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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可以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直接协商订立,也可以通过经纪人达成协议。我国《海商法》第43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6节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有:开航前的任意解除。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须经过船货双方协商一致,通常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但由于运输种类不同,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又各具特色。

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

从事件杂货运输的船舶公司,一般预先公布船期表,将所开航线、船期和运费公之于众,这种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往往根据需要,向船舶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交一份载有装运货物的详细情况、目的港、装运数量、装船期限等内容的订舱单来办理订舱托运手续,这一行为构成要约。承运人认为合适,即在托运单上填上船名并盖章,以示接受订舱,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2.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

航次租船合同可以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直接协商订立,也可以通过经纪人达成协议。我国《海商法》第43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事先拟订的格式租船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国际上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统一杂货租船合同》、《巴尔的摩C式》、《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等。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确需解除的,必须依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6节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有:

(1)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还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世界各国海商法都明确肯定了托运人的该项权利。还有部分国家,如韩国、日本还规定船舶开航后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89条仅规定了开航前的任意解除。

(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给承运人。这里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装货港或卸装港被封锁、船舶或货物因军事行动或其他行动有灭失的危险、船舶根据政府的命令被扣押或征用、船舶或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等。

(3)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解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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