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对传统方法的扬弃

对传统方法的扬弃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际法治:对传统方法的扬弃(一)走出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思想试图采用一系列理论工具或模型来解释和说明现存社会中的国家间关系,特别是通过对国际关系史的解读和分析来总结出一些影响国际关系格局的关键因素。

三、国际法治:对传统方法的扬弃

(一)走出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

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思想试图采用一系列理论工具或模型来解释和说明现存社会中的国家间关系,特别是通过对国际关系史的解读和分析来总结出一些影响国际关系格局的关键因素。这种理论在大多数时候都是一种对已经发生的情况的阐发,而难以对未来发展的状况进行预测。在这方面,无论是实力均衡学说,还是基于系统论而确立的结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30]都无法提供国际社会的未来图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冷战结束之后,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实主义的很多预设都不复存在,这种变革使得很多现实主义者手足无措。[31]与之相对应的理想主义虽然提出了一系列符合政治伦理的原则,却没有说明应当如何追寻这些原则,如何去确立国际关系的秩序,更没有指明如何结合现实去构架应然,所以,理想主义的理想仍是空中楼阁。

与此同时,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都显得相对被动。前者注重一种实然状态的归纳和描述,后者则侧重于对应然状态的设计和构划,二者之间既缺乏有效的沟通,也没有认真考虑人作为社会主体的积极能动性。而实际情况是,人类在一个给定的条件下生存和发展,却不甘于仅仅服从于这些条件;在很多时候,人们会考虑自己动手,改变条件、创造条件,按照自己的理想去塑造环境。人类依靠其认识能力、思考能力、行动能力改变着世界,也改变着自身。人类的特点是在必然灭亡的命运中追求不朽,在不断变化的时空中寻找永恒。不认识到这一点,就无法解释人类的发展史;不认识到这一点,在理解人类及其生存的世界的过程中,就会导致片面、甚至错误的结论。

在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并立、两极分化的理论环境中,笔者认为应当确立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即既清楚地认识现实、又坚定地设定价值,通过价值目标去分析现实、评价现实、指引现实、改革现实,从而将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的路径。因为现实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不同因素的作用,现实会朝着不同方向转变;理想不是现实,将理想与现实相混淆是错误的,甚至有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理想是无意义的,更不意味着理想不能指引现实。

(二)批判现实主义

为了体现人的信念、思想与行动的力量,可以用批判现实主义的研究与思考范式来审视和对待国际关系问题。批判现实主义这一概念,初见于文学领域,特指19世纪在欧洲形成的一种文艺思潮和创作方法。其特征是具有锋利的唯理主义和批判精神,揭露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罪恶现象,描写贵族阶级的必然崩溃和资产阶级的兴起、没落的过程,并且对劳动人民的悲惨遭遇充满了同情。作为一种文艺创作模式,批判现实主义现在已经被种种现代和后现代的方法、模式所淹没,但是它却在其他的领域悄然升起。

在哲学领域,批判现实主义由美国哲学家塞勒斯(Roy Wood Sellars,1880—1973)引入,意在调和直接的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认为所感知的客体既不是客观事物本身,也不是头脑中贫瘠的观念,而是那些客观事物的一系列属性。而今,批判现实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具有广阔而良好的前景,它为社会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框架,既不同于实证性的实验主义,也不同于后现代的语言建构主义。但是这一方法的实质和重要性现在还没有广泛地引起人们的注意。有学者指出,充分利用批判现实主义,对于提高社会科学研究的质量与价值都有深远的意义。[32]这一新的范式不仅在经济学、社会学、美学、人类学、未来学等领域具有适用性,[33]而且同样适用于类似城市空间研究这样的领域。总体看来,批判现实主义反对传统科学研究中背离客观实在的种种理想主义倾向,如对规律性的迷信、对计量分析方法的过分依赖等,而是尊重客观实际,探讨未来的可能。

在国际关系的研究中,同样可以采用批判现实主义的方法。[34]笔者认为,国际关系领域的批判现实主义首先意味着对于现实问题的深入关切和准确把握。国际关系的现状、国际关系发展的各种促动与阻碍因素是批判现实主义的基础,如果没有对于这些客观情况的明确了解和深入分析,将很难在坚实的基础上展开。但作为批判现实主义,与纯粹的现实主义的差异就在于,这种方法不停留在客观现实的范围内,不仅仅满足于寻找一些模型或者公式对历史事件进行解释;而是着眼于国际关系的价值标准,确立国际关系发展的未来指向,并利用这种标准和指向对现存国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批判,肯定其长处、明确其问题、指出其不足,提出国际关系领域应当改革的方面及措施,为行为者的未来去向指明出路。由此而言,世界的无政府状态是一个给定的条件,国家之间为了权力而斗争也是久存的情况。但是,无政府不等于无秩序,国家之间也并非没有可能将权力和利益进行重新界定;道德标尺虽然不会自动进入国家行动的指导体系,但并非不能通过说服和训导使之成为国家行动标准的一部分。

(三)作为批判现实主义路径的国际法

国际法治是国际法律秩序的一种描述和构建。作为一种描述,它意味着“国际法之治”,也就是以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行为者的准则,以国际法作为确立国际秩序的基础。作为一种构建,国际法意味着“国际之法治”,也就是法治思想与法治精神的国际化,将“良法”与“善治”的要求放置在国际社会之中,要求国际社会在价值基础上、实体内容上、形式结构上形成一套良好的社会规范,这套社会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以民主的方式订立并被严格地遵守,且具有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35]

国际法治具有超越国内法治的全球视角。与国内法治的视角相比,国际法治视角的独特性在于它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于一国内部社会关系与状态的理解和认识之上,而必须考虑到不同文化的特征与差异,跨越文明的、能够为不同文明所接受的法律价值、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运行机制才能构成国际法治。也就是说,一味地主张“文明的冲突”不会形成国际法治,但是却不会阻碍国内法治的形成与建设;文明之间的包容、对话、融合是国际法治的必然要求,却不是国内法治的要求。

国际法治是一种批判现实主义的路径,批判的基础是国际关系的现实。国际法治的方法是现实的,因为国际法必须对于现实的情况有充分的理解,进而在各个方面根据国际关系的客观现实订立出一套行为规范准则。法律必须建立在对社会关系的全面认识的基础之上,否则就会缺乏生存的土壤,缺乏其运行的“生态环境”。国际法也是一样,不清楚地认识国际关系的现实、不结合国际关系的现实去订立的规则是很难有生命力的。当前,作为国际法治基础的国际关系现实是:国家之间仍然主要处于无政府状态,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而形成国家之间日益加深的相互依赖以及单极多元的世界秩序。

国际法治的批判尺度是一种理想,也就是法治的理想。国际法治的目标是在国际层面上形成一个法治社会,即一个有法可依、法律高度科学化、体系化、严格执法的国际关系状态。在确立这一理想的一系列指标之后,以理想反观现实,进行对照、比较,发现存在的优点和不足。换言之,即建立在伦理体系上对既有的规范、秩序进行批判,建立在法律规范的标尺上对于行为者的正确与错误作出判断。

国际法治的核心在于对于行为者应当如何行为进行指引。通过批判而进行构建是批判现实主义的重要工具。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践论,这一理论告诉我们:认识世界是重要的,改造这个世界更是人类作为能动者的使命所在。笔者认为,国际法治既可归入实践论的范畴。其关键在于依据理想的一系列指标提出努力方向,设计并推动实施一套具体的改进方案。所以“国际法治”不同于单纯的国际法制,因为它来源于“法治”这一具有深厚文化基础的概念,它不仅仅要求存在着一套法律规范,而且进一步要求规范的伦理内涵(在西方社会的传统中,就是对民主、自由这些价值的肯定)、要求规范在运作的过程中体现出权力的分配与制衡。国际法治它不仅仅是一套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运行,还进一步要求这些制度应当能体现出国际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指向和共同价值追求,更要求这些制度在订立的时候体现出民主的特点、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能够始终遵循妥善的程序,并表现出对国际社会行为者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治下的和平”(pax Americana)可能存在着国际法制,却绝不是“国际法治”;或者说,当今的世界就有国际法制(当然还不成体系、缺乏权威),却绝不能说已经有了“国际法治”。进而言之,“国际法治”不能容忍大国霸权和势力均衡;却很可能被某些国际法制所允许。所以,在“国际法治”的框架下,一定存在着国际法制,但是有了国际法制,却不一定实现了“国际法治”。

(四)国际法治成为沟通国际关系中理想与现实的桥梁

国际法治不仅是一种本体论,同时也是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作为一种本体论,它意味着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对于军事安全、经济增长、文化多元与繁荣、环境资源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以法律为基础的多重治理;作为一种认识论,它建立在国家与国际关系、国际行为者与国际制度的双向建构的国际关系认识之上,而不仅仅是以人性善恶为基础的静态国际关系或者以权力与利益作为关键变量的结构性国际关系;作为一种方法论,它强调人类的主观能动性,意味着可以用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去审视、设计、判定、指引国际关系的未来发展。[36]

很多现实主义者强调武力和战争,将国际法的作用过度边缘化[37]虽然现在的国际法还远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但一个多世纪以来,国际法的发展程度越来越高、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际关系领域越来越受重视。[38]一些学者认为国际法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存在的形势和语境,可以解决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的无政府模式和行为者对于秩序的需求之间的矛盾。[39]现在国际法仍然不成体系(碎片化),国际法的规范仍然模糊、彼此之间可能重叠或者矛盾,现有的国际人权法律机制仍然稍显软弱无力,人权的国际体制与某些单边的人权做法并行,容易破坏人权国际体制的健康发展。[40]但纵向的观察,其进步是巨大的。

与现实主义相对的观点认为国际法会创造出一个更加安全、正义和发展的世界,使世界的未来更加令人憧憬。20世纪中后期兴起的国际机制(或者体制)研究,[41]本质上就是对于国际法所进行的研究,只是以机制的名称取代国际法而已。[42]就当前的国际社会而言,虽然罗伯特·基欧汉和小约瑟夫·奈所设想的国家之间相互依赖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之间多方面复杂组合导致合作网络的建立[43]仍然没有实现,但是以权力冲突为核心的国际关系状况正在向以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为特点的世界转变,国际无政府状态正在向更为合作的国际秩序转变。此时,国际法可能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对于解决当前国际社会的很多问题会越来越有力量。

正如一些学者已经指出的,今天的国际法是促进国际社会形成的重要力量,其范畴正在不断地扩大,而且,国家和其他行为角色日益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规则。[44]经由妥当程序而订立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应当以自由与秩序相平衡,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国际关系中的诸项问题。如果我们抱着期待法律但不迷信法律、建设法律而非空想法律的态度,把法律看成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静态的体系;把法律看成是社会整体工程的一个部分,而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条文,认真对待法律与国家、法律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去探讨人权与主权的问题,去分析由于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相互依赖以及由于环境问题而导致的人类共同困境的话,可以认为,以“良法”和“善治”为要求的国际法治是有可能实现的。进而,国际法应当在现存的体制下进一步体系化,提高效率、加强实施的能力。国际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运行,就把人类的美好理想制定成为法律的原则和价值取向;并且可以进一步以这种价值取向指引现实、评价现实、约束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治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就会架设一座现实通向理想的桥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