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再保险责任及其承担

再保险责任及其承担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保险人的给付责任,以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同时,再保险人的给付责任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承担的赔付责任,这是由狭义的再保险合同概念所得出的结论。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因此,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的责任承担便具有了参与权。一般而言,原保险人未经再保险人的同意,与原被保险人和解的,再保险人不受其和解的约束。

第三节 再保险责任及其承担

一、再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再保险人的给付责任,以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同时,再保险人的给付责任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承担的赔付责任,这是由狭义的再保险合同概念所得出的结论。

再保险对于维持原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原保险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者丧失偿付能力时,再保险人有无超出其给付责任限额外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原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的不足呢?对此,我国《保险法》未有明确规定,但出于保护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权益的考虑,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即再保险合同若没有明确地将再保险人的超额给付责任约定为除外责任的,在原保险人发生支付不能或者丧失支付能力时,再保险人应当承担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给付责任。这种做法既符合再保险的目的,也有利于发挥再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

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间

在再保险实务中,再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间可以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原保险和再保险相互依存的理论,以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作为再保险的保险期间:原保险责任开始之日为再保险人责任开始之日;原保险期间届满时,再保险人责任期间亦告终止。[4]

在再保险期间内,原保险人依照原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时,再保险人得以履行再保险给付的义务。这是因为,再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是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因此,再保险人仅能以“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为自己的承保危险,也只有当原保险人依据原保险合同对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再保险人方才承担再保险责任。

三、再保险人的参与权

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因此,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的责任承担便具有了参与权。一般而言,原保险人未经再保险人的同意,与原被保险人和解的,再保险人不受其和解的约束。但是,再保险合同的原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的和解,不同于一般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和解,后者要求极为严格。

在《保险法》没有就再保险人参与权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有学者指出,我国保险的理论与实务可以对再保险人的参与权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首先,如果再保险合同约定有再保险人的参与权,原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和解的,应当尊重再保险人的参与权。原保险人未经再保险人同意,与原被保险人和解的,再保险人可以不受和解的约束。其次,如果再保险合同未约定再保险人的参与权的,除非原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的和解显属不当,再保险人不得以其未参与和解对抗原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5]

思考题:

1.再保险的含义及功能。

2.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注释】

[1]《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2]参见《保险法》第29条第2款。

[3]参见《保险法》第29条第1款。

[4]参见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19页。

[5]参见覃有土、樊启荣:《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