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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时代”气候保护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模式探讨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可否认,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质需要所有国家尽可能广泛地合作。在未来的气候保护体制下,发展中国家除要积极采取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计划和措施外,还应当积极地参与到温室气体控制和减排的国际合作中。不履行可引发相应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笔者认为,无论哪种模式的选择,其最终目的都要符合国际环境正义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参与的基础要始终坚持在“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社会经济状况基础上。

四、“后京都时代”气候保护体制下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模式探讨

发展中国家的参与问题一直是气候机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各国争论的焦点问题,南北利益的分歧在该问题上表现为发达国家希望发展中国家能够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认为是发达国家借故来转嫁承担问题的责任。不可否认,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质需要所有国家尽可能广泛地合作。对于在2008—2012这一承诺期,发展中国家成功地抵制住了发达国家的压力,没有承担减排义务。但在以后的国际气候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压力增大,除了将继续面临着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利益分化,还将面临严峻挑战:严格限控温室气体排放,减小大气升温的幅度,可以减少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损失,降低冰盖消融、海平面大幅上升等不可逆转的灾害发生的风险,但同时极大地压缩了化石能源消费的空间,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与稳定和谐,过急或过激地确定控制温室气体浓度指标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形成严重的威胁。除气候变化可能引发的灾害外,发展中国家还面临其他自然灾害、贫困、卫生及教育等同样急迫和重要的问题及现实威胁,这都需要在发展中逐步解决。[32]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不断提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和历史任务。

在未来的气候保护体制下,发展中国家除要积极采取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计划和措施外,还应当积极地参与到温室气体控制和减排的国际合作中。有学者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气候减排的义务模式归纳为以下四种:

1.伴随着惩罚后果的,规定温室气体控制目标的义务模式

在此种义务模式下,义务主体被要求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一定的目标范围内。如果义务主体在规定时期未达到所要求的温室气体控制目标,则要承担其他公约国的惩罚性制裁。《京都议定书》中对工业化国家所规定的法定减排义务即属此种类型的义务。

2.规定非约束性控制目标的,伴随着激励性后果的义务模式

此种义务模式下义务主体也被要求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一定目标范围内,但若义务主体在期满后未实现此控制目标,将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反之,若其完成了承诺义务,则可得到激励性的法律后果,如一定的技术转让支持,或准其将减排的指标予以出让等。

3.伴随着惩罚措施的,以行动为基础的义务模式

此种义务是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不履行可引发相应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然而,在此种义务模式下,义务主体只被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行动,并不直接要求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一定目标范围内。

4.非约束性的,以行动为基础的义务模式

此种义务模式也以行动为基础,即要求义务主体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温室气体。但此种行动是自愿的,其不履行不会导致任何法律后果。在目前的《公约》和《京都协定书》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控制义务即属于此种义务。[33]

以上四种模式中,哪种模式既能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又能使全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向前迈出一步,还需要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未来的谈判中进行艰难的博弈与对抗。笔者认为,无论哪种模式的选择,其最终目的都要符合国际环境正义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不论过去、现在和将来,发展中国家都要参与到气候变化的机制中来,也将会发挥重大作用。但参与的基础要始终坚持在“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社会经济状况基础上。在确立发展中国家的“首要关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消除贫困”的前提下,共同性体现在发展中国家对控制自身的排放和完成公约下的义务采取现实行动,区别性体现在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负面影响方面发挥带头作用,而发展中国家则努力实现本国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实现公约和议定书制定的目标贡献一份力量。“如果全球气候变化的战略措施不与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政策相结合,就不可能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就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应当将气候变化问题的所有方面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也是气候变化机制发展趋向中的应有之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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