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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孕期保护的规定

时间:2022-05-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女工孕期保护的规定女工孕期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和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工孕期保护的规定

女工孕期保护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

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和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和下蹲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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