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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目前的体育纠纷途径及机构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加拿大目前的体育纠纷ADR途径及机构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由于在加拿大大部分体育组织是私人的和自愿的,因此加拿大以前的体育纠纷解决仍是以传统的司法体制为基础的。加拿大奥委会与各运动协会、运动员签订协议规定,在奥运会期间可借助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解决争端。但只有少数体育纠纷诉讼至法院。

五、加拿大目前的体育纠纷ADR途径及机构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意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包括多种形式,如调停(Conciliation),调解(Mediation),小型审判(Mini-Trail),中立评价(Neutral Evaluation),专家裁决(Expert Determination),纠纷助解(Resolution Facilitation)等。(1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总括性、综合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均难以界定,理论上的分歧也较大,一般而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概念强调的是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的区别与联系,指的是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代替。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主合意和选择为基础。ADR只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的可能性,而绝非是要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和处分权。ADR的目的在于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和妥协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它不同于一般组织或行政机构的管理性、职能性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附带性纠纷解决工作,也不同于纵向的、单方面的问题解决(例如信访、申诉等)。经过长期的发展,ADR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已是毋庸置疑。(13)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就是为体育纠纷提供ADR解决方式的一个专门机构。它提供的ADR方式有调解、仲裁、调解/仲裁、纠纷助解这四种方式。

由于在加拿大大部分体育组织是私人的和自愿的,因此加拿大以前的体育纠纷解决仍是以传统的司法体制为基础的。当体育纠纷无法在内部得到解决或当自然正义的规则没有得到遵守时,大量的体育纠纷便在传统的司法系统中寻求解决办法,但往往都无法得到结果。法院在处理体育纠纷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院不愿干预、缺乏变通性、不能及时做出判决、常被搁置、当事人之间的敌对倾向和高收费。从诉讼费用上看法院的收费昂贵,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很重。在普通的安大略省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各方的费用(包括审理前的费用)在1993年平均达到了4万到5万加元。但自从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SDRCC)成立后,这种状况有所改变。该中心受理的案件日益增多,通过仲裁和调解解决的纠纷越来越多,走向司法途径的纠纷数量在减少。加拿大的体育组织较多,各体育组织对纠纷的解决途径又各有不同规定,同时纠纷解决的层次也没有统一规定,因此参与体育纠纷解决体系较复杂。参与的组织和各自的职权大致如下:

1.各运动协会(Sport Societies),它们在体育法律机构的帮助下,制定了内部解决纠纷的规则,处理参赛资格等方面的争议。例如,选拔运动员参加奥运会,首先由各运动员协会提名。因提名引起的纠纷,通过运动协会内部的申诉程序解决。

2.加拿大国家奥委会(Canadian Olympic Committee),它主要负责处理运动员参赛纠纷。奥委会建立专门的运动员挑选委员会,对获得提名的运动员进行复查。如果未被选中的运动员不服,可以向奥委会执委会申诉。奥委会执委会独立对运动员与挑选委员会形成的纠纷进行裁决。运动员可对不利于自己的决定继续请求仲裁解决。

3.加拿大运动员协会(Athlete Association of Canada),它以维护运动员权利为基本宗旨,是一个全国性组织,与渥太华的律师事务所和所在地的多伦多大学法学院联系密切,为运动员提供法律服务,并与大学合作建立了运动员争端解决中心。该协会自1996年5月以来,解决了75名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资格的争端。

4.加拿大教练员协会(Coaching Association of Canada)是负责全国教练员教育培训、业务考核和证书发放的组织,制定教练员权利与道德准则、纪律处罚条例等规章制度,有权对教练员进行处罚。有关教练员的争端,可以投诉到教练员协会,该协会将举行由律师担任负责人的3人小组主持听证会并处理纠纷。

5.加拿大体育伦理中心(Canadian Center for Ethics in Sport)是政府授权并资助的非营利性的独立组织,主要负责反兴奋剂以及反暴力工作。反兴奋剂工作包括宣传教育、制定政策、进行检测和做出处罚决定。检测由35名经过专门培训的尿样检测员完成,这些人中多数是医生。体育伦理中心与蒙特利尔检测中心一起工作。75%—80%的赛外检测预先不通知,或在很短时间内才告知,因而检测很有效。受到处罚的运动员如果不服,可以依照体育与法律中心的程序解决,再不服可请求仲裁。

6.体育与法律中心(The Center for Sport and Law),它由熟悉体育的法律界人士于1990年成立,是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性民间机构,得到政府和体育组织认可。该中心广泛招聘体育仲裁员,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体育仲裁员网络。(14)体育与法律中心的工作主要有:通过编写和出版有关读物以及其他一些形式进行体育与法律方面的宣传;开展有关体育与法律问题的培训;为运动协会以及省、区和社区的体育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协助他们制定解决体育纠纷的内部规则;进行体育纠纷的仲裁。

7.国际体育仲裁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加拿大奥委会与各运动协会、运动员签订协议规定,在奥运会期间可借助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解决争端。

8.法院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不能排除体育纠纷诉讼至法院依司法程序解决的可能。但只有少数体育纠纷诉讼至法院。(15)

9.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Sport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 of Canada,简称SDRCC),这是一个国家级的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第一,为体育领域提供一个全国性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ADR)。第二,提供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相关的专门知识和帮助。它的成立为加拿大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条全新的、专业的救济途径。它也成为了加拿大体育纠纷最主要的解决机构。下文将对此机构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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