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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世界的法律理想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法治国:和谐世界的法律理想对大革命思维批评最有力的莫过于那些尊重秩序价值的法治主义者。深层看来,柏克和托克维尔对大革命的反思实际上将和谐世界建构的路径推向了“法治”之途。哲学王的统治(人治)是和谐世界的第一种样本,它既是哲学的,也是政治的;既是西方的更是中国的。他们把法治国的要素确定为:“公

三、法治国:和谐世界的法律理想

对大革命思维批评最有力的莫过于那些尊重秩序价值的法治主义者。

柏克和托克维尔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让人们意识到保守主义和传统理想对法律秩序的极端重要性。在激进的大革命哲学中,保守和传统被视为不可宽恕的大敌,但在法治主义者的视野中,它们却具有弥足珍贵的重要价值。没有保守的对象,法律便无法确立自身的效力范围;没有传统的骨架,法律也无从搭建通天的巴别塔。秩序的价值往往需要人们在饱尝混乱后才得以凸显,法律的秩序价值一次次被重申和强调,往往也是在一次次大革命后的反思中得以呈现。

柏克说:“把一切境况都合在一起,法国革命乃是世界上迄今所曾发生的最为惊人的事件最可惊异的事件,在许多事例中都以最荒谬和最荒唐的手段并以最为荒唐的方式发生了,而且显然地是用了最为可鄙的办法。在这场轻率而又残暴的奇异的混乱中,一切事物似乎都脱离了自然,各式各样的罪行和各式各样的愚蠢都搅在了一起。”(71)

柏克认为,法国大革命的暴力把一切美好的传统都摧毁了,以蛊惑人心的口号摧残了人的权利和法治的秩序,使得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再也无法调和,各种相异的和谐主张再也不能共生。绝对的民主、形而上的权利、无根无凭的暴乱淫威都会带来摧毁传统、扭曲人性、破坏秩序的恶性局面。在这种局面下,“公民中的多数便能够对少数施加最残酷的压迫,这种对少数人的压迫会扩大到远为更多的人的身上,而且几乎会比我们所能畏惧的单一王权统治更加残暴得多”。(72)

出于一个哲学家的立场,柏克对一个真正的政治家提出了判别的标准,那就是,“一个诚实的改革家不会狂妄到那种黑白不分的程度,把自己的国家视若无物,当成一张他可以在那上面任意涂抹的白纸。一个好的爱国者和政治家则总是在思考他将怎样才能最好地利用他的国家的现实物质状况,保护现存事物的意向再加上改进它的能力”。(73)换言之,政治家应当认识到自身法理的有限性,从单向蛮横的结果主义诉愿转向互动妥协的过程主义思维,因为“经历一个缓慢而维持得良好的过程,每一个步骤的效果就都被人注意到了;第一步的成败就照亮着第二步;这样,我们就在整个的系列中安全地被引导着,从光明走向光明。我们就看到,各个部分或整个体系并没有发生冲突。在最有希望的设计中所潜藏着的邪恶,当它们一露出头来,人们就已有了准备。一种好处会尽可能地不为别的好处而被牺牲。我们是在补偿,在调和,在平衡。于是我们便可以有能力把人类心灵和人类事务中所发现的各种特例和互相冲突的原则统一为一个一致的整体”。(74)

与柏克不同,托克维尔还看到了法国大革命这场政治风潮背后的宗教革命内意,即以人权和普遍自由为核心的新乌托邦在理念上压倒了以等级和精英教育为圭臬的礼教乌托邦,成为诸多哲人与政治人物的共同追求,他们成为新的教士,为这种新的世俗宗教不惜采用最为激烈的手段。“大革命通过一番痉挛式的痛苦努力,直截了当、大刀阔斧、毫无顾忌地突然间便完成了需要自身一点一滴地、长时间才能成就的事业。”(75)与柏克相仿,托克维尔也认为法国大革命是以毁坏法治为代价进行激进的社会变革,是“最为危险的革命”。对政治家过度的理性自负,托克维尔也给予了不留情面的批判,讥讽这些革命家为“可怜虫”和“一个陌生的人种”。

深层看来,柏克和托克维尔对大革命的反思实际上将和谐世界建构的路径推向了“法治”之途。他们都主张经验理性的重要,都认同宪法、传统及和平秩序的珍贵,同样也都希望政治家能够放弃宗教的狂热,专注于对现存秩序的技术性改进,从而有效地将政治与哲学分离开来。这样的和谐世界,无论是在传统的君主制下还是在现代的民主制中,都可能得以具体实现,而不至于陷入血腥屠刀与虚幻鼓噪的非理钳制。

在法学家的视野里,和谐世界不再是借由理想虚构的哲学图景,亦非通过流血换来的革命果实,而是一种切实强调法律功能、发挥法律作用的“法律统治”(rule of law)。哲学王的统治(人治)是和谐世界的第一种样本,它既是哲学的,也是政治的;既是西方的更是中国的。民众的统治(民主)是和谐世界的第二个乌托邦,它主要是政治家和民众的共谋,缺少哲学基础和规则约束。与此相适,和谐世界的乌托邦理想逐渐祛除了中国形象的指引,变得愈益西方化——当清教伦理成为资本主义的核心精神,形式化的法律治理成为西方社会主要控制手段之时,和谐世界观的第三个样本便最终定型为“法治国”理想。

哈林顿在《大洋国》中说:“我们知道,一个共和国之中制定法律的是人。因而主要的问题似乎是:怎样才能使一个共和国成为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76)这位著名乌托邦哲学家的疑惑构成了法学家阐析“法治国”理想的主线。然而,问题在于,法律是不断流变的文化符号,不同的视野与语境会赋予它不同的表达与形态。当法律成为自由与和谐之友时,赞颂法律、讴歌法治的力量会深得人心,激起共鸣,但如果法律变得暴虐、专断而又势利,对法律的批判和否定便会蔚然成风,随之而来的就是变法与革命,人类的历史很多时候就因此而循环、打转、退回原初的立点。魏特林曾这样表达对法律的不满:“那些成天制定法律的人,只会制定法律,这是他们的本性;如果有人让他们注意一下罪恶的种种根源,他们就会立刻制定出新的法律和新的刑罚,为的是阻止真理的传播。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依靠这个罪恶的根源来养活自己的,他们没有勇气为了社会的福利牺牲他们的特殊利益。”(77)在他眼里,法律成了既得利益者对罪恶根源的掩饰,强者对弱者压迫的工具,“大强盗史”的一个可悲注脚。

法学家虽然也批判法律,并有“批判法学”一流,但法学家对法律的批判是建立在对法治国理想的坚守之上的。法学家企图从先贤圣哲那里寻找理想的根据,于是,他们奉亚里士多德的那几句经典的“法治”名言为至宝,反复引用,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

启蒙思想家们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等学说也成了法治国的坚实基础,随着时间的流逝,融凝为法治理想的原则性身躯。

真正将法治国理想塑造成型的还是一些以哲学家自居的法学家,比如康德和黑格尔。他们把法治国的要素确定为:“公布一部法律,特别是通过权力分立制度来明文限制国家权力的成文宪法;通过基本权利来保证个人的不可侵犯、不受国家干预的活动范围;法院为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公权和私权而提供的法律保护;对因征用、为公献身和滥用职权而造成损失的国家赔偿义务;法院的独立性;保证法定审判官制和禁止刑法的追溯力;最后是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原则。”(78)

深层观审,法治国理想的出现是近代西方民族国家权力不断强化的结果。用耶林的话说就是“法律的进步在于每一自然纽带的破裂,在于不断地分离和隔绝”。“事实上,国家制造了相互分散的个人,因此官僚和集体成为它的支撑物。”(79)民族国家的权力之所以需要法律的控制也系于一种精明的技术理性。民族国家的政治家们深谙法律的本质:既然法律的确立本身就是国家主权的产物,又何必恐惧凭借法律来控制行政权力?所以,最初的法治国模型是“行政国”。慢慢地,民众开始发现,行政权力虽然有规则控制,但行政权力之上的政治权力特别是制宪/立法权也应该体现法治的精神。一股司法审查的旋风开始着陆欧美各国并影响了整个世界,“行政国”走向“司法国”。当德沃金宣称,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王公贵族是法官的时候,“司法国”的理想也已不再时髦,对“疑难案件”的技术性关切开始成为法学家思辨的焦点。司法与立法的纠葛促生了国家权力结构的改革与优化,也使得法治国的理想渐趋暗淡并日渐裂颓。

基于此,哈耶克极富洞见地指出:“我们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法治是这样一种原则,它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亦即关注具体法律所应当拥有的一般属性。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一原则非常重要,乃是因为在今天,人们时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动只需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误作为法治。当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为前提,但仅此并不能涵括法治的全部意义:如果一项法律赋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所有行动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因此,法治的含义也不止于宪政,因为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则。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这个事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种绝不同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上的法。无疑,宪法性规定(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可以使侵犯法治变得更加困难,也可能有助于阻止普通立法对法治的非故意侵犯。但是,最高立法者(the ultimate legislator)绝不可能用法律来限制他自己的权力,这是因为他随时可以废除他自己制定的法律。法治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a rule of the law),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a meta-legal doctrine,亦可转译为‘超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80)这种新的“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实质上仍然没有脱离法学家与政治家法理的沟通和共谋,法学家的政治哲学批判使得政治家法理具有了另外一种形式的合法性,同样,政治家的法律改革运动也不断地扬弃旧的法学理想图式,为新的法学家法理提供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法治国理想的确立,为法学家从事政治创生了合法理由和适格权威。当法学家成为政治家或政治家变做法学家,法治国的理想就成了哲人王乌托邦的一个现代翻版。这种新型的“人治”,名曰“法律人的统治”,被认为是兼具了贤人统治与传统法治双重优点的理想政治模式。美国的宪政即是这个模式的最佳代表,也是法治国理想试图摆脱乌托邦纠结的一次大胆尝试。但最终的结果如何呢?现在没有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法治国的理想终究摆脱不了和谐世界乌托邦的文化缠绵,尽管在制度上、技术上,法治的内容、形式、规诫都与单纯的哲学幻念和狂暴的政治风潮截然有别,但法治国毕竟是一种法学家与政治家法理沟通的理想图式。既然是“理想”,就注定有重返乌托邦、又经大革命的必然宿命。这不是历史悲观主义的解释,而是基于现实的客观考量。

其实,是不是乌托邦,搞不搞大革命,对法治理想国而言,并不紧要。法治既然是一项使人民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就理应有它独立而特定的逻辑。乌托邦的哲学理想是和谐世界的超验幻念,我们需要它;大革命的政治风潮是和谐世界的现实试验,我们尊重它;法治国的法律图景是和谐世界的规范诠释,我们依赖它。特别是当哲学家的智慧与政治家的果敢集于法学家一身时,这种法律的理想图景更显得无比珍贵,它既有和谐的价值诉求,又有和谐的制度构建;既是西方政治的精髓,又是中国哲学的天道——所以它理所当然地成为当今世界最强势的政治哲学思潮,对法治国的理想扩张也成为高明思想家的高明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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