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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加拿大参与体育纠纷解决的组织多,且职能交错、复杂。加拿大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对于体育纠纷的管辖范围。

二、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体系层次太复杂,职能不清,应建立统一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或制定规章来规范体育纠纷解决途径。在加拿大参与体育纠纷解决的组织多,且职能交错、复杂。如各运动协会在体育法律机构的帮助下,制定了内部解决纠纷的规则,处理参赛资格等方面的争议,而同时加拿大奥委会也有权处理参赛资格方面的争议。此时就会出现管辖权方面的争议。

2.由于在加拿大大部分体育组织是私人的和自愿的,因此,目前加拿大的体育纠纷有许多是通过传统的司法途径解决的。当体育纠纷无法在内部得到解决或当自然正义的规则没有得到遵守时,大量的体育纠纷便在传统的司法系统中寻求解决办法,但往往都无法得到结果。由此可见加拿大运动员对体育纠纷的ADR机制还了解不够,通过ADR方式解决体育纠纷的意识还不是很强,这就需要加拿大政府和社会加大对ADR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提高体育运动参加人员的ADR意识。

3.应加强对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由于体育行会内部的纠纷救济机制是一套封闭式的不透明的纠纷处理程序,很容易侵犯行会成员的利益,因此,对于行会内部纠纷救济机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应加强监督。首先在实体方面,加拿大体育行会在处理体育纠纷时,必须具有处理权限;所使用的有关的行会规则必须是合法合宪的,体育行会在适用这些规则时,必须进行正确的、恰当的解释,不能随意扩张甚至是歪曲规则的原有含义;在证据方面,必须使用正确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以及证明标准原则。其次是在程序方面,总的要求是必须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具体而言,在回避、律师辩护、传唤证人、交叉询问、开庭审理等问题方面,均不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如果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机制运作时,在上述实体与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则有可能引发当事人向国家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而国家法院对体育行会的有关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后,应有权责令其做出重新裁决或决定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4.SDRCC的章程中规定仲裁程序应当保密不能对外公开,这正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一大优点。但同时章程又规定仲裁裁决应公开做出,这对于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纠纷解决体制也很重要。那么如何在保密性与透明的决策体制之间寻找平衡点呢?(38)这也值得学者们继续探讨。

5.法院对体育纠纷的管辖范围不明。加拿大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对于体育纠纷的管辖范围。哪些纠纷应先用尽内部救济程序后法院才能受理,实践中存在很大分歧。对于当事人不服行业协会内部做出的裁决而向法院上诉时,法院的审查范围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一般只就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

6.在SDRCC的章程中6.22(d)规定:“仲裁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对于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当事人都没有上诉权。仲裁的程序是不受法院的禁令等其他程序约束和影响的。”我们知道,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约束力对于仲裁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一概地规定仲裁裁决不准上诉未免欠妥。任何一种机制都不能缺少监督,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徇私舞弊的现象。像SDRCC这样规定完全排除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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