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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第一节 批发商与厂商合同  批发商与厂商的合同是指批发商和厂商按照法律规定,就确认各自权利的义务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1.有利于保证批发商经营目标的实现,提高批发商的计划管理水平。

  第一节 批发商与厂商合同

  批发商与厂商的合同是指批发商和厂商按照法律规定,就确认各自权利的义务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合同,批发商与厂商签订的合同是购销行为,以此区别于其他合同。

  一、合同签订过程

  从批发商的整体计划出发,确定要合作的厂商,然后发出邀请,最后进行谈判。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再整理成文字条款,双方签字盖章后,便成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的签订是批发商整个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批发商的其他目标计划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间应当协调统一,相互促进,彼此衔接,经过精心研究,大量的数据分析的前提下,批发商组织精明强干的谈判人才,与厂商订立合同。合同应尽量满足和达到预设目标,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

  二、批发商与厂商签订合同事项分析

  批发商与厂商签订合同有其特殊的内容、标准的,其运作和执行也有其特殊性,在合同的签订中,应注意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以保证合同的合法、公平、合理,便于执行,并切实维护本身的利益。

  (一)合同的产品范围

  批发商如果批发厂商多种多样型号的产品,在合同中要明确注明具体的批发范围、名称和型号。

  (二)批发商按厂商要求的销售区域

  销售区域要写清是某省、或某市、县,以免产生销售交叉区或销售盲区。

  (三)价格

  价格主要是供应价,批发商的销售价及浮动范围,另外,如有多种产品应分别写清楚不同型号、不同产品的价格。

  (四)销量

  销量体现着批发商的能力,也与厂商计划安排紧密相连,销量指标是批发商合同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指标。它可能导致合同终止,也是批发商获取奖励的依据。销量的内容有:每次购货量、首次购货量、单位时间销货量等。

  (五)退货换货

  退货换货条款首先要讲明退换货的起因或条件,一般有质量问题、颜色型号错误、未能售完等,注明退换的条件范围,以方便执行。因为退换货直接涉及到双方利益,双方对此条款应当认真对待。

  其次是退换货的附加条件和作业流程、责任承担等。退换货的条件有货物完好、无破损,时间限制。作业流程有结算、运输方式等。责任承担根据不同情况,明确归责,以免产生矛盾。

  (六)交货与运输

  首先要规定是由批发商提货或由厂方送货,再规定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其次要协商好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再次是按民法有关规定写明运输损失风险承担等。

  (七)付款方式

  第一是付款时间,是提前付款还是发货付款,还是见货付款;第二是付款方式,是部分定期付款,还是全额即时付款等。

  (八)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分甲方权利义务和乙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有:

  1.厂方义务:

  (1)提供合格产品,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2)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3)市场协助、宣传计划和资料、广告协助。

  (4)货物托运和货物调换。

  2.批发商义务:

  (1)维护产品形象和声誉,做好区域内售后服务工作,配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

  (2)按时结算货款。

  (3)提供相应的销售资料(含库存、实际销量、市场预测等)。

  (4)协助广告宣传、协助市场开拓,以及新产品上市。

  (5)维护区域内厂家的各项权益。

  3.厂家权利:

  (1)处置批发商违反市场规范问题。

  (2)核审广告宣传材料。

  (3)核定批发指导价。

  (4)参与指导制定营销方案。

  4.批发商权利

  (1)享有独家批发的权利。

  (2)按约定要求供货。

  (3)享有厂家提供的各种市场协助的权利。

  (九)合同终止时间。

  (十)违约责任。

  三、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考察生产厂家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对方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或单位产权不清,或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单位,最好不要与其合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签订合同时,生产厂家名称一定要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并且加盖公章,不能用简写或法律上根本不承认的代号。

  (三)不能以私人章或签字代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四)要严格限定授权期限、区域,并明确批发商的权利义务。

  (五)严格规定产品价格,换、退货流程及责任。

  (六)详细规定违约事项及归责问题。

  (七)限定货款清算方式及日期。

  第二节 批发商与经营客户业务合同

  批发商为实现经济目的要将从厂家采购的产品转销到其他经营用途的客户,这就必然会涉及到一条列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意义

  批发商与经营用途客户业务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批发商为完成一定的购销运存业务同生产厂家或其他经营单位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除了有一般法律特征外,还有以下独特的法律特征和作用。

  (一)批发商业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双方必须在法律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书面契约,这种契约具有法律效力。

  2.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它既包括企业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非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与农村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法人。

  3.业务合同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目的为内容。主要是调整社会经济财产物资的转移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具有商品货币性质的财产关系,必须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对于无偿保管,使用的借贷关系不属业务合同。

  (二)批发商业务合同的作用

  批发商业务合同是批发商与其他经济单位之间进行业务联系的主要形式,是调节批发商同其他单位业务往来关系的重要手段,它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保证批发商经营目标的实现,提高批发商的计划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并防止三角债及其他经济纠纷的发生。

  2.有利于加强批发商的经济核算,明确经济责任。批发商的业务合同集业务责任、权力、效益于一体。因此,批发商就会更关心合同的执行,关心经济效益,这就必然促使批发商加强经济核算,明确责任,有利于加速商品周转,降低流通费用。

  3.有利于引导生产厂家更加关心市场。批发商在签订合同中,及时把市场信息反馈生产厂家,促使生产厂家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生产更多的适销对路商品和开发新产品,加速商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

  4.有利于加强城乡、工农、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业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可以更充分地保证签约各方的经济利益,因而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有利于合理地调运和安排商品,及时组织市场供应。

  二、批发商业务合同的内容

  业务合同内容,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就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协议的全部条款。一般应包括: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价格、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接收办法、违法责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业务合同的内容反映了合同批发商和经营用途客户双方的目的与要求,确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决定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又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为了充分发挥经济合同的作用,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具体、鲜明,文字要清楚、肯定、力求简洁。

  三、批发商与经营客户的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偿转让一定数量的商品而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它的基本特征是按照合同规定,批发商将自己的商品有偿地转让给经营用途客户,并因此而丧失对该商品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经营用途客户支付定价款并因此获得了对该商品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进货(采购)合同,预购合同,供应合同,购销结合合同,调剂合同等均属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除应按经济合同的一般规定办理外,还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一)新发展的购销对象签约前应进行资产和信誉调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批发商的购销对象不断扩大。为了保证购销合同的履行,应采取一定方式,将对方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和信誉等情况调查清楚,在确认其能够认真履行合同后,方可签约。必要时应商定担保办法或办理公证手续。

  (二)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1.合同标的要明确。标的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前提。购销合同的标的当然是某种商品。因此,在签订时必须详细写明商品的名称、商标、型号、规格、花色等,如果商品种类、规格很多,应另行附表说明。

  2.数量的规定要具体。除确定购销商品的总数外,对以下几种情况也必需明确。第一,同一商品不同规格或不同花色在总量中的比例和每一包装中的配比;第二,商品的正品和副品的比例;第三,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的正负尾差(比例);第四,在机电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随主机的附机、配套的产品、易耗备品、配件及安装、修理工具的数量等;第五,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计量标准;第六,有多种包装的商品(含包装用料、散装与整装和包装等)要明确不同包装的数量或配比。

  3.关于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的规定。第一,必须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凡产品有国家标准、专业或部颁标准的,应按国家、专业或部颁标准签订,写明技术标准的名称和编号;对没有正式质量标准的商品,可按主管部门或双方协商的标准签订。对看样订货的,样品应由双方封存,由需方保管;第二,写明验收产品的方法;第三,产品出现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理方法(包括商品验收后出售给消费者发生的质量问题)。

  4.关于价格的规定。第一,明确价格包含的内容。例如实行送货制的供货商品价格,除商品本身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用;第二,明确调价的处理方法。除了由国家定价的商品按规定处理外,对协商定价商品在合同执行期中的调价要明确处理办法;第三,实行批量作价的商品,要明确不同批量的回扣率;第四,副品、次品的价格,要明确各档次回扣率。

  5.关于交货和交货方式的规定。合同中应明确供货者交货的期限,写明发送商品的方式和运输工具与路线,明确是由供货方代运或送货,还是购方自提。

  6.关于货款结算办法的规定。供需双方要按银行结算制度规定采用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并要写清楚结算银行名称、账户和账号。对采取预付货款、延期付款等方式的,在合同中要具体规定预付货款的比例、利息的计算、交货时的扣款办法、延期付款的延付时间、付款方式、是否计算利息等。

  7.关于合同的生效期、有效期和到期后的有关延长事项等,在合同中也必须明确规定。

  8.经国家主管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制定的统一购销合同条款,购销双方一般都应执行,对其中某些条款,经购销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节 批发商与其他实体间的合同

  一、联营合同和代理合同

  (一)联营合同

  联营合同是明确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联营合同在合同法中未作具体规定,应根据国务院开展横向经济联系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签订。一般在合同中应说明以下事项:

  1联营企业(或联营组织)的名称、性质和地址

  2.联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3.联营的内容和方式,如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等;

  4.联营企业的组织和议事原则及程序;

  5.联营企业招聘职工的方法、数额和工资福利待遇;

  6.联营企业的损益分配办法;

  7.退出联营的程序和责任;

  8.联营协议的有效期、协议修改和到期后延长有效期的规定;

  9.联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程序等。

  (二)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是处理代理业务的一种经济合同。通常有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两种。

  1.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代购、代销、代加工、代运、代储或其他事项,一般都要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第一,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办理委托事务;第二,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互相信任为基础;第三,企业间订立的委托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第二,委托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第三,委托人规定受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权限;第四,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五,委托合同的解除。

  2.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又称中间人、经纪人)与委托人订立的协议。居间人一般不办理资金和商品物资的支付,只起介绍搭桥的作用。

  批发商在担当居间人或委托人与有关对方订立居间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居间人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办理居间业务的法人;第二,居间活动必须在法律、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利用居间活动搞黑市交易,投机倒把,诈骗钱财;第三,居间人收取酬金标准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居间合同的内容,一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名称;二是委托人介绍的交易内容和要求;三是酬金标准和支付办法。

  二、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方根据托运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将约定的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并将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方对此付给一定的报酬(运费和代理费用等)的协议。批发企业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承运商品和批发商利用自有运输工具为他人代运商品,都应订立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托运方和承运方均可提出要约。托运方可要求承运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约定的商品完好无损地安全运达目的地,交给收货方签收。承运方可要求托运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托运的商品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托运方或收货方应按规定支付运费和杂费。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应明确违约责任,违约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如托运方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支付承运方违约金;托运方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造成的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等等。

  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不同可分为铁路货运合同、水路货运合同、公路货运合同、航空货运合同等不同种类。为完成一项运输任务,而需要与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称为联合运输合同。有的批发商外销商品量大,自有运输能力不足,需要委托当地储运部门办理集中运输的,这种与储运部门签立的运输合同,也称委托运输合同。

  批发商签订的联合运输合同,中转运输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方法。

  委托运输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委托运输货物的范围和运输方式;

  (二)确定月份、季度或全年的委托运输量;

  (三)确定委托运输商品平均待运期和最长待运期;

  (四)确定商品包装唛头的标准和有关查询、索赔等事项的处理办法;

  (五)确定计量标准和收费办法;

  (六)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罚金率;

  (七)确定合同的有效期、变更或解除程序;

  (八)双方认为需要在合同中写明的其他内容。

  三、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它是批发商将要储存的货物交给保管方,由保管方按规定保管货物,批发商按货物储存期和储存量向保管方支付保管费的协议。它的内容以及签订、变更、解除等手续必须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办理。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货物的名称或品类(如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商品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注明);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的保管条件和保质、保量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时间、方式及其开户银行、账号;

  (八)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九)合同的有效期;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期限等。

  第四节 批发业务合同的签订、履行与管理

  一、批发业务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协商过程

  1.订约提议。指当事人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也称要约。要约应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要求对方作出答复期限等,提请对方考虑决定是否同意签订合同。

  按照规定,订约提议须采用适当的格式,并在上面加盖公章或专用章,由单位代表签字,注明订约提议的有效期限。个别情况下,也可采取口头形式要约。

  订约提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订约提议规定的有效期内,提议人受到订约提议的约束。如对方接受时,提议人即有同他签订合同的义务而不能改变或撤销订约提议,否则要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接受提议。指订约提议被对方接受,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表示同意时即可认为是接受提议,又叫承诺。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后,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该经济合同即为成立,就应承担履行经济合同的义务。

  (二)合同的具体签订

  1会议签订。即在各种供应会议、补货会议、专业商品会议、物质交流会议上签订业务合同。

  2.指定签订。即双方当事人根据主管机关指定的项目而签订的合同。

  3.直接签订。指企业之间直接用函电或派人等方式签订的合同。

  签订业务合同有书面协议、标准合同和法定文件等各种形式,其中书面合同的格式一般应包括标题、签订者名称、正文、结尾和附则等部分。

  (三)合同的担保

  指业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依照法律规定而协商确定的、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法律形式。合同担保的形式如下:

  1.定金。指签订合同的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按照合同价款或酬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这是在没有第三方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自身提出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

  2.保证。是保证人为担保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而与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所达成的协议。当被保证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无力履行合同时,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由第三方参加的,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也是一种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

  3.留置权。指权利人因业务合同关系合法占有或保管义务人的财物,在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如数支付保管费或加工费时,有权留置义务人的财物;以及在法律规定的留置期限内义务人仍不履行合同,留置权人则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

  4.抵押权。业务合同当事人一方,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保证履行业务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提供财产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接受抵押物的一方称为抵押权人,当抵押人不履行经济合同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从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物都不得作为抵押物。

  (四)批发业务合同的公证和鉴证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活动。

  鉴证是由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真实性进行审查、鉴定和证明。鉴证的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二是审查订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是审查合同当事人有无合法资格;四是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清楚、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鉴证的办理。当事人双方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时,必须将业务合同正本、副本、营业执照或副本、业务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审查。凡是符合鉴证条件的,即行鉴证,由鉴证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鉴证章。合同鉴证时,应按规定交纳鉴证费。

  二、批发业务合同的履行

  (一)业务合同的履行

  业务合同的履行也叫业务合同的执行和实现,它是指业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全面履行包含实际履行与适当履行两方面。

  1.实际履行,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或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履行,既不能用其他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来补偿。

  批发业务合同上确定的标的,是为了满足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或管理活动中的一定的物资或劳务的需要,用其他标的代替,或者一方违约时用违约金、赔偿金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都不能满足当事人这种特定的实际需要。

  贯彻实施履行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督促批发商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业务合同规定的任务,使批发商清楚认识到如果自己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并不是偿付对方违约金、赔偿金就可了事的,对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才允许例外。

  (1)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当特定物消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2)债务人迟延履行,标的交付对债权人已无实际意义。

  (3)法律政策有特别规定者。

  2.适当履行,也称约定履行。指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来履行。

  合同适当履行,实质是要求业务合同的履行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果。合同中有履行期限的,义务人应按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未定,义务人可以随时向权利人履行,权利人也可以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履行地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者,在规定地点履行。无规定者,交付金钱与物品的合同在权利人所在地履行。履行方式合同有明确规定者,按合同规定要求执行。如无规定,原则上应保质保量履行合同义务。

  (二)业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业务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原合同的内容要求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所达成新的协议。

  业务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对提前终止合同所达成的协议。

  1.业务合同的变换和解除的条件

  业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是可以任意实施的行为,而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的利益。

  (2)订立业务合同时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3)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而确实无法履行业务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有无法防止的原因,致使业务合同无法履行。

  (5)由于一方违约,使业务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2.业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业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般需要按下列程序办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并要求对方在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2)由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业务合同的书面协议,与原业务合同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协议书尚未签署之前,原合同继续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

  (3)如系国家指令性计划范围内的商品,在签订协议前,应报请下达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4)已经鉴证或公证的业务合同,应将变更或解除业务合同的协议送原鉴证或公证部门审查备案,有保证单位的也应该送保证单位,并由保证单位确定是否继续担保。

  (三)业务合同的终止

  当事人双方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存在,这就是业务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合同履行全部义务后,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因行政指令而终止。双方当事人根据国家计划文件或者行政指令而建立的合同关系,可以因国家计划的变更或者行政指令的取消而终止。

  3.合同因当事人双方混同为一人而终止。法律上对权利合为一人的现象称为混同。既然发生合同当事人混同的情况,原有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

  4.合同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而是因风暴、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义务不能履行而终止。

  5.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终止。当事人双方由于种种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过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即行解除,也即合同终止。

  6.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互抵消而终止。由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都已经到期,因一方声明而抵消。

  7.因法人的撤销而终止。由于法人的关闭、停止(即消),使他和原来所签订的合同解除关系,导致合同的终止。

  8.当事人因死亡而终止。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直接联系着的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将以上合同终止的八种原因归结到一点,即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都已经不存在了,原合同也就终止了。

  三、批发商业务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制的贯彻与实施,对于批发商协调各种经济关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减少国家财产的浪费和损失,提高的经济效益,都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批发商必须重视合同的管理。

  (一)设置专门管理机构

  批发商应根据实力、规模大小、商品种类的繁简,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专门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是:保管好合同正本,并进行分类登记;统一监督与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签约各方执行好合同的各项条款;处理违约,提出索赔,解决纠纷,从而保证业务合同的实现。

  (二)建立业务合同管理制度

  1.建立合同卡片、合同登记制度。为了全面掌握业务合同的联系单位,掌握签订合同的商品购销数量和金额,批发商必须随时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加强管理。

  2.建立汇报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是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合同的检查应以经常检查为主,辅以定期检查,然后以合同检查表或合同执行图表的形式向批发商通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合同要及时发现在执行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联系,求得解决,避免合同纠纷,切实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通过合同检查,要总结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合同工作提供参考。

  3.建立修改合同的手续制度、合同催询制度。修改合同制度包括修改签订合同的原则、条件、内容、方式等;催询制度要保证及时催询对方执行合同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保证合同的履行。

  案例 A汽车配件公司的《经销合同》

  甲方:A汽车配件公司

  乙方:地区特约经销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商标法》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经销甲方的“××”牌产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业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指定乙方为“××”牌系列产品_____

  经销商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合法经营甲方拥有所有权的“××”牌系列产品。指定区域为____范围内。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管理和监督乙方对“××”牌系列产品的经销情况,甲方有权在乙方经销区内发展二级经销商签订合同后交乙方管理。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在合同指定范围以外地区从事与合同事宜雷同的经营活动。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不正当经营方法予以警告,严重者取消经销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甲方对乙方在合同以外的经营活动及违法活动不负法律与经济连带责任。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正常运作中各经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特别是产品的批发、零售价格及库存)。

  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循甲方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及VI标准(仅限特许专卖)。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在本合同指定区域内建立完整的经销网络体系。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牌系列标识产品及VI标准,并协助乙方培训网络销售人员。

  三、甲方在乙方区域中的各类宣传活动,应在相关方面体现乙方的名称、标识、地址,依靠品牌日益提升的企业形象树立提升乙方的知名度及企业形象。

  四、甲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实行因产品质量问题的包退、包换、包修政策。

  五、甲方以不断完善和先进的资讯手段为乙方提供相关信息的服务。

  六、甲方视乙方在经销地区的发展情况,予以适度的广告等方面的支持。

  七、甲方竭诚为乙方提供市场支援和管理调控及对外协调支持。

  八、合同一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甲方将授予乙方授权经销书与经销牌。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照甲方有关(统一)规定在指定区域内为发展“x×”牌分销网络而开发终端经销商,推广系列产品。

  二、乙方有权获得甲方资讯系统的支持。

  三、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产品经销及市场宣传广告上规定的统一。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常管理中的专业服务。

  五、对甲方有关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有调整建议权。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经销产品的时间,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开始。

  二、乙方须遵守甲方的有关销售制度及规章,接受甲方的监督。

  三、乙方确保经营场地中的甲方产品摆放突出,以及人员及资金等经营条件投入的稳定与持续。

  四、乙方确保在____时间前,分销甲方产品的二级经销商不少于____个。

  五、保护甲方的品牌形象、商标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受侵犯,在发生此类现象和行为时,协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他形式的措施办法。

  六、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经销权及甲方的产品提供给第三方或以外其他行业。

  七、乙方只能在授权地区使用、销售带有标识的各种宣传品及产品。

  八、乙方须定期、准确、全面地向甲方提供产品及其他促销日的进、销、存报表及其他市场信息。

  九、乙方不得经营与甲方同类、价格大致相同的竞争性产品。

  十、乙方只能在经销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不得跨区域销售甲方产品,并保证季销售额不少于人民币____万元。乙方日常存货量不低于季销量的50%。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权,同时收回经销牌及有关证书,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于当月结清与甲方之所属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条:结算及发货

  一、结算方式____

  二、乙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通过传真、信函、电邮提前____日向甲方订货,甲方接到乙方订单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并有计划迅速组织按日期将货物通过____等方式发往双方协定的乙方目的地,其运费由____负担,保险费由____负担。

  三、乙方向甲方要求定货应将货款总额的____%付给甲方后予以发货。

  第七条:守密义务

  一、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外,乙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甲方营业报告书、价格表及其他有关和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

  二、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合同规定给乙方的经营管理资产秘密、企业VI标准及有损甲方的利益的资料。

  三、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员不向第三者泄露秘密。

  四、前三款规定的乙方保守秘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五、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授权经营书、和其他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即刻归还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略)

  第九条: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需同时加盖骑缝印章),具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在合同期满时双方若有意续签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续签协议及有关修正条款事宜,经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否则视为自动终止。

  二、遇有下列情况,本合同终止:

  (一)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二)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致使合同无法继续。

  (三)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并要求赔偿。

  (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力影响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双方有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附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代表人须附上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及加盖印章的授权文件。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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