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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保护的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定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船员保护的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定(一)船员保护的国际法规定1.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如前所述,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达70多项,内容涉及船员最低就业年龄、船员劳动合同、船员上船工作最低要求、雇佣条件、居住条件、娱乐设施和膳食供应、健康、医疗、社会保障等。

四、船员保护的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定

(一)船员保护的国际法规定

1.国际劳工组织立法

如前所述,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达70多项(包括公约和建议书),内容涉及船员最低就业年龄、船员劳动合同、船员上船工作最低要求、雇佣条件、居住条件、娱乐设施和膳食供应、健康、医疗、社会保障等。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这些标准在劳工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海员面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仍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表现在:许多相关公约仅处理单一事项,其批准水平不一,在实施与执法方面更是参差不齐。许多海员依然缺乏体面的劳动条件,这对那些致力于为海员提供体面的劳动条件的船东和政府来说带来了潜在的经济劣势与不公。在公约的批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公约的规定过于详尽。即使公约所覆盖的领域对海员的保护水平与有关国家的立法可能不相上下,公约的规定过于详尽也会妨碍有意批准这些公约的国家批准该公约。再者,许多公约没有灵活的法律机制来规定对其条文作迅速变更,以跟上海运业的发展。很多公约即使是要对细微的技术细节的修正也需要采用昂贵的修正程序,要求在国际劳工大会的海事会议上进行全面的考虑,而且对于国际劳工组织为数众多的成员国来说可能需要多年才能生效。最后,不少公约的标准常常很难理解,因为它们出现在纷繁复杂、未加协调和重叠的规定中。因此,国际劳工组织数目众多、彼此分割、门类各异的海事公约,尽管其实质内容有着持续有效性,但在目前比起其他得到广泛批准的有关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海运业公约来说影响面小得多。

基于上述原因,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于2006年2月23日一致通过了向全球120万海员提供劳动和全面社会保障的《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诞生是2006年2月7日至23日国际劳工大会第94届国际海事会议的主要成果。公约规定了包括海员的工作条件、健康、安全、最低工作年龄、招聘录用、工作时间、船上居住条件等方面的国际统一标准。由于涉及海员工作和生活方方面面的关键问题,所以这一公约也被称为“海员人权保护法案”。这一公约是海员、船主和政府三个方面取得共识后缔结的,是国际劳工组织近年来推进“体面工作”纲领的最新一项战略成果。它将为全世界船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供全面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此外,在2005年6月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了《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第185号公约),新公约将取代1958年通过的第108号公约。新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严密的海员身份证件(SID)管理体制,防止伪造海员身份证件的行为,保护海员上岸休假和职业旅行的劳动权利。新公约规定缔约国对持有海员身份证件的海员以上岸休假为目的的入境应免于签证。

2.其他国际组织立法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涉及船员安全及船员资格制度方面,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其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一起构成调整船员关系的法律体系,对船员的保护起到支持和保障的作用。

(二)船员保护的国内法规定

1.他国船员立法

国外立法中,目前日本除其商法中有调整船员关系的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的船员法,还有一些国家如德国、丹麦、西班牙和法国等也有专门的船员立法。其他国家虽未制定独立的船员法,但也将其内容分别在其国内的海商法或商法等法律中加以规定,如意大利、美国的航海法,英国的商船法,加拿大的海运法及荷兰的商法等。(363)

这些立法体现了这样两个特点:第一,国际统一立法的趋势。这种趋势的形成得益于1920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制定国内船员法典建议书》(9号建议书),其中规定:各国应通过制定明确、系统的法典,使世界上的船员不论是服务于本国船舶还是外国船舶,都能够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364)第二,船员立法由侧重管理发展到侧重保护。以前的船员立法主要是从如何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的,因而在船员与船东的关系上多体现为船员的义务。随着人权保护意识的加强、各国的共同努力和船员团结程度的提高,现行的立法中对船员保护的力度加大,这表现为船员权利和保护性内容的增加。

2.中国关于船员保护的立法状况

中国《海商法》第3章专门规定了“船员”。但仅规定了船长的职责,对于一般船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未规定,也未规定船员的保护,仅在第34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到底指哪些立法?关于船员任用的法律,除行政规章外,《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规定是否适用?而《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从船舶安全管理的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直接涉及对船员的劳动保护。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2006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后,为了适应形势需要,加强对船员的保护,在总结国内现有立法经验,参照《2006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后,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中国大陆船员保护有了专门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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