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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法保护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法保护(一)国内立法层次内国给予外国人何种诉讼地位,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务。我国与越南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允许“在缔约国具有诉讼地位的其他组织”享有国民待遇。

四、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法保护

(一)国内立法层次

内国给予外国人何种诉讼地位,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务。国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或是否遵循互惠和对等原则,亦有权自行决定在具体程序的国内法设计上体现对外国人地位实施法律保障的程度,除非国家因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而自愿接受某种制约。因此,国内法保护是确定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首要的、基本的途径。国内法保护分为几个层次;

1.宪法保护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国家对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包括诉讼地位的态度集中体现在宪法原则里。例如,我国宪法总纲第18条、第32条分别规定了在华投资外国企业、在华境内外国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我国法律的义务[25]。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权利和义务均来自我国宪法的原则规定和其他不同层次法律的具体规定;宪法未规定外国人地位是否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或者其他诸如最惠国待遇原则、不歧视待遇原则等等,但宪法反映了外国人地位的法定性和外国人不受法律以外区别对待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我国境内的不同国家公民、企业受我国法律的同等保护,在诸国实体之间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待遇;除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允许之基于主权和本国特定利益之内国人权利以外,较之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实体,外国人亦不受法律歧视。

2.部门法保护

各国反映外国人诉讼地位的规定大多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国际私法)法典当中。例如,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秘鲁等国的相关法律均不同程度地赋予外国人民事诉讼的国民待遇[26],并涉及外国人诉讼的特殊制度如诉讼费担保、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等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人诉讼地位的原则规定于民事诉讼法涉外程序编,其他关于外国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具体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司法解释里均有体现。

(二)国际合作体系

外国人诉讼地位的国内法确认不是孤立的。各国都普遍关注外国人所属国对本国人权利保护的态度及法治状况,外国国家对本国人的司法救济方式和实效都成为内国考虑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时是否受互惠和对等原则限制的重要因素。国家通过参与国际合作谋求本国对外国人权利的保护能够转化为外国政府对本国人民事权利特别是在当地寻求司法救济权利的同等重视。国家参与国际合作的方式有两种:

1.双边协定形式

双边条约或协定是国家间处理双边事务的重要形式。通过双边条约,国家可以就双方共同关注的某一领域的问题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形成不附任何条件的确定的权利、义务格局,实现互惠与对等。我国已经同28个国家订立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就双方国家国民的保护标准达成一致。例如,中意《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条“司法保护”规定: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域内,在其人身和财产方面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权利,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对于法人地位,一般适用自然人诉讼地位之条款,如中蒙《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在司法保护方面,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国民待遇,此规定亦适用于缔约双方的法人[27]。我国与越南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允许“在缔约国具有诉讼地位的其他组织”享有国民待遇。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则规定在缔约国被允许存在的“任何法律实体”均享有司法保护权。不同的协定对法人、非法人实体享有的具体诉讼权利的范围规定不一。此外,我国通过与他国订立双边领事条约,规定领事代理制度,互为允许他方领事协助其本国公民、法人实现法定权益[28]

2.国际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了多部有关国际私法重要问题的统一性规范,其中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肯定了外国人的诉讼地位并禁止缔约国因外国人身份而令其缴纳任何名义的诉讼保证金;1980年《国际司法救济公约》确认外国人在缔约国内享有与缔约国国民同等地位并享有受救济权;上述公约由于参加国较多并得到国际司法广泛实践而具有重要意义。[29]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54年联合国《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确认难民和无国籍人在其居留国或惯常居所所在国享有国民待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了享有外交豁免权的“特殊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豁免范围,我国是该两公约的成员国。由于国际私法发展的特殊性,普遍性国际公约对于外国人诉讼地位的统一保护的作用仍然有限。比较而言,区域性公约、条约在特定区域内发挥着更为显著的作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1928年第六届泛美会议通过的《布斯塔曼特法典》,该法典规定外国人一如本国公民,应受到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院,同时要考虑到在各项公约与条约中所规定的各种限制。此外,该法典《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篇还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在其领土内对其他缔约国的人员或组织维持特别法庭;缔约各国不得根据对物和对人管辖在国际关系范围内区别有关当事人是国民还是外国人的身份,而使后者受到不利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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