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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及其发展趋势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现代保险及其发展趋势保险起源于古代各种应对人身危险的互助形式,萌芽于中世纪欧洲盛行的各种行会组织,形成于15世纪初当时世界贸易中心的地中海沿岸,其标志是海上保险的出现。具有现代意义的火灾保险制度是1666年9月伦敦大火促成的。但火灾保险业发展并不顺利。现今人寿保险的收益范围,不仅以个人为限,且已扩及整个家庭与企业。首先,最近人寿保险的发展趋向于对家庭所得的保障。

三、现代保险及其发展趋势

保险起源于古代各种应对人身危险的互助形式,萌芽于中世纪欧洲盛行的各种行会组织,形成于15世纪初当时世界贸易中心的地中海沿岸,其标志是海上保险的出现。保险得以长足发展是在20世纪之后,毫无疑问,海上保险是最先出现的一种保险制度。最初的保险集中于海上贸易与航行领域。最早的保险中心是当时世界贸易中心的地中海沿岸港口城市。美洲大陆被发现之后,英国海外贸易发展迅速,而贸易工具主要是船舶,于是海上保险的中心由地中海沿岸地区转移到英国。1568年,伦敦专门为保险商洽谈业务方便而成立了皇家交易所,改变了伦敦伦巴第街古老的露天交易方式。1576年获准设立的保险公会是世界上最早的保险人公会组织。从此以后,英国成为世界著名的海上保险中心,建立了一整套的制度。1871年正式设立的伦敦劳合社,标志着保险在海上保险领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陆上保险比海上保险起步要晚,陆上保险最具代表性的是火灾保险。具有现代意义的火灾保险制度是1666年9月伦敦大火促成的。这场大火烧毁了伦敦85%以上的房屋。次年,医生巴蓬在伦敦开始经营房屋保险事业,巴蓬氏所创办的火灾保险业务被后人视为现代意义的火灾保险事业的开端。但火灾保险业发展并不顺利。在英国,当时的政府不仅不予支持,而且对保险合同课以印花税,使之增加很多负担。火灾保险直到19世纪才有较快的发展。

人身保险的起源虽然早于财产保险,但具有现代意义的人身保险的形成却比火灾保险和海上保险要晚得多。一般认为,比较完整的近、现代人身保险制度始于1762年伦敦创办的“老公平”。此后,其发展亦相当曲折。即使像英国这样保险业发展较快的国家,人身保险制度当初也是被深加怀疑的,认为无异于以生命为赌博。法国则更甚。在法国,1820年的时候,人身保险曾一度被禁止过。荷兰也是如此。

如果把意大利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在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一份保险单视为保险起始象征的话,那么保险制度已存在600多年了。经过600多年的发展,保险业目前已到鼎盛时期。今日的保险业,由于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与变化,以及危险因素的不断增加与变异,其自身亦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保险发展趋势具有以下特征。

(一)财产保险的发展新趋势

1.全益保险的流行。20世纪中叶以前,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险公司皆以专营为主,如果投保人欲将其财产上有关的各种危险向保险公司投保,则必须向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不同的保单,如火险、风暴险、盗窃险等。但是20世纪中叶以来,投保人与保险人两者有相同的要求,即财产保险公司能有广泛的承保权,除人寿保险外,可以订立多种危险保单,此即所谓的全益保险或整批保险(Package Insurance)。

全益保险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1)在保险公司方面,由于将多种危险集合经营,既可使业务范围扩大,易于发挥大多数法则的作用,又能具有平均作用,使业务日臻稳健;同时,又能使承保成本降低,业务收益增多。(2)在保险人方面,由于同一保单包括多种危险,不致有缺漏未保的顾虑;且因保单形式多样,可由被保险人任意选择,以适合个人所需。可以断言,在今后,投保人仅需购买一张保单,即可获得对一切危险的承保。

2.危险因素增多。现代社会科技发达、突飞猛进,各种新产品的增加,种类繁多,不胜枚举,但其中若干新原料、新技术、新式机器或设备对人类经济生活的影响不是过去所能想象的。此种情势的发展,一方面固然提高了人类生活福祉;但另一方面又产生了许多新的危险。例如核能的发明与应用。由于新事物与新生产过程所引起的危险因素增加,使财产保险进入一个新境界。对于此类危险因素,不但其发生的可能性尚没有规律可循,而且其所造成的损失也难以估测。因此,如何克服这些困难,则有赖于保险技术与业务经营的不断研究与改进。

3.消费者权益的重视。自全球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倡行以来,保险业受消费者主义影响颇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因消费者对商品或劳务提起诉讼索赔而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专家责任保险而产生影响。首先,在产品责任方面,过去的制造商及代理人对消费者因使用其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即使消费者与制造厂商之间并无契约或直接关系,也无过失存在,皆应负赔偿责任。而且现在法院对消费者将会作更为有利的判决,制造商对消费者因使用其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即使在正常意识中该产品并无缺点存在,亦应负赔偿的责任。因此,不但产品责任诉讼直线上升,而且赔偿金额亦大量增加。这样一来,保险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尽量设法促进产品安全性的提高。其次,因专业人员提供的劳务而遭受损害时,请求的诉讼亦有逐渐增加的趋势。总之,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盛行,今后保险业对于各种保险费率的计算,终止契约的决定、续保条件的考虑以及危险分类的处理,须详细研究,以符合消费者的需要,增加消费者的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发展新趋势

1.收益范围的扩展。现今人寿保险的收益范围,不仅以个人为限,且已扩及整个家庭与企业。首先,最近人寿保险的发展趋向于对家庭所得的保障。过去被保险人死后,保险人即以一定金额一次付给其收益人;但现今,为确保其家属经济生活安定,被保险人死后,有的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其家属一定所得,至其子女成年,此种保险被称为家庭所得保险。其次,由于家庭所得保险的逐渐普及,转为一般工商企业所利用。例如,美国采取“企业中心人物保险(Keyman Insurance)”,即当企业中心人物死后,以补偿企业所受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德国则举办“企业出资人保险”,即企业出资人死后,死者的出资额由保险人偿还其遗属,以确保企业资金为目的的保险等。上述情形,就国民经济而言,不但扩展了人寿保险的范围,而且扩张了人寿保险的功能与效用。

2.团体保险的发达。“二战”以来,在一般企业中,为协调劳资关系以及适应劳工团体的需求,团体保险日见发展,现在已逐渐取代普通人寿保险及简易人寿保险的地位,并呈大幅度增长的态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团体保险的危险选择以团体代替个人,保险人接受承保的某一团体,也就接受了承保团体的每一成员,因之,简化核保手续,节省费用支出,减轻保费负担;(2)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由企业主分担一部分或大部分,而企业主分担的保费支出可抵扣应交税款;(3)团体保险契约往往为某一团体的特定需要而订立,因此团体保险契约的内容较个人保险具有较大的伸缩性。

3.变额保险的举办。人寿保险成立于货币价值稳定时代。在保险金额结构中从未计及币值变动因素。但自20世纪以来,由于经济危机等原因,各国货币价值发生了显著变动,因而在过去人寿保险成立时所订定的保险金额,至实际给付时,其购买力大为降低。此种现象使人寿保险的推行发生困难。但人寿保险虽需依照约定给付一定金额,但因其保险资金的运用,投资财产的价格亦会随货币价值的变动而上升。因此,增加保险金的给付额度在保险财务上并非不可能。于是,近年来人寿保险呈现从定额给付变为变额给付的趋势。与以往人寿保险是定额保险的传统相比,变额保险将保险资金另立账户予以运用,给付金额随资金运用实绩而上下调整。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近年来推行的“投资连接保险”即为变额保险的采用。综上所述,变额保险的行销,为近年来世界普遍性通货膨胀之大势所趋,具有稳定货币价值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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