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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均衡下的“国务家”司法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西塞罗:政体均衡下的“国务家”司法广为人知的法政精英时代,恐怕首推古罗马时期。三是,浓重的司法实践情结。他将法律的理想与政治的实践紧密结合,极力凸显“国务家”对司法权掌控的优位性,着重对司法实践战略的建构。

一、西塞罗:政体均衡下的“国务家”司法

广为人知的法政精英时代,恐怕首推古罗马时期。这一时期的法政精英之代表人物,当属西塞罗。西塞罗可称得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第二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与亚氏不同,他除了在哲学上深有造诣外,于法律和政治实践的结合上,更是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尽管他最终被政敌刺杀,头颅悬于曾经演讲的广场,但作为一位出色的法政精英,他以其不朽的功业征服了世界,至今仍被誉为沟通希腊文明与罗马文明的桥梁和“冰人”。(64)

总体而言,西氏的司法理论在如下方面值得注目:一是,鲜明的司法理性主义。他将“自然法”等同于理性进而等同于法律和正义。在理论上,将法律的主要基础收缩为人的理性,同时运用斯多葛学派的哲学主张,拓展了“人”的范围,发展出了与市民法相并列的“万民法”理念,并初步构建了一种宪政视野中的司法理论。西塞罗在《论国家》中雄辩地指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统治万物的神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65)基于这样的法律构建的国家,自然也应具有包容天下的世界主义胸怀。西塞罗的“世界国家”理论竭力宣扬的便是自然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无限管辖权,他通过研究大量的希腊和罗马的政治法律文献,提出了共和政体论和一整套具有立宪色彩的共和主义法制构想。(66)基于此种初步的宪政视野,西氏详述了司法权的理性定位,继承并发展了亚氏有关“分权”与“制衡”的司法理论。二是,独特的司法技术理论。注重司法实践技术问题,比如法律修辞术、演讲、论辩术。三是,浓重的司法实践情结。他将法律的理想与政治的实践紧密结合,极力凸显“国务家”对司法权掌控的优位性,着重对司法实践战略的建构。

对于作为司法权主体的国务家形象,西塞罗在《论义务》中有精彩表达:“管理国家的人丝毫不亚于,而且甚至可以说还超过哲学家们,需要表现崇高的心境和对凡俗事物的藐视——我常常谈到这种藐视,——以及心灵平静无烦恼,如果希望自己能够无忧无虑、庄严、坚定地生活。这些对于哲学家来说显得要容易一些,因为他们生活中较少受命运的打击,因为他们需要的不多,并且由于他们在遭到什么不顺时不可能如此沉重地跌落下来。因此,从事国务活动的人并非毫无原因地比生活平静的人产生更强烈的内心激动和更强烈的追求,由此他们更需要保持心灵的伟大和避免忧烦。”(67)在西塞罗眼里,从事司法等国务活动之人,“不仅应该认真考虑事业本身如何的高尚,而且应该考虑他自己具有怎样的完成事业的能力;他需要仔细考虑情势,以免自己能力不够而意外地失望,或者由于自己贪求而过分地自信”。(68)“官员的职责在于认识他代表国家,应该保持国家的尊严和荣耀,维护法律,确定法权,铭记这些是委托给他们的责任。”(69)

西塞罗认为,一个国务家要赢得人们的信任,必须公正和智慧兼备。“在这两种能够赢得信任的因素中,公正更有力量,因为公正没有见识,仍然具有足够的威望,然而若见识没有公正,对于赢得信任便毫无作用。”(70)“公正的力量如此巨大,以至于即使那些为非作歹地生活的人们如果没有一点公正,他们也不可能生活。”(71)“更何况据说在盗贼中也存在法律,他们都得服从那些法律,遵守那些法律……就这样,既然公正具备如此巨大的力量,以至于甚至能够巩固增强强盗们的势力,那么在我们看来,它在存在法律、存在法庭的情况下,在一个秩序严谨的国家里又该具有多么强大的威力呢?”(72)

法政精英需要德性高尚。法律的出现是为了弥补统治者德性不足之情形。“在我们的祖辈那里,为了能享受公正,人们总是立道德高尚之人为王。要知道,人们平时由于受到势力强大的人们的压迫,他们便求助于某个德性出众之人,此人为了保护弱者免遭欺凌,建立平等制度,以使地位崇高的人们和地位低下的人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制定法律的原因与拥立国王的原因是一样的……如果他们从一个公正而高尚的人那里达到了这一点,他们便会心满意足了。既然未能达到这一点,因此便发明了法律,让它永远用同一个声音同所有的人说话。”(73)

以国务家为代表的法政精英还须智识不凡。对法律的把握,必须通过高明的司法技能展示出来,特别是法律辩论的技术。西塞罗说:“存在两种语言类型,其中一类是谈话,另一类是演说。毫无疑问的是,演说对于争求荣誉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这就是我们称之为‘雄辩’的类型。”(74)“在我们的国家……最能引起称赞的是在法庭上。法庭演说有两种形式,包括控告和辩护。”(75)“进行辩护可以特别赢得声誉和感激,尤其是如果有时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受辩护人显然处于某个权势之人的淫威的迫害和压迫之下。”(76)

西塞罗鼓励一切有善德的人充分利用法律为人们辩护。“这对于扩大影响,提高声望非常重要。”(77)基于当时现状,他表达了对演说术停滞、演说家消失的深深忧虑。他大声疾呼:“对于一个富有口才、乐意以行动帮助人,并且按照祖先习俗无条件地、不计报酬地为许多人的案件辩护的人来说,广阔地敞开着作善行和法庭上保护人的可能。”(78)他谆谆教导年轻人:“尽管不是所有的人,也不是许多人都能通晓法律或精于讲演,但是他们仍可以用效力为许多人提供帮助:为人们谋求利益,在承审员、官员面前进行辩护,警觉地保护他人的利益,向法学家和律师请求帮助。”他还提醒人们:“不要在帮助一些人时得罪另一些人。”(79)

除了关注国务家对于司法的重要,西塞罗还借助“万民法”的新视野极力拓展司法权的功能范围,从传统的“依法律裁断”发展为“补充法律之不足”。西氏将司法权的功能考量置于市民法向万民法过渡的语境,从而赋予了其新的内涵与意蕴。西氏以法律上的“欺诈”和“善意”为例,指出习俗认可的行为,法律一般也无力禁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合法的,因为“自然是禁止这样做的”。(80)罗马人相信,市民法不可能同时是万民法,但是万民法同时也是市民法,实在法不可能等同于自然法,但自然法一定高于实在法。西氏将自然法/理性法比喻为“真正的法律和真正的公正任何完整而清晰的形象”,实在法则是其“影子和映象”。西氏认为,这些话语都属自然法之诫令:“但愿我不会由于你和我对你的信任而蒙受损失,被欺骗!”“如同正派的人们之间做事应该正派而无欺诈!”但是,究竟如何确定“信任”、“正派”这些含糊的语辞?在这一点上,他赞同昆图斯·斯凯沃拉的观点,即司法裁判对于明确自然法之真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81)司法官应当透过表象的含糊,析定内藏的诫理:“任何人都不应该利用他人不明情况而获利。”(82)根据这一诫理,司法官便能发挥其智慧与公正,战胜奸诈带来的可鄙和恶性。这种新的功能拓展,有利于司法官更好地实现政体均衡的实践要求。

不难看出,西塞罗所代表的罗马法司法哲学,主要致力于对司法权力主体及其具体的素质与技术功能加以战略构建,在司法均衡的政体内涵上,并未作出新的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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