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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法律思想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法律思想一、宗教改革运动的背景公元14至16世纪,欧洲社会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当时欧洲所发生的社会变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经济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新兴的资本主义萌芽破土成长,封建生产方式开始瓦解,封建生产方式逐渐让位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第四节 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法律思想

一、宗教改革运动的背景

公元14至16世纪,欧洲社会从中世纪向近代过渡,当时欧洲所发生的社会变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经济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新兴的资本主义萌芽破土成长,封建生产方式开始瓦解,封建生产方式逐渐让位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第二,政治上,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开始形成。英、法等国的封建君主在与资产阶级、新贵族联盟的基础上建立了政治集权的“新君主制”。他们加强政治集权,推行重商主义,奖励文化创造,有力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发展。王权日益强大以后,与教会的矛盾日益突出,开始从教皇手中争夺权力,试图使教会从属于王权。此时的教会在政治上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并成为民族国家兴起的障碍。第三,思想文化领域出现了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反神权的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使处于神权笼罩下的人们开始得到解放,人们开始在宗教外衣之下探索人的价值,开启了把人看作一个新的具体存在,而不是封建主以及宗教主的人身依附和精神依附的新时代。文艺复兴运动充分地肯定了人的价值,重视人性,成为人们冲破中世纪的层层纱幕的有力号召。人文主义者批判中世纪教会的蒙昧、禁欲说教与封建的等级权制度,鼓吹个人的自由、平等与欲望,提倡竞争进取精神与科学求知的理论,极大地推动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与观念更新,构成了对天主教神权的巨大冲击。第四,在宗教改革前夜,欧洲教会的腐败已经成为一个最经常的议题,教士们敛财的手段五花八门,使教会成为人们抱怨、讥讽和批判的对象,人们开始以一种怀疑和批判的眼光来审视教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发生于16世纪西欧的宗教改革把矛头对准罗马教会对欧洲的大一统神权统治,要求通过改革建立世俗政权控制下的独立、廉洁的教会,获取世俗权力对教会权力的优势地位。

宗教改革从本质上说不是单纯宗教上的改革,而是一场资本主义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是历史进步的表现,所谓宗教改革只是一个形式。宗教改革是凭借它的宗教外衣,把人文主义原则与广大阶层的反封建要求及其物质利益结合起来而进行的斗争。宗教改革猛烈地冲击了天主教会,促成了教会的分裂,有力地削弱了封建统治,从而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活动,为资本主义生产时代的到来铺平了道路。宗教改革在政治上、经济上加强了君主专制制度,促进了新兴的民族国家的建立;改革中产生的路德教和加尔文教对于资本主义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为其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武器,给资产阶级的发家致富作辩护,并为他们不择手段掠夺大开绿灯。恩格斯曾经对宗教改革运动的意义给予了高度评价:“宗教改革——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这是包括农民战争这一危机事件在内的第一号资产阶级革命。”(28)

二、路德的政治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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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路德(1483~1546),德国宗教改革领袖

马丁·路德(Maritin Luther,1483~1546)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和鼓动者。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德国的阶级关系和社会矛盾极其尖锐和复杂,由于政治分裂和皇权软弱,教会扩大了权势,罗马教廷也能够肆意剥削这个国家,每年从德国榨取的钱财等于德国皇帝所征国税的21倍,因此德国有“教皇的奶牛”之称。此外罗马教廷不仅盘剥德意志,还阻挠德国的统一。德国的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世俗政权与教权之间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天主教会及罗马教皇成为矛盾的集中点。顺应时代的需要,路德的宗教改革在天主教的营垒内部对准了罗马教皇权力的软肋,同时也加快了民族意识的成长和世俗权力的增长,从而在宗教世俗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路德出生于一个从事冶矿业的中产阶级家庭,青年时期深受人文主义思想影响,曾获法律硕士和神学博士学位,1512年被聘为维登堡大学教授,1515年又升任图林根地区11所修道院的区监督。1517年10月31日,路德在维登堡教堂门口贴出反对教皇贩卖“赎罪券”的《九十五条论纲》,成为宗教改革的导火索。路德由此发起了一场反对教皇霸权的伟大斗争,并因此成为深刻改变世界历史进程的少数人物之一。路德先后发表了《关于教会特权制的改革致德意志基督教贵族公开信》、《论教会的巴比伦之囚》和《论基督徒的自由》等著作。路德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批判教会特权,提出“因信称义”说

在天主教那里,人必须履行教会所规定的善功,即为获救而进行一系列非生产性活动,诸如斋戒、朝圣、自笞、参加圣礼、购买赎罪券等,才能从教会那里得到救赎的恩典,这就给教士在人生是否得救问题上赋予了极大的话语权。而在路德的新教中,得救之道在于个人与上帝建立直接的关系,而这是信仰的结果。只要有信仰,就可获救,这就是“信仰得救”说,即因信称义说。他说:“道是怎样,就使心灵怎样,如同炙热的烙铁因与火联合便熊熊发光如火一样。这样,基督徒在信仰里就有了一切,再不需什么行为使他称义。”(29)

路德以《圣经》为依据指出,圣事只有洗礼和圣餐两种。除此之外,教徒便不再受善功律的支配。“我已经说过,福音不是律法,乃是恩典的应许”;“除了上帝所命令的以外,没有善功,正如除了上帝所禁止的以外,没有罪恶一样。所以凡要知道并行作善功的,除认识上帝的诫命外,不需要别的”(30);由于他只受爱的律法的约束,基督徒必须使自己的生活合乎上帝的意志。路德赞美现世生活的神圣价值,认为上帝创世的目的是为了人,耶稣的目的是为了拯救人;而人活在世上,在完成上帝所赋予给自己的天职、“服务并造福邻舍”的同时,也“应享有各种乐趣”,具有“多方面的追求”。他甚至提出了“为人类服务就是献身于上帝”这个著名格言,将人置于同上帝一样的地位。

由于人的得救乃是他个人的事情,得救的整个过程只在精神中进行,这就使那些自以为握有神恩的教士们失去了中介的地位,一套复杂的教阶体系和圣事制度全没有了存在余地。

罗马天主教认为,《圣经》的正典性是因为教会的决定才得以确立的,所以教会高于《圣经》。但路德认为,《圣经》通过其内容证明它自己,《圣经》高于一切,信仰的惟一依据是《圣经》,人们必须本着《圣经》本身检验所称的教义。教皇权力、教士独身、朝圣、苦修等陈规,都无《圣经》作为依据,因而都是无效的。例如关于教皇权力,路德认为,《圣经》中没有任何记载。“在《圣经》中没有一字曾经表示,那纯粹外表的教会是由上帝所建立的”。路德一方面打掉了教士的道德权威,一方面又提高了信徒的地位。他断言所有的人都是上帝王国的世俗公民,都是属灵的等级,直接隶属于上帝,而不通过教皇。

路德还宣布了个人解释《圣经》的权利,主张以个人的眼光判断经文的真伪,充分体现了他崇尚思想自由、精神自由的人文主义倾向。比如,当他看到《圣经》中教士们的篡改痕迹时,他就告诫公众,认为透过教士们的判断来学习《圣经》,“实在是愚蠢的”。

路德认识到,一旦人民了解到《圣经》真谛,教皇的一切欺骗便会失去作用。因而他花了大量精力,用了近20年的时间,将《圣经》译成民众容易理解的德语。通过新发明的印刷术,德语版《圣经》以成千上万的印数散发到民众中去,从而给予这个政治和语言分裂的国家首先以一种语言上的统一。由于它的普及,底层的人民也可以对《圣经》发表意见了。因而这不仅是语言上的革命,也是社会的革命。

2.主张世俗权力对于教会权力的绝对优越地位

路德主张教会与世俗国家两者之间的独立性。与阿奎那不同,路德严格地区分理性与信仰。信仰适用于宗教领域(即属灵的国),理性适用于自然世界(即属世的国)。两个世界有两种法律,不应混同。他因此将以信仰为基础的神学和以理性为基础的哲学区分开来。这一思想对近代思想解放有重大意义。

路德从民族主义出发,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建立本国的教会,而不受罗马教廷的控制。国家直接从上帝那里取得权力,而不是通过教皇、教会。世俗政府在国家事务上是惟一合法的权力。教会不享有行政、司法权,不能干预国家事务。其惟一职责是宣讲上帝的旨意,而不得声称拥有任何其他权力。路德声称:“教皇对于皇帝除在神龛之前举行加冕以外,没有任何统治权。”君主虽然不能过问基督教信条的内容,但有改革和纠正教会腐化的权力。路德这些主张意在鼓励统一的专制君主国家的崛起并使之合法化。路德的学说证明在这一方面十分有效,以致他的最突出的政治论点最终甚至得到了天主教内倡导国王神权的主要人物的响应。

3.反封建的不彻底性

路德关于平等的社会观(每个信徒直接面对上帝)只限于信仰领域,而不适用于世俗生活。在这方面,路德对打着社会正义旗号的闵采尔的宗教改革持敌视态度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他断言,主张宗教的自由平等,甚至更应支持世俗君主的强权和尘世的不平等,因为宗教向个人展示的是灵魂救赎之道,而不能提供关于世俗社会的任何方案。路德认为,属世的国顺利运行靠的是刀和剑,属灵的国则靠的是圣灵;世俗社会不想陷入混乱,就需要铁腕政治,而顺从政府是百姓的本分。“我们必须建立法律和武力,叫人不怀疑它们得以存在于世界,乃是出于上帝的旨意和命令。关于这一点,有以下的经文为证:《罗马书》第13章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令,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三、加尔文的政治法律思想

让·加尔文(Jean Calvin,1509~1564),是法国著名的宗教改革家、神学家。基督教新教的重要派别加尔文教派(在法国称胡格诺派)创始人。加尔文1509年7月10日生于法国北部皮卡尔迪的一个市民家庭。14岁时到巴黎大学学习,先后攻读哲学、神学。后赴奥尔良大学学习法律,获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年轻的加尔文深受当时流行于知识界的人文主义思潮影响。加尔文1531年回到巴黎后专攻神学。1534年成为新教徒。因鼓吹新教受政府迫害,化名逃往瑞士巴塞尔。1536年,加尔文在巴塞尔出版《基督教原理》。该书对新教教义作了系统的阐述,是一部影响很大的新教百科全书。此后,加尔文除短期被迫离开外,一直在日内瓦领导宗教改革和主持市政工作,在日内瓦实行政教合一的资产阶级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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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加尔文(1509~1564),法国宗教改革家

在宗教改革的历程中,马丁·路德是一名开拓者,千年的壁垒在马丁·路德面前轰然倒塌,而加尔文则更多地是一个新世界的建设者。若没有马丁·路德的破坏,后面的建设是不会顺利的;若没有加尔文改革的深入,新教仍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对加尔文来说,既有对马丁·路德精神的继承,如因信称义,否定罗马天主教会的权威,建立本民族的教会以及用当地的语言书写圣经等,也有对马丁·路德的发展。加尔文对路德思想的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定论

任何一种宗教都以灵魂救赎为中心。加尔文的救赎理论就是预定论,而他本人就把预定论当作自己宗教体系的核心。预定论的前提观念是上帝作为造物主和救世主的无上权能以及人的软弱地位。上帝是宇宙间的最高主宰,其意志体现于全部的时空当中。“所谓天命,不是指上帝高踞天上,清闲自在地注视着下面人间所发生的故事,乃是说上帝掌握了宇宙的枢纽,统治一切。”(31)没有他的命令,任何风都不会刮起,雨不会降落,而人也不会脱离于堕落状态。由于一切的善都来源于上帝,所以从上帝的意志之外探求得救之道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谓的预定是指上帝以其永恒的旨意决定世上每个人所要成就的。人们被创造的命运并非相同。一些人被前定获得永恒的生命,另一些人则是永恒的惩罚。因此,每个人都是为了非此即彼的两个目的而被创造的。我们说,他或是被预定了生,或是被预定了死。”(32)即使是耶稣走上十字架,也不能免去所有人的罪过;他是为特定的罪人而死和赎罪。加尔文认为,上帝对他的决定秘而不宣,人的得救与否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绝对意志,人们无法窥测,也不应该妄加猜度,所以他的预定论带有浓厚的宿命论色彩。

2.宣扬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思想

与路德以人为出发点不同,加尔文以上帝为出发点和目的,人为上帝而活才有意义,人的一切活动也都是为了荣耀上帝。加尔文的预定论指出得救的关键是圣徒靠在世俗生活中获得优胜来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灵魂因此得到永生,而失败者就是上帝的弃民。在政教合一的日内瓦,加尔文教取缔演戏和赌博,提倡节俭,反对奢侈,严禁一切浮华享乐的行为;鼓励经商致富,宣称做官执政,蓄有私产,贷钱取利,同担任教会职务一样,均可视为受命于上帝。这种以上帝为归宿的新型禁欲主义主张,实际上是以严格的自我克制、弃绝享乐的工作伦理取代了天主教所推崇的那种远离尘世和自我折磨的禁欲主义。通过工商业赚钱盈利来荣耀上帝,这一新教伦理思想解除了资产阶级宗教上的枷锁,符合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资产阶级发财致富的愿望。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加尔文的思想带有鲜明的、强烈的资产阶级色彩。正如恩格斯所言:加尔文的信条适合当时资产阶级中最勇敢的人的要求。

可以说,16世纪到17世纪的欧洲宗教改革,提供了整个欧洲继续前进的基础,促进了欧洲的政治和文化革命。在近代欧洲,通过宗教改革,新教伦理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既为近代资本主义论证了合法性,又为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和约束,从而极大地促进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由于宗教改革促进了“个人精神”的兴起,又为近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的成长提供了价值观,为个人权利的改善提供了理论论证。而这两条是现代欧洲发展的思想基础。而17世纪遍布欧洲的宗教战争实际上就是打着信仰体系变革的旗帜进行的利益的角逐。

欧洲宗教改革的影响并不仅仅在欧洲,对于美国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1620年,一条本用来捕鱼的小船悄然离开了英国港口,驶向了大洋彼岸的新大陆。这些受宗教迫害的人为美国带来了新的思想、新的希望,蛮荒的美洲大地开始迎来近代文明的曙光。他们这些人的精神和意志即《“五月花号”公约》为在新大陆上建立自治和法治打下了基础。美洲殖民始于一种思想,这思想就是一个社会里的公民可以自由结合并同意通过制定对大家都有益的法律来管理自己,即:

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维吉尼亚北部开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

阅读书目

1.《圣经》

2.[古罗马]奥古斯丁.忏悔录.周士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思考问题

1.试述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一般特点。

2.试述奥古斯丁的天上之城和地上之城的理论。

3.试述阿奎那的法的性质和法律分类学说。

4.试述宗教改革运动的性质及其历史影响。

5.试述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思想。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45.

(2)[美]奥尔森.基督教神学思想史.吴瑞诚,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88.

(3)赵敦华.基督教哲学150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76.

(4)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60.

(5)周伟驰.奥古斯丁的基督教思想,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277.

(6)周伟驰.奥古斯丁的基督教思想,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283.

(7)[古罗马]奥古斯丁.忏悔录.周士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2.

(8)[美]弗里曼特勒.信仰的时代:中世纪哲学家.程志民,等,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153-155.

(9)Thomas Aquinas.Summa Theologica,Part I(Prima Pars).The Complete American Edition,2006:20.

(10)[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43-44.

(11)[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59.

(12)[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56.

(13)Thomas Aquinas.Summa Theologica,Part I(Prima Pars),The Complete American Edition,2006: 150.

(14)刘清平,汤澄莲编译.上帝没有激情:托马斯·阿奎那论宗教与人生.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182.

(15)[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48-49.

(16)[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22-123.

(17)[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1.

(18)[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04.

(19)The Summa Theologica of Saint Thomas Aquinas,vol.1,207.

(20)The Summa Theologica of Saint Thomas Aquinas,vol.1,208.

(21)The Summa Theologica of Saint Thomas Aquinas,vol.2,208.

(22)The Summa Theologica of Saint Thomas Aquinas,vol.2,93.

(23)The Summa Theologica of Saint Thomas Aquinas,vol.2,p.91.

(24)The Summa Theologica of Saint Thomas Aquinas,vol.2,p.94.

(25)The Summa Theologica of Saint Thomas Aquinas,vol.2,p.94.

(26)The Summa Theologica of Saint Thomas Aquinas,vol.2,94.

(27)The Summa Theologica of Saint Thomas Aquinas,vol.2,90.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459.

(29)[德]马丁·路德.马丁·路德文选.马丁·路德著作翻译小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8.

(30)[德]马丁·路德.论善功,资料来源:http://book.edzx.com/HTML/70/705/705/705/12720.htm,2010-05-23.

(31)[法]加尔文.基督教教义(第1卷).徐庆誉,等,译.香港: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54: 16.4.

(32)[法]加尔文.基督教教义(第3卷).徐庆誉,等,译.香港: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54: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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