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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法律制度走向的决定因素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法律制度走向的决定因素气候变化是目前全球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不仅直接涉及各国的能源安全,而且影响各国经济增长的合法空间。因此,“后京都时代”各国所表现出的政治意愿将会成为国际社会能否达成实质性国际气候协议的重要因素。因而,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化量值也不可能定量地确定。

三、“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法律制度走向的决定因素

气候变化是目前全球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不仅直接涉及各国的能源安全,而且影响各国经济增长的合法空间。因此,气候变化成为联合国、发达国家经济合作组织、区域国际合作组织和大国关系的重要议题。《哥本哈根协议》的签订及南非峰会的即将到来,意味着谈判重点将转向更具体、更严格的国际气候制度构建。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谈判又将会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概括来看,决定未来国际气候法律制度走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各国的政治意愿

它取决于复杂的国际政治关系。比如,当《京都议定书》面临“夭折”时,俄罗斯2004年的批准为议定书的生效奠定了基础。但俄罗斯态度“大转弯”、宣布批准《京都议定书》,被认为是为换取欧盟同意其加入世贸组织作条件的。因此,“后京都时代”各国所表现出的政治意愿将会成为国际社会能否达成实质性国际气候协议的重要因素。

2.气候变化预测的不确定性

由于目前对气候系统的认识有限,气候变化预测结果给出的只是一种可能变化趋势和方向,还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这一问题也是布什政府退出《京都议定书》所公开申明的理由之一。[10]这种不确定性主要包括:

(1)未来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估算不够准确。未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直接影响未来气候变暖的幅度。只有弄清了碳循环过程中的各种“汇”和“源”,尤其是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物理过程与生化过程到底吸收了多少排放的二氧化碳(包括气候系统各圈层之间的相互影响),才能比较准确地判明未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将如何变化。但现在对温室气体“源”和“汇”的了解还很有限。同时,各国未来的温室气体和气溶胶排放量,取决于当时的人口、经济和社会等状况,这使得现在准确地预测未来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有相当的困难。

(2)自然的气候变化幅度不清楚。在近百年的气候变化幅度中(0.4~0.8℃),自然的气候变化率有多大仍不清楚。因而,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化量值也不可能定量地确定。虽然在过去的4次评估报告中通过气候变化的原因检测,已更清楚地了解了气候变化原因的重要性,但对其量值仍不能确定,这大大影响了对气候变化根本原因的认识。[11]它既可作为推迟减排的挡箭牌,也可成为要求尽早行动的推进剂,这是谈判之所以充满变数的原因。

3.各国国家利益

气候变化问题表面上是一个环境问题,是全球问题的一个方面,但其实质包含着错综复杂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尽管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但各国是否参与国际合作的关键仍在于国家利益。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是能源生产和消费中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而能源和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减少或限制这些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事关国家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发展空间。因此,与一般的环境问题相比,气候变化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它已经超出了环境或气候领域,谈判涉及的是能源利用、农业生产等经济发展模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变化谈判争论的是争夺未来在能源发展和经济竞争中的优势问题,是各国政治、经济和科技等综合实力的较量,是对国际贸易和技术市场的争夺,它关系到未来国际格局中的地位问题。[12]

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抛出的所谓新建议,其背后隐藏的目的其实是:一方面试图逃避其应承担的国际减排责任。一些发达国家反复强调“后京都”,实际上是希望重新制定一份协议来规制所有缔约方的减排责任,那也将意味看过去十多年的努力将前功尽弃,各国又要进入另一个冗长的谈判期。另一方面是希望以此来遏制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希望发展中国家也和发达国家成员方一样承担强制的减排义务,这将会严重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剥夺了发展中国家“生存排放”和“发展排放”的权利,这对还存在众多贫困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4.协调各国利益的分歧

纵观国际气候谈判进程及发展态势,国际气候谈判格局呈现出以下四大特征:

(1)自公约谈判以来的南北对立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模糊,但至少在第二承诺期的谈判尘埃落定之前得以维持。

(2)自《京都议定书》签署以来的国家集团分化重组之势仍将继续。

(3)美国的气候政策对国际气候格局具有重要影响,其单边主义行为必将受到国际社会的抵制。

(4)受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影响及自身国情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中采取被动防御的战略。[13]

因此,可以预测的是,随着国际气候谈判格局的日趋复杂,谈判的难度将大大增加,道路更加曲折。

在如何解决全球变暖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各国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害和政治、经济的诉求路线。从长远看,各国都希望减缓气候变化,但又不愿意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减少自身的排放,以避免增加本国经济发展的成本。目前来看,气候变化谈判中的主要利益集团可分为三个: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利益集团。由于清洁能源在欧盟的能源构成中比例较大,加上先进的环保技术和充足的资金,该集团一直积极推动全球尽快和全面地采取较激进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所以,欧盟在“后京都谈判”中一直发挥着“领头羊”的作用。欧盟于2007年2月单方面承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20%,煤、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消费量减少20%,一次能源消费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到20%。在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欧盟又进一步承诺争取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0%,并愿与其他发达国家一道将中期减排目标提高到30%。[14]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伞形集团。该集团主要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新西兰、俄罗斯等。作为能源消耗大国,一般性立场是反对立即和强制性的减排。日本虽然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并积极执行,但在第二承诺期的谈判上和俄罗斯一样态度暧昧,或采取跟美国走的立场。由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持续增长,因此美国在谈判中的立场倾向于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自愿性的减排,而不是作为政治承诺去接受国际法约束的减排。在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方面,美国和欧盟有着相近的立场,他们都希望发展中大国也要承担新的减排任务。三是77国集团加中国。中国与77国集团联盟,形成了发展中国家阵营。印度、巴西、东盟、非洲和拉美其他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经济规模、排放总量、能源消费等方面,还远低于中国,因此在三强格局中,中国成为了发展中国家集团的主要代表。“77国集团加中国”到目前为止,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可以团结一致,但内部分裂倾向逐渐加剧,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难以形成共同对外的立场。[15]发展中国家集团中分裂出的中国、巴西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小岛国集团,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石油输出国集团等在许多重大议题上仍然存在着分歧,谈判的前景充满了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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