

本书兼教科书与学术专著于一身,其主题是对法律规则和制度的经济分析。本书的范围几乎涉及全部的法律制度并将重点置于非市场行为的法律管制。本书的组织原则依法律概念而非经济学概念进行排列。这使得我们能将法律作为一个系统来观察、把握和研究,这一系统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进行阐明、揭示并在某些方面进行改善。书中的经济学解释强调了经济原则的统一性、简明性和有效性,但也涉及其艰涩性。【1】

在本书的开篇,波斯纳即明确表示,本书的写作是建立在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这一信念之上的,本书的构想就是将经济学理论的讨论应用于具体繁多而又各异的法律问题。【2】本书共有7篇,分为28章。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经济效益观

本书的第一篇为“法律经济学:导论”,讨论了抽象的经济理论,介绍了经济推理的本质和法律的经济学研究方法。该篇所占篇幅不多,但在本书中的地位却很重要,指导和贯穿了后面的各篇,为以后部门法的经济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论。

在该篇的开头,波斯纳对经济学下了一个宽泛的定义,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3】经济学相对于人类需求而言,是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上进行理性选择的科学。因此,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其生活的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我们将他称为“自利的”。理性最大化不应与有目的的计算相混淆。【4】经济学不是意识论,而是行为论。“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5】这是经济效益观的出发点,由此,波斯纳提出了经济学的三项基本原理:

第一,需求规律,即所支付的价格和所需求的数量呈反比例关系。这是微观经济学最主要的原理。波斯纳认为,假定某一商品涨价一个货币单位,其他商品价格不变,这一商品将使消费者支付比以前多的价钱。由于消费者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因此,他将寻求可以替代这一商品的其他比较便宜的商品。可见,需求规律揭示了价格变化这一激励因素与人们行为选择之间的关系。波斯纳将法律制度的变化看做是一种类似价格变化的激励因素。一位在服刑的已决犯被看成是在“向社会还债”,刑罚是社会使犯罪对其过错所支付的代价。刑罚的严厉性和其他类似负担的增加,会提高犯罪的价格,从而降低犯罪发生率,并促使罪犯代之以从事其他活动。【6】

第二,效益最大化原则。波斯纳认为,需求规律的作用建立在人们追求效益最大化这一欲望的基础上。消费者渴望其功利(幸福、快乐、满足)达到最大化;生产者(或销售者)希望实现其利润最大化。这是天经地义、永恒不变的。效益最大化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增加收益。【7】波斯纳在分析效益最大化原则时,引入了一个概念——机会成本。波斯纳指出,成本就是机会成本,意谓由于将资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市场竞争会使机会成本趋向最大值,价格最小值,最后在需求规律作用下使市场均衡。可见,在纯粹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个人效益最大化的实现要受到市场竞争力量的制约。个人只能以市场均衡价格来衡量机会成本的价值,并尽可能减少自己的机会成本,增加收益。机会成本概念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最著名的运用是科斯定理(The Coase Theorem)。【8】

第三,资源利用在市场调节下将趋向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说,如果允许自愿交换,即市场交换,那么资源总会趋于其最有价值的使用。为了进一步阐明经济效益观的含义,波斯纳分析了“价值”、“效用”和“效益”本身的意义。他指出,一件物品的经济价值即某人愿意为其所支付的价格;或者说如果他已经买下了,他要多少钱才愿意放弃它。【9】效用在经济学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一是指期望的成本或收益的价值,这涉及个人对风险所持的态度;二是在广义的经济学意义上,效用意味着幸福。效益是指资源配置的价值最大化。为了表明效益的真实含义,波斯纳在书中还特意比较了帕累托和卡尔多·希克斯两种效益观。简言之,收益足以补偿受损,这就是效益。通观本书,它的字里行间都渗透着这种效益观。【10】

波斯纳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始终贯穿着经济效益观,使之成为取舍某一法律制度的最高标准。以此为标准,波斯纳一一分析了具体的法律制度。

二、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在阐述了自己的基本立场并简要回顾了经济学分析方法发展的历史之后,波斯纳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财产法、合同法、家庭法、侵权法、刑法反垄断法劳资关系法、金融法、税法、程序法、宪法行政法等广泛的法律部门进行了效益分析和评价,体系极为庞大。下面选取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几个方面作介绍:

(一)财产法

波斯纳认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的使用资源的激励。【11】从这一基本思想出发,围绕着成本和收益问题,波斯纳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提出了财产权制度的效益标准:第一,普遍性,即任何有价值的资源都应归特定人占有。这种占有必须是通过制度界定并表现为权利,因为仅仅占有了某物的事实并不表明占有者能够从中受益,别人可以同样再去占有它,所以只有将占有事实确定为权利时才有了法律保障,这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先决条件。第二,排他性,即所有权排斥了其他人对该所有资源的利用。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财产只能有唯一的权利主体,其他人或集团除非通过交易或赠与不能得到它。有了排他权,权利主体既能排除他人侵犯或剥夺属于自己的财产,又能在行使权利和使用资源的过程中排除非法的障碍、干预。财产权越是完全和排他,使用资源的激励就越大。第三,转让性,即财产权可以通过自愿交易,从低价值使用者手中转让到高价值使用者那里,从而实现资源利用的价值最大化。资源的优化配置正是通过权利的自由转让来实现的,如果财产权不能转移,资源就不可能实现利用的价值最大化。波斯纳用一句话来概括财产制度的效益标准:如果任何有价值的资源为人们所有,所有权意味着排除他人使用资源和使用所有权本身的绝对权,并且所有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或像法学学者说的是可以让渡的,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12】根据这三条标准,波斯纳一一分析了财产权的产生与实施、知识产权、广播频率分配中的财产权、未来使用权、不相容使用、非法侵入与国家征用权、公害与地役权处理方法、财产权与契约权利的差异、可分所有权、财产权转让和公共土地等问题。

(二)契约法与救济

契约是据以进行财产权转移和交换的法律形式和程序,契约法设定了这一形式和程序,为转移和交换财产权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波斯纳指出,财产权的效益利用,关键取决于各种资源能否通过市场交易流向高价值使用者。但是,这种交易过程存在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和各种意外事件的影响。契约法的基本功能(至少自霍布斯时代起就被这么认为)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促进经济活动的最佳时机选择,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13】契约法除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外,它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加入遗漏条款而使当事人的协议变得更为完满。【14】在论及了与契约法相关的约因、契约成立问题、共同错误、诈欺等基本原则以及自助等问题后,波斯纳还讨论了默示契约。波斯纳认为,默示契约这一概念对法律的经济学研究方法而言是一个很有用的简略词,因为那种研究表明,在明示契约和现在依不当得利原则所处理的问题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连续性。【15】值得注意的是,波斯纳还分析了违约责任问题,并以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霍尔姆斯关于违约问题的著名观点为基础。【16】波斯纳认为,霍尔姆斯的观点中包含着重要的经济学见解,在违约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当事人在继续履行契约和赔偿对方损失之间作出选择,而这一选择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三)家庭法

波斯纳认为,家庭制度的核心是婚姻,婚姻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家庭经济分析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观念基础上的:家庭不仅是社会中的一个消费单位,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生产单位。【17】其生产过程最重要的投入是家庭成员的时间,产出则是各种有形或无形物。当然,家庭还有一个特殊的生产功能,即生儿育女。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来看,它又类似于合伙。婚姻法在性行为和生育行为方面的作用也使得性管制的经济分析成为家庭经济分析的扩展。此外,波斯纳还在家庭内和与家庭分不开的广泛领域内讨论了强奸、继承和性别歧视等主要问题。

(四)侵权法

侵权行为一般分为过失和故意。但是,波斯纳认为,像许多法律界限一样,故意侵权在分析上也是不明确的,部分原因在于“故意”一词的模糊不清。在加害人早知道能通过采取追加预防措施而减少事故发生几率这一意义上而言,大部分意外损害都是故意的。【18】但是,还存在着一类在经济上与非故意侵权有区别的故意侵权。它们包括非法侵入、侵犯他人身体、单纯殴打、欺诈和侵占以及有时非常类似于普通法中的强奸、谋杀、抢劫、欺诈和盗窃等罪行的侵权。【19】在分析过失侵权行为时,波斯纳引用了利尔德·汉德法官的过失公式(B<PL)加以概括,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B)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P)与预期事故损失(L)之积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波斯纳认为,汉德公式是一个经济标准,预防标准的负担是避免侵权事件的成本,如果付出一个较小的成本能够避免一个较大的损失,效益原则就要求付出这个较小的成本。根据汉德公式波斯纳对理性人的标准、受害人过错、严格责任、产品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分析受害人过错时,波斯纳指出,大部分州已用比较过失代替了连带过失,在当事人双方(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失的情况下可依此减少原告所得的损害赔偿,但又不至于为零。【20】此外,在波斯纳看来,严格责任是有缺陷的。因为根据汉德公式,当侵权人必须承担严格责任时,同样将考虑B<PL的经济后果,不同的是,当B>PL时,人们情愿赔偿可能发生的事故损失,而不去花费预防成本。所以,严格责任制度不利于潜在的受害者以少于侵权人所付的成本来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事故。波斯纳还运用汉德公式以权衡使产品更为安全的成本与预期事故成本的关系,指出,只有当产品在设计或建造上有瑕疵时(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示的意思正与疏忽相似),才承担产品责任。

(五)刑法

波斯纳认为,犯罪是一种在特定的程序中将受特殊惩罚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看,刑法的作用在于对犯罪行为施加额外的成本,因为一般的损害赔偿不足以有效地限制这种行为。【21】为了设计一套最佳刑事制裁方案,我们需要一个犯罪行为的模型。这一模型可能会是非常简单的:由于某人对犯罪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其收益是来自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的有形或无形的满足。而其成本包括各种不同的现金支出、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22】这些成本中的最后一种成本是波斯纳分析的中心点,但为了表明仅仅通过一定量的法律实施活动和惩罚的严厉性还不足以控制犯罪活动的水平,提及其他成本也是可取的。当然,决定某种犯罪的预期成本并非易事,但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就是对潜在的罪犯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犯罪。波斯纳在分析犯罪意图时指出,刑事被告的主观意图或心理状态是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意图这一刑法中的概念具有三方面的经济功能:认定纯粹的强制性转让;估量查获和定罪的几率;决定刑事制裁是否会是一种控制不受欢迎的行为的有效率(成本合理)手段。【23】此外,波斯纳还就疏忽大意、过失、紧急避险的抗辩以及有组织犯罪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六)公司法

公司是最主要的商业组织。公司产生的原因就是节约交易成本,因为个人和合伙都无法解决融资问题。波斯纳运用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企业存在及其规模的决定因素,然后指出,企业理论使我们了解到这么多经济活动是以企业形式组织起来的原因,但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大量的这些企业都采取公司的形式。原先以劳动力而不是以资本作为投入的企业通常是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而不是公司。公司主要是解决出现在筹措巨额资本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的方法。【24】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的显著特征。波斯纳认为,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是一个虚假的问题。假如大部分股东积极参与企业管理的机会成本过高而使之成为不可能,那么这种分离就是有效率的。【25】内幕交易是很难被完全禁止的,因为它的概念非常模糊,易于隐瞒以及公司间可以通过交换信息而相互购买股票以间接获得内幕交易的利益。由于预防内幕交易的成本过高,公司一般很少设法阻止,而是留给公共管制。公司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因为这会导致公司经营利润的降低,最终被驱逐出市场。股东通过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获利,从而间接促进社会公益。

(七)程序法

波斯纳在书中对法律程序这一领域中的诸多问题,包括先例的产生、成文法的生产、服从先例原则、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以及行政程序和法律的实施等作了全面而独到的分析,深化了人们对于法律程序的认识。波斯纳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某一法律领域的先例集是一种资本品的贮存,特别是一种多年来以法律义务信息的形式向潜在争讼人提供服务的知识的贮存。资本品会贬值,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所提供服务的价值将会下降。案件审判中对某一案件判决的援引次数可以被看做该判决先例价值的标准之一,以衡量先例的贬值率。【26】在对各种程序法的分析中,波斯纳强调了判例法的优越性。他指出,与作为诉讼副产品而产生的先例相比,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直接的过程。事实上,通过成文法而生产规则的成本是很高的。法律制定的成本意味着,成文法通常是含义不明确的。最终,减少协议成本的方法之一就是减少要求达成协议的问题——将以后由法院解决的困难问题留下。【27】而遵循先例进行判决的制度则通过促成案件当事人和法庭使用以前案件所产生的信息而降低了诉讼成本。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和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之和最小化。按照汉德公式的条件,当B<PL时,正当程序就被否定了。在此,B是诉讼保护成本,P是不进行保护的错误的几率,L是错误发生时的财产损失量。【28】就汉德公式而言,波斯纳作出了补充,他认为,汉德公式几乎不可能(或至少没有努力)确定这些条件的具体数量。但即使将汉德公式用来进行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它依然是有价值的。【29】所以,各种具体的法律程序具有其效益目的,具体来说,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从经济上看是为了减少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和诉讼运行的成本,行政诉讼则是为了增加政府的管理效益、同时减少管理的费用。

(八)宪法和联邦制度

宪法和契约之间的类比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波斯纳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宪法的设计和解释涉及效率与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效率的最大化是宪法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将政府的管制措施限于防止负的外在性和促进正的外在性;(尽可能)坚持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要求政府贯彻成本最小化的政策(包括依精英政治基础任命官员)。【30】美国通过在州与联邦政府之间划分政治权力来实现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间的三权分立。美国宪法设法防止政府权力的集中化。从经济学角度说,分权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国家强制力的垄断化,这种垄断的潜在成本比其他任何垄断要高得多。【31】此外,分权还可能通过更全面的利用分工而降低政府成本。最后,波斯纳进一步从经济学的角度具体讨论了美国宪法的经济正当程序、联邦制度、种族歧视和隐私权等问题。

以上是波斯纳对美国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全面分析,充分体现了“新的”法经济学的特点:经济学分析的法律制度是没有限制的。【32】波斯纳以法学家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经济学这一交叉学科,以经济效益观作为指导思想,将简明经济学理论与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体系。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结合的产物,本书一个贯穿始终的核心概念就是“效益”,正如波斯纳在序言中写到的:本书的主要命题是:第一,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决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这种作用不太明确甚至是鲜为人知;第二,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理论会使法律制度得到改善。本书将经济学看做是一种理性选择——即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也就是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就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省下的资源用于经济系统的其他领域。无论一种法律制度的特定目标是什么,如果它关注经济学中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在经济上相适应的学说,那么它就会设法以最低的成本去实现这一目的。【33】

■ 简要评价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法理学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学派林立,学说纷繁,法理学呈多元化格局,法律经济学是其中的一朵奇葩。法律经济学的发端、成长、发展是近30年来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一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一块新的领地。60年代是法律经济学的初创阶段,一些经典论文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打下了理论基础。70年代以来是法律经济学的成长阶段,法律经济学成为法学研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领域。本书在1973年的发表,标志着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真正产生和成熟,波斯纳也因此成为法律经济学最杰出的代表。当本书初次出版时,它就具有专著和教科书两方面的意义,因为它是唯一关于法律经济学全面理论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四易其版,迄今为止,没有一本书在深度和广度上能与之匹敌。在本书的巨大影响之下,法学界掀起了新的一场法律经济学运动。芝加哥大学、耶鲁、哈佛、斯坦福、牛津等北美和欧洲一些有声望的大学法学院都先后创设了法律和经济研究中心。法律经济学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性法学思潮。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法律和法学的各个领域: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国际贸易法,以及法理学、惩罚理论等等,各个领域都实实在在地受益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并不断深化。波斯纳通过著述、讲座和主编芝加哥大学《法律和经济学杂志》的工作促成了一个全新的学术领域在北美真正创立,并将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具有坚实成果的学科展示于法律界,从而不仅对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实际上正在改变着传统法学家的思维模式,瓦解着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34】同一时期,随着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扩展和深入,法律经济学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例如,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和温特三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还通过并颁布了[2291]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一收益分析的标准。

本书所包含的法律经济学思想对我国法律界也产生了很多影响。从法学研究来看,很多学者将眼光从法的形而上转向法的形而下,即从单纯的理论法学研究转向重视应用法学的研究,近年来部门法理学及判例研究发展迅速;从法律实践来看,立法和司法界引入的成本、效率等概念冲击着以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的传统法律价值观,公正和效率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主题。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全过程进行比较系统的反思和综合性的研究。由于本书始终贯穿了经济效益观,而被认为是经济功利主义,招致许多信奉正义观念的法学家的激烈抨击。为了反驳,波斯纳在其后出版的《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一书中对《法律的经济分析》进行了补充。他区分了财富与幸福、财富最大值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认为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所依赖的伦理学基础不是功利主义,而是经济效益观所包含的财富最大值理论。【35】

(宋玲)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注 释

【1】【2】【3】【4】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5】【6】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4、6页。

【7】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1页。

【8】 〔美〕罗纳德·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法律经济学期刊》,卷三,第1页,1960年版。

【9】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10】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3页。

【11】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12】【13】【14】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117、119页。

【15】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页。

【16】 霍尔姆斯认为,法律政策不是去强迫当事人坚持契约,而只是要求每一方当事人在继续履行契约和因不能履约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作出选择。

【17】【18】【19】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263、264页。

【20】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1页。

【21】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页。

【22】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1页。

【23】【24】【25】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8、514、536页。

【26】【27】【28】【29】【30】【31】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3、704、707、18、807、809页。

【32】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1页。

【33】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34】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5】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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