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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一)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方式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通常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货物的交付是合同的履约行为,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标志。(二)合同的解除《海商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有两条,并且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航次租船合同对此可以约定排除。托运人所享有的这种法定解除权利只能在开航前行使。

一、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一)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方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通常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不过就订立的方式与程序而言,班轮运输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有着较大的差别。航次租船合同下,一般由船货双方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逐条谈判,最后才缔结合同。

但在班轮运输中,双方很少就合同条款进行逐条谈判,班轮运输合同一般通过托运人向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订舱的方式确立。班轮公司为了揽货,通常在报纸、航运交易公报等媒体上刊登所经营的班轮航线和船期表,这是一种要约邀请。货物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选定的航线和船期向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称为订舱。这一般是通过填写订舱单、托运单或者发送相应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方式进行的,并载明货物的品名和数量、装船期限、装卸港等内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根据订舱的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停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托运。如接受托运,即在订舱单上或发送相应的数据电文确认接受订舱,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这也可能是一个反复磋商的过程。因此,订舱单和托运单并不一定构成要约,只有在所有重要内容都达成一致后发出的那一份文件才是要约,它可能由船方发出,也可能由货方发出,因此合同成立的准确时间只能依据具体案情确定。

2.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通常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论是航次租船还是提单运输,都会涉及格式合同或标准条款的使用问题。航次租船往往使用由船东、商人组织制定的标准租船合同条款,而班轮运输中往往使用承运人自己制定的或其他大的船公司制定的标准提单。

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通常并不禁止格式合同或标准条款的存在,但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格式合同或标准条款必须首先不违反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规则,否则相关条款会被归于无效。此外,如果上述格式合同或标准条款构成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的格式条款时,还应当受《合同法》第39~41条规定的约束。

3.合同的形式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43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为要式合同,但是其他类型的运输并没有书面要求。在班轮运输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通过船期表、订舱单、托运单等文件或者电话等口头语言来证明合同的成立及其内容。由于口头形式的合同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我国《海商法》第43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航次租船合同之所以应当书面订立,一方面是因为航次租船关系比较复杂,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另一方面是因为航次租船合同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其权利义务关系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这样在缺少强制性条款和内容的前提下双方的约定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6)

4.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交付以及提单签发的关系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海商法》和《合同法》均没有货物运输合同自货物交付时起成立的规定,因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货物的交付是合同的履约行为,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标志。

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接收货物后一般会签发一份提单,有人主张提单签发时才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实际上,如前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成立,如果需要书面形式,则在双方于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提单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在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由承运人签发的,这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约行为。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却不是合同本身,因此提单是否签发、什么时候签发对合同的成立并无必然影响。

(二)合同的解除

《海商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有两条,并且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航次租船合同对此可以约定排除。《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93~94条等的规定。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主要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1.开航前托运人单方的法定解除

《海商法》第89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这是赋予托运人一方的法定解除权。托运人所享有的这种法定解除权利只能在开航前行使。(7)

对于托运人行使此项法定解除权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还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开航前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法定解除

《海商法》第90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这是开航前双方均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其行使的要件包括:(1)行使的时间:仍然是在开航前;(2)行使的条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3)行使的主体: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可行使。

对于此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如果因为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此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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