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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京都机制谈判的焦点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日本认为,比起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减排制度来讲,日本现有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已经更为高效,因此不愿再承担与前者相同或更多的减排额度。也许这些低效减排的国家只是采取了基本的应对步骤和低成本的减排技术来实现其减排目标,而日本将不得不进行远为复杂的研究和实施更多的努力来达成一个类似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这显然对于日本不公平。

二、后京都机制谈判的焦点

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上已形成许多重要共识,但是后京都时期各利益集团根据新的形势在不断调整谈判策略,各方利益分歧严重。当前各缔约方围绕第二承诺期的谈判分歧与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减排责任的分担

“围绕议定书的所有问题的根源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鸿沟。”[23]最近几轮的谈判结果显示,两大阵营之间关于各自在议定书的实施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减排责任方面分歧激烈。例如,日本认为,比起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减排制度来讲,日本现有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已经更为高效,因此不愿再承担与前者相同或更多的减排额度。也许这些低效减排的国家只是采取了基本的应对步骤和低成本的减排技术来实现其减排目标,而日本将不得不进行远为复杂的研究和实施更多的努力来达成一个类似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这显然对于日本不公平。[24]而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实施的减排则能起到更显著的效果。由于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加上其能源密集型产业的高度膨胀,因此未来温室气体的增加将主要来源于发展中国家。[25]“特别是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其国民生产总和和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居于世界前25位,其减排措施产生的影响将更为深远。”[26]据此,较多的发达国家都认为,他们的减排努力至多只能产生与这些低效减排国家相同的目标,排放量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减排义务。

关于责任分担不均的问题以及发展中国家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公约和议定书既没有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进行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能力和排放量相当的国家是否应当承担同等的责任。因此,自公约和议定书生效以来,一些经济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能力和排放量已经与一些发达国家相当甚至超过了部分发达国家,却仍然基于议定书不承担减排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只是与议定书下承担的负担较轻的发达国家保持一致。[27]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工业化程度欠发达的国家认为,由于缺乏相应的经济能力,他们无法公平有效地参与气候谈判,无法真正保障本国的利益。而且,高昂的减排成本将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负担,再加上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势必会使其本国的经济前景堪忧。[28]

(二)是否实质性减排:各国在温室气体减排对象上存在策略性选择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的减排对象包括6种(CO2、CH4、N2O、HFCs、PFCs、SF6),不同温室气体的温室效应存在明显差异,它们的全球变暖潜势指数(GWP)分别为:1(CO2)、21(CH4)、310(N2O)、140~11700(HFCs)、6500~9200(PFCs)、23900(SF6),其中SF6是温室效应最强的。许多国家选择那些对经济影响小、减排难度不大的温室气体进行限制,而保证CO2等对经济影响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达到最小,这一漏洞也将使议定书的环境效应大打折扣。”[29]

(三)在科学确定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的目标与方法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公约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可持续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30]。这一目标并未明确究竟要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稳定在什么浓度水平上,目前全球尚没有形成一种各国都可以接受的确定温室气体浓度稳定水平的方法。对此,提出了不同指标来定量化确定温室气体浓度水平,如温度变化的上限、假定浓度水平、基年排放水平、粮食需求量标准、生态系统安全限度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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