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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观开始冲击主权观,成为国际法发展的价值导向之一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本”观开始冲击主权观,成为国际法发展的价值导向之一_武大国际法评论一、“人本”观开始冲击主权观,成为国际法发展的价值导向之一传统观点认为尊重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原则之一,但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尊重当事人意愿和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是国际私法体现“人本观”价值理念的表现,也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主要动力。

一、“人本”观开始冲击主权观,成为国际法发展的价值导向之一

传统观点认为尊重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原则之一,但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然而新的考量标准认为考察国际法原则不能仅仅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这类明示性法律文件,应更多地从国际实践中探寻基本原则的存在证据。在这样的背景下尊重人权原则也是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5]在承认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的核心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全人类共同利益体现国际法的本质,应与国家主权原则一起构成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6]全球化新时代的特点甚至越来越要求国际法应该及时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生物多样性原则”等纳入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7]从根本上来说,新的原则主要要求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考虑全人类的整体利益。[8]

受“人本观”的影响,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逐渐受到重视,个人通过相关的条约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开始承担义务,通过国际混合仲裁的方式,个人参与国际活动的能力得到体现和提高。个人是否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关键在于国际法是否真正关心个人、关注个人,以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主要宗旨,以个人的幸福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执行法律的标准。[9]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的发展表明:承认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与现代国际法的普遍趋向是一致的。国际混合仲裁的出现和发展也使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国际法正在从“国本主义”走向“人本主义”,国际法的人本化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不仅促进了一些传统国际法部门与时俱进,而且还直接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法的新分支。[10]例如,国际人权法的迅速兴起和发展,直接促进了国际法主体、国际承认、习惯法、条约法、国际法遵守的国际监督、国际法的执行、国际刑事司法等国际法领域的人本化趋势。

全球化正在把国际社会变成地球村,国际社会越来越关心整个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危机。人本化的另一趋势是国际法中涉及人类整体利益问题的立法活动得到加强。国际法开始将更多的目光投向贴近人类命运的全球性问题,如生存条件、人的生活和发展水平、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能源危机和能源开发利用等,并且这些新的领域日益成为国际法体系中最令人关注的焦点。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在许多国际环境协定中得到了直接的规定或间接的反映,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的基本原则。[1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和平等地参与国际谈判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意愿。另外,国际环境法发展出的“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的概念也值得关注,环境法的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的分立走向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的鼎立。[12]国际环境法中发展最显著的领域体现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控制、国际传染病防治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除了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外,还要考虑《生物多样性公约》与WTO规则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在气候变化控制方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构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而且在国际环境法的立法方式、调整手段、具体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突破。[13]非典禽流感、疯牛病等传染性疾病给人类带来的巨大威胁和挑战也推动着国际法在应对传染病这一公共卫生领域的发展。《国际卫生条例》作为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唯一直接涉及传染病控制的国际法规则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合作是推进国际传染病防控的有效途径。[14]

国际犯罪,尤其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威胁人类的生存以及国际社会的安全。为了应对这样的挑战,国际刑法成为国际法中新兴的但发展最为迅速的部门。国家的国际犯罪和刑事责任制度正在形成和逐步发展过程中。[15]

国际社会对于能源的依赖达到前所未有的地步,能源保障与能源安全既关系到各国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国际社会的和谐共处,国际能源法律问题正在成为国际法中新兴的领域,加强国际合作,维护能源安全成为关乎国际政治局势的敏感议题。[16]

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单纯的经济合作与竞争正受到来自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卫生健康等人本因素的影响。虽然这往往成为发达国家限制竞争、维护自己强势经济地位的借口,如绿色壁垒和环境壁垒等,WTO中的环保例外条款,就规定了成员方为了保护环境、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可以背离GATT的一般规定。[17]一些国家开始赋予跨国公司更多的社会责任,如美国2002年Sarbanes-Oxley法要求公司披露和遵守道德守则,英国2003年公司责任法案(2003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Bill)详细说明了透明规则并要求公司对利益相关者负责。OECD的指引(revised 2000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联合国全球契约(Global Contract)也认为人权、劳工权和环境权是跨国公司核心的劳工标准。[18]

在跨国民商事交往方面,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的重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际私法价值从追求法律适用普遍性和一致性的形式正义向追求案件结果公正、保护弱者权益的实质公正倾向转变;二是适应人员跨国流动的频繁和国际民商事交往关系深入发展的形势,国籍和住所在连结点中的作用开始下降,自然人惯常居所地和当事人所在地分别成为普通民事和商事关系的新的连结点;[19]三是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得以加强,各国司法机关对仲裁的支持程度越来越高。“以人为本”、尊重当事人意愿和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是国际私法体现“人本观”价值理念的表现,也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主要动力。

国际私法价值取向变化的内在动因是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实现。[20]在欧洲,1950年11月4日签署于罗马的《欧洲人权公约》对欧洲主要国家的冲突法影响深远。法国最高法院曾多次援引该公约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拒绝适用摩洛哥法,因为摩洛哥法允许丈夫休妻,法国法官认为这违反了1984年11月22日《欧洲人权公约》第7议定书第5条关于夫妻平等原则的规定。德国宪法法院认为,在冲突法中应该考虑基本权利问题。德国还专门修改了其冲突法(意大利也是一样),删除了在家庭事务中适用对丈夫有利的法律的规定,因为这一规定违反了宪法关于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21]随着人权保护国际公约的逐渐增多,人权问题开始影响着冲突法的国际立法活动。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例,它在人权保护的冲突法国际立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先后组织起草和通过了《儿童扶养法律适用公约》、《儿童抚养判决执行公约》、《未成年人保护公约》和《国际诱拐儿童公约》等国际公约,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最新的立法是2007年通过的《国际追索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扶养公约》,[22]旨在建立跨国追索扶养费的司法和行政合作制度,并确立了对儿童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一般性原则和便捷的承认与执行程序。议定书以消除法律冲突为目的,确立了跨国追索扶养费的法律适用规则。

国际法不再是“国家间的法”,不仅关注“国家间”关系,更关注共同关心的国际事务。国际法已经发展为协调以国家间关系为基础,以调整跨国事务为导向的部门法。总体上看,人本观国际法理念表现出国际法对以人为中心的跨国事务越来越关注,不仅关注攸关人类整体利益的环境和外太空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方面,还关注作为个体的人的权利维护和保障方面,由此促进公平、正义内涵的变化与新的国际秩序形成。这是和谐世界观的内涵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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