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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考试与评估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交通部海事局是统一管理全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是考试发证机关。自2003年1月1日起,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组织。3.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应在应考人报考航线和不低于报考等级的船舶上进行。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在证书签注之日起的第24个月至第30个月的期间内,向签注该证书的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跟踪考核。

第二节 船员考试与评估

一、考试发证机关及其权限

交通部海事局是统一管理全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是考试发证机关。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下级考试发证机关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其上一级考试发证机关确定。

按照《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各级海事机构主要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业务部分)》,直属海事机构负责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的管理,分支海事机构负责三、四等船舶船员考试的管理,派出海事机构负责权限范围内五等船舶船员的考试工作。

自2003年1月1日起,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组织。

二、船员考试的种类

内河船员考试主要分为职务适任考试和特殊培训考试两大类。

1.船员职务适任考试。包括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和考核以及引航员、海进江船员考试。

2.特殊培训考试。包括客船、高速船、滚装船、拖轮、油船、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含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3.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对申请驾驶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和一、二等船舶船长考试以及轮机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定职考试的船员,须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监考实行主考员负责制。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应在应考人报考航线和不低于报考等级的船舶上进行。

4.船员职务适任跟踪考核。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包括高速船及涉外旅游船),应在证书签注之日起的第24个月至第30个月的期间内,向签注该证书的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跟踪考核。

5.驳船驾长适任证书考核。申请驾长考核者,必须具备36个月水上资历,并实际担任驳船水手满18个月。经考核合格,考核发证机关应给予签发或换发相应等级的《长江干线驳船驾长适任证书》。

三、内河船舶等级及船员职务

1.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及主要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为:

一等船舶:1600总吨以上或1500千瓦(2040马力)以上;

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600马力)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

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147千瓦(200马力)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36.8千瓦(50马力)以上至147千瓦以下;

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或36.8千瓦以下,及所有挂桨机船舶。

2.船员职务设置

在驾驶专业,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三、四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五等船舶设驾驶,挂桨机船舶设驾机员。在轮机专业,一、二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三、四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五等船舶设司机。

四、申请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

2.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其中,申请一、二等船舶船员职务,应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申请三、四等船舶船员职务,应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申请五等船舶职务,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3.一定的水上服务资历。根据不同职务、船舶等级、考试类别,其水上服务资历各不相同;

4.体检合格。

五、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考试科目

驾驶专业:《船舶操纵》、《避碰与信号》、《职务与法规》、《航道与引航》、《船艺》、《造船轮机大意》;

轮机专业:《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机舱管理》、《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理论》、《造船大意》。

根据不同的职务、船舶等级、考试类别,各职务考试科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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