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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船员保护的立法建议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认为船员法是劳动法,虽然有上述规定,但其目的是保护工作场所的安全。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在立法中给予船员倾斜保护,恰当处理船员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这从第4章船员职业保障规定中得到了体现。此外,在第60条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反《条例》规定侵害船员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加强船员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船员保护的立法理念

关于船员的保护,在立法上首先关注的重点应该是如何对船员保护而不是管理。这样说并非意味着不要或者对船员的管理不重要,船员的管理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劳动纪律、船东的规章制度或者船上管理制度来实施,也可以通过船员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公约来约束。现在国际上关于船员保护的专门立法趋势是,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体现了对船员保护的特性。我国《船员条例》首先强调的是对船员的管理,然后再是船员保护的问题。这并不符合国际船员立法的趋势。

(二)关于船员保护部门法的属性

国外关于船员法的属性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船员法为海上治安法,理由为船员法包含关于船长的职权、权限、船员的船内纪律等内容,目的是为了维护船内秩序。从这一目的上可以推断船员法为海上治安法或保安法,即船员法是行政法。二是认为船员法是劳动法,虽然有上述规定,但其目的是保护工作场所的安全。(365)

作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值得商榷。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366)“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法是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质的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因此,对船员的管理与保护本是劳动法应当具备的内容。即使我国将来制定专门的船员法,也应将船员法作为“海上劳动法”的具体表现形式,视为劳动法的特别法,具有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特性。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在立法中给予船员倾斜保护,恰当处理船员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三)关于船员法的调整对象

船员法的调整对象,涉及是否将船员的行政管理关系纳入其调整领域的问题。所谓船员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指船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等过程中与相关管理部门结成的关系。2007年《船员条例》第1、2条及第2、3章的规定,显然是将船员管理纳入其中。保护与管理,是劳动关系的两个方面,保护是基础,管理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此,船员法调整的对象应当包含船员劳动关系与船员管理关系。

(四)关于船员法与劳动基准法的关系

由于在上述第三个部分已论及,在此不再赘述。

(五)《2006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船员立法的影响

《2006综合海事劳工公约》明确了海员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公约允许国家自主决定将哪些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赋予船员,同时也允许国家保持与工业需要相一致的步伐,以便公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适用和执行。公约将适用于渔船和以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以外的商船,但不包括内河、沿海和港作船。公约确立了船员在船上工作的最低标准,并且规定了船员雇佣、工作和休息时间、住所、娱乐设施、食品和给养、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险保护的条件,这些标准将通过船舶的发证系统予以实施,这一系统要求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携带一份《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载明船舶以持续实现公约的方式遵守符合公约的国内法。船旗国及港口国将会通过检查证书的方式以确保公约的执行和遵守。(367)在《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草案)》通过过程中,中国代表团是投了赞成票。这表明中国是支持这一公约的。当然,要使该公约在中国实施,前提是中国政府必须批准、加入该公约。在加入该公约前,对中国政府来说,还有很多的事得做,但《船员条例》的颁布,应该说是应对《2006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的具体措施。如《公约》在许多条款中都规定了成员国制定船员法的履约义务;同时《公约》要求《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在该声明中体现国内法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总共8章73条。内容涉及总则、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船员职责、船员职业保障、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的颁布,意味着我国船员管理有了专门的权威性的法律依据。这是我国船员立法发展的一大进步。总体上讲,《条例》具有如下特点:

1.《条例》是一部针对船员管理的专门性立法。这从第1条立法目的、宗旨中可以看出:“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条例》制定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加强船员管理,通过加强管理来提高船员素质。管理是从源头上提高船员素质,防范、减少水上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另外,第2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3章船员职责、第5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6章监督检查、第7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体现了加强管理的理念。

2.《条例》明确了船员权益的保护。这从第4章船员职业保障规定中得到了体现。该章对于船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保险、船上生活和工作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职业病防治、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救治以及船员失踪和死亡的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同时对船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工会组织对船员利益的保护、工资保障、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遣返权利等也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在第60条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反《条例》规定侵害船员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最后,在第8章附则第72条规定了“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条例》与其他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3.《条例》明确了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间的劳动关系。这从《条例》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规定的内容、第72条规定等可以得知。

当然,由于《条例》毕竟只是一部行政法规,条文简略,不可能将所有船员管理与保护的事项一一列举;而且由于立法经验不足,立法技术不成熟,存在缺陷是在所难免。对照《2006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的内容,《条例》规定显得简单、粗略,不少内容还未规定。我国目前需要做的工作是,除了宣传公约外,成立专门的研究班子,研究《2006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难点、途径等问题。时机成熟之时,再制定一部全面的、系统的、权威性高的《船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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