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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的雏形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船在航行途中不幸遇难,船东可根据损害程度免除一部分或全部债务,债权人承担船货损失的风险。因它具备了保险的一些基本要素,因而被公认为海上保险的一种最早形式。这种“无偿借贷”的制度与前述船货抵押借款制度的顺序正好相反,与现代海上保险的方式更为接近。后来,英国普遍设立了友爱社,被视为人身保险的较早形式。这种年金制度将资本、利息与生存死亡相结合,已十分接近现代的人寿保险。

三、现代保险的雏形

(一)船、货抵押贷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船货抵押贷款又称冒险借贷,它是古代海上借贷的变形,大约于公元前7世纪流行于古希腊雅典一带,后于中世纪在意大利和其他地中海沿岸城市盛行。这一制度的基本做法是:船东以船舶或货物作抵押向高利贷者取得抵押借款,以解决航海所需资金或海运途中的急需资金,并规定资金的归还期为船舶到达既定目的地以后。如果船在航行途中不幸遇难,船东可根据损害程度免除一部分或全部债务,债权人承担船货损失的风险。如果船货平安到达目的地,船东则必须归还本金,且支付非常高的利息(当时这种借贷的利率是12%甚至更高,而普通放款利率一般为6%)。船货抵押贷款制度具有保险的性质和特征,在这里,债权人相当于海上保险人,船东相当于被保险人,船东向高利贷者借款的同时等于购买了保险,其支付的利息中高出正常利息的部分叫做“溢价”(premium),相当于保险费(至今英文仍用premium来代表保险费),如果船货中途遇难,借款就等于预先支付的赔款。公元533年,罗马皇帝下令在有关法典中对这一制度的利率作了具体规定,规定利率为12%,比一般借贷利率高一倍,从法律上承认了利息中包含保险费的成分。同时,这一制度除利率较高外,还有一些附加规定,如船舶航行不得无故延迟、绕航以及到达目的港卸货前必须清偿债务等,这实际上是贷款与损失保证的结合,实际上是一种冒险借贷。因它具备了保险的一些基本要素,因而被公认为海上保险的一种最早形式。

船货抵押借款制度后因利息过高而被禁止,但由于航海需要这样一种补偿制度作支柱,不久就出现了“无偿借贷”制度:在船货航海之前,由“资本主”以借款人的地位,向航海商贷款(相当于收取保险费),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则“资本主”不再偿还借款;反之,船货中途遇难,则“资本主”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且偿还数额远高于借款额。这种“无偿借贷”的制度与前述船货抵押借款制度的顺序正好相反,与现代海上保险的方式更为接近。

(二)“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

现代火灾保险的起源可追溯到1118年冰岛设立的“黑瑞甫”社(Hrepps),“黑瑞甫”制是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17世纪初德国北部极盛行“基尔特”制度,成立了很多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会员之间实行火灾相互救济。1591年汉堡酿造业商人为重建烧毁的酿造厂组成“火灾合作社”;1676年由46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局”,开创了公营火灾保险的先河;1718年柏林创立了公营火灾保险所,以后渐渐在全国得以普及。

(三)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

1.基尔特制度

如前所述,中世纪(13~16世纪)的欧洲基尔特制度非常盛行。当时的基尔特,分为商人基尔特与工人基尔特两种,而且随着发展,其保护职业利益与相互救济机能逐渐分化,且相互救济的机能渐渐强化,后来专以保护救济为目的,产生了保护基尔特(Protection Gild),进而就形成了各种更近似保险的组织。如英国的友爱社(Friendly Society),最初就是在相互救济之外,以友爱为目的,后来则明确规定了相互救济的有关范围及社员应缴的会费,且专门以社员及其配偶的死亡、年老、疾病等,作为提供金钱救济的重心。后来,英国普遍设立了友爱社,被视为人身保险的较早形式。

2.公典制度

公典(Mount of Piety)制度,流行于15世纪后半期的意大利北部及中部城市,是一种慈善性质的金融机构,它的目的是对抗当时犹太人的高利贷,而对低收入的工人、商人及一般平民贷给低利率资金。起初,公典的资金全部来自捐赠,后来由于经费困难,才有计划地吸收资金,存款者在最初一定时期内不计利息,经一定期间后,可以取得数倍于存款金额的资金。例如在婴儿出生时将一定金额缴存公典,婴儿18岁以后结婚时即可取得数倍于当初缴存的金额。但若该婴儿18岁以前死亡,或未找到配偶,则此笔存款归公典所有。这一制度很类似于现在的子女婚嫁金保险。

3.年金制度

年金(annuity)制度,于16、17世纪的英国尤其荷兰最为盛行。1689年法国实行了联合养老制(Tontine Annuity)。这是一种特殊的年金制度,是法国为解除财政困境而采取的一种募集公债的办法。为使公债募集方便,规定公债本金每年的利息分配于该年募债生存者,随着生存者减少,每个生存者分得的利息增加,直至最后一个生存者可获得每年的全部利息,待最后一人死亡,利息停止支付,本金归政府财政。这种年金制度将资本、利息与生存死亡相结合,已十分接近现代的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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