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气候变化国领导人会议”模式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

“气候变化国领导人会议”模式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模式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1]潘家华 庄贵阳 陈 迎《京都议定书》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如何促进美国和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成为主宰后京都谈判的最大悬念。由美国资深学者提出的“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的模式,试图通过走“第三条道路”来摆脱目前的国际困境,促进后京都国际气候协议的达成。
“气候变化国领导人会议”模式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卷

“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模式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1]

潘家华 庄贵阳 陈 迎

《京都议定书》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年为2010年,因而,后京都国际气候制度构架何去何从已迫在眉睫。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后京都谈判应不迟于2005年启动。事实上,自2001年《马拉喀什协定》签署以来,有关后京都国际协定的各种方案设计通过学术、半官方以至官方的渠道层出不穷。如何促进美国和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成为主宰后京都谈判的最大悬念。由美国资深学者提出的“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的模式,试图通过走“第三条道路”来摆脱目前的国际困境,促进后京都国际气候协议的达成。

一、“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的背景

“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Leaders of20 Countries Conference on Climate Change)源于加拿大政府总理马丁(PaulMartin)的“20国集团”(Group20)的概念。他曾任财政部长,多次参加八国集团财政部长会议,深感8个经济大国主宰不了世界的经济命脉。在他的倡议下,举办了20个经济大国的财政部长会议,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于是,加拿大外交部受总理之托,于2004年2月底责成“全球研究中心”(Center for Global Studies)和“国际治理与创新中心”(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and Innovation)筹办系列性国际战略务虚会,就陷入僵局的重大全球性问题展开讨论,尝试“20国集团”的途径。目前涉及的问题包括:①农业、发展与世界贸易组织(WTO);②后京都制度设计;③艾滋病;④水;⑤恐怖主义;⑥金融危机;⑦防护与责任。举步维艰的《京都议定书》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但它只是防范全球气候变暖的第一步,而主要排放大国(尤其是排放量居世界前两位的美中两国)的参与问题则成为主宰国际减排制度设计的最大悬念。美国坚持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承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明确后京都的国际气候制度构架。

实际上,《京都议定书》第3条款已明文规定,公约缔约方会议至少应在“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7年开始讨论”后续承诺问题。这就意味着,后京都国际气候协定的谈判,应不迟于2005年启动。事实上,尽管缔约方会议的谈判尚未进行,自2001年《马拉喀什协定》签署以后,关于后京都国际气候协定层出不穷,涉及减排、义务分担、低碳发展、技术及适应等多种议题。

后京都国际气候协定的谈判启动艰难,关键在于《京都议定书》模式取之不当,弃之可惜。如果要美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进程,可取之路是回到公约,另行谈判,但回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程序复杂,众口难调,交易成本太高。为此,一些国家可能选择抛开公约框架,另行结盟,或双边或多边或封闭或开放,提出新的动议,形成相应的协定,走“第三条道路”。选择这一道路的迹象已现端倪,如美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之外分别发起了“氢能经济国际伙伴计划”、“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第四代国际论坛”及“再生能源与能源效益伙伴计划”等。“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的设想,由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和斯坦福大学的资深研究员维克托(David G.Victor)提出,并得到了加拿大政府的认同,旨在建立一个类似于西方七国集团的制度机制,用“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的模式取代《京都议定书》体制,以促进美国和中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维克托指出,20国领导人会议的关键是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并做某种程度的减排承诺,使气候合作的国际机制得以启动并运行。20个排放大国,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其排放总量占世界总量的80%。如果这20个排放大国能够达成协议,就可谓大功告成。

二、参与型市场模式的战略框架设计

2004年9月20~21日,加拿大全球研究中心和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在纽约主持召开具有战略务虚性质的学术研讨会,就后京都制度(Post Kyoto Regime)[2]的战略设计,特别是针对用“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模式取代《京都议定书》体制,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的思路展开研讨。从此次会议上美国资深学者的发言可以看出,他们均赞同“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模式,但他们所提出的参与型市场运作模式忽略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主要是维护并强化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利益。

(一)松紧适度,确保参与

哈佛大学教授斯达文斯(Robert N.Stavins)认为,《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太少,太快”。[3]所谓太少,是参与太少、减排量太少,不足以防范全球变暖。所谓太快,是对少数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要求太严。因此,他提出的政策框架包含三个部分的政策设计。第一,扩大参与,即主要的工业化国家和主要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涉及4个方面的内容:①发展中国家自愿参与的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首先应该是自愿参与,然后考虑有约束力的承诺。②设计一个区别承诺水平的分级标准,如果发展中国家一旦达到某一发展水平,就要做出相应的减排承诺。③增长目标,如果发展中国家的富裕程度达到一定的水平,应该采取更为严格的减排和限排目标。④将增长目标与国际贸易许可制度结合起来,使得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承诺不会有太高的成本。第二,减排时间表。包括两项内容:①短期目标要非常明确,但松紧适度,主要是为了避免固定资本投资过早报废。②长期目标要灵活但更为严格,用于引导投资、促进技术进步、降低成本。第三,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手段,旨在降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承诺的成本。

(二)限额管制,排放贸易

纽约大学法学教授斯图尔特(Richard Stewart)的政策设计构想是:由一个非正式的国际权威组织如“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制定一个明确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限制目标,然后通过诸如排放贸易等经济手段,实现成本效率的总量控制。[4]气候管制目标可以与公约第二条款[5]关于危险浓度水平联系起来,而不是像《京都议定书》那样以基年为参照按比例削减排放。但另一方面,它仍然采用了《京都议定书》的灵活履约机制,尤其是排放贸易的思路。参照美国国内大气污染控制的一般做法,斯图尔特建议,气候管制目标的确定,有三种基本类型的标准:①大气环境标准;②以技术为基础限制废物排放的标准;③总量排放或减排标准。

这种思路有别于一般的经济学途径,是以技术标准或法规的形式来明确约束。但是,技术规制对于不同技术经济水平的国家和企业,差别比较大。而且需要一个世界政府或议会实施领导和监督。但我们没有一个“世界政府”,20国领导人会议也不代表“世界政府”。为了使全球的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这个总量管制目标和长期路径都需要加以明确,但总量的确定也存在技术和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由于这是一种制度安排,通过法制的途径,效果可能比简单的目标确定要有效。

(三)强度目标,“有利参与”

美国未来研究所的皮扎尔(William Pizer)研究员提出的思路是强度目标。[6]皮扎尔认为这一方案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因为它允许发展中国家经济进一步增长。强度目标首先由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年提出,也是作为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以后的一个替代方案,但是这一方案在国际上并没有得到认同。最不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强度远比日本等能源效率非常高的发达国家还要低。因为它们基本上就没有工业排放,只是一种很简单的农业生产。然而,这些国家的碳排放强度必然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增加。对于高速经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来讲,需要大量的经济基础设施的投入。在工业化的加速阶段,经济的物理扩张,多数是对常规技术的简单复制,而且一经投入,便有一个投资回报期技术和资金的“锁定效应”(Looked-in effect)。[7]在项目的生命期内,不可能采用新的技术大量减少排放,碳排放强度不可能有很大的下降。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很有可能出现经济波动,但并不必然伴随碳排放量的同向波动,如南美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所以,对于高速经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来讲,这一途径不很适用。碳排放强度所适用的国家应该是发达国家,因为发达国家的经济已经成熟,基础设施已经到位。随着技术进步以及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碳排放强度会逐步有所下降。作为一种国际制度框架,碳排放强度显然不适用。

(四)避开排放,承诺低碳目标

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的珀维斯(Nigel Purvis)提出的政策框架是非排放目标的承诺,将减排承诺改为能源技术政策承诺。[8]包括以下内容:①再生能源标准,要求20个成员国做出承诺,除水电外,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在一次电力中所占的比例达到10%~15%;②生物燃料政策,要求20个成员国承诺在交通燃料中搀入一定比例的源于生物的甲醇,减少能源补贴,促进生物燃料生产;③清洁能源贸易自由化。

相对于其他以温室气体排放作为承诺目标,这一方案确有新意。实际上,发展中国家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发展中国家从能源安全和环保的角度出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但是,发达国家也难以实现相应承诺。欧洲可再生能源协会认为,欧盟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预计过于乐观,原定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占22%的目标,大约被高估1.4%,实际上不可能实现。[9]发展中国家缺乏资金、技术,不可能大力发展缺乏市场竞争力的风能、生物发电、太阳能电池。发展中国家需要慎重考虑这种承诺。

(五)全球碳税,国家管理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库帕提出的政策设想是全球碳税。[10]他认为,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参与减排行动,一是对发达国家不公平,二是不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全球碳税的方案具有经济效率特征,对于发达国家可以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也是可行的,收益由碳排放国政府征收使用,这就需要20国领导人会议有一个国际协定,确定征税的碳排放源和税率,碳税也可以是累进的,但全球税制应该是单一的,以防止因避税而产生的工业转移。按美国经济顾问委员会的计算,如果包括中国、印度、墨西哥和韩国等国,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碳税税率为23美元/吨。2010年全年的碳税收益,全世界总共有1600亿美元,只占当年世界生产总值的0.4%。

开征全球单一碳税,显然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第一,在发展中国家,能源的价格已经非常高,例如,中国的电费已经高于美国,如果再进一步包括碳税的话,能源价格将会进一步提高,直接影响居民的福利和生活,可能引发通货膨胀,低收入的群体得不到生活保障。第二,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效率低,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高,因而要交更多的碳税,使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降低。尤其对中国等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尤其不利。

(六)激活京都体制,实现长远目标

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欧鹏海默和国际环境防务律师协会的皮松克(Anne Petsonk)建议,维系《京都议定书》的基本构架,加以补充修正,实现长远减排目标。[11]第一,对美国做出让步,使美国参与。①调低美国的减排目标。②将美国的基准从1990年调到2000年。③给美国分配更高的碳汇(即森林固碳)额度。④延长承诺期。⑤增加温室气体种类。第二,将京都模式的目标与时间表(T&T)模式应用于非附件Ⅰ国家。①将发展中国家基准线排放以“环境资产禀赋”(Environmental Capital Endowment, ECE)的形式,作为排放配额给发展中国家,这主要针对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使其有发展的排放空间可用。②对于因人口和经济发展而需要毁林但却保持不毁林的发展中国家予以补偿,使其从参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收益,从而减少碳排放。[12]这样,发展中国家有利可图,也会参与。第三,将京都绝对减排目标修改为强度目标(单位GDP排放量);对不能达到减排目标的国家,不采取强制措施;对减排成本高于一定额度的排放,可以不减排。

显然,上述修正的目的在于屈从美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一旦按上述方式修正,《京都议定书》也就面目全非了。这种一味纵容美国的态度实不可取。

三、“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

“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模式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后京都国际气候制度,做出减排或限排承诺。然而,“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作为一种制度框架,需要考虑其法律地位和国际政治意愿等诸多问题。

第一,20个成员国的界定。库帕建议,可以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的经济体,以5000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GDP)画线,共有15个国家。其中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韩国,考虑到欧盟已经形成经济上的整合,若将欧盟视为一个国家单元,则共有12个成员国,应该是一个比较有效率的集合体。他认为,这实际上是7国集团的进一步扩大,是现行机制的一种延续和功能的拓展,具有可操作性。然而,GDP测度并不科学合理。①国内生产总值并不代表国民收入。例如,沙特阿拉伯主要依赖原油的生产和销售,虽然GDP数额巨大,但国民生产总值(GNP)并不必然高,因为GNP需要扣除国际资本及劳务费用,而且随国际油价波动性变化比较大。且不说发展中国家,就是老牌发达国家英国,20世纪90年代初的金融危机使其国民收入大为缩水。②GDP是一个动态测度,各国GDP的排序今后不可能一成不变。③减排承诺主要涉及温室气体排放,如按GDP排序排除了一些主要的排放大国,如南非、印度尼西亚。④按GDP排序,缺乏地缘代表性,非洲大陆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进入前15名。一些传统的地缘政治大国如埃及,无论是按GDP,还是按温室气体排放,均无缘进入前20个大国的行列。此外,将欧盟界定为一个经济体,目前并不现实。因为欧盟不可能是一个声音,尤其是在欧盟扩大以后。欧盟在《京都议定书》谈判中形成的单一“气泡”(bubble),[13]实际上并不均一,内部矛盾很大。不仅如此,欧盟成员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以环境部和外交部为主导,经济部的参与较为有限,这成为一个很大的潜在问题,在实施中会遇到巨大的阻力。

第二,法律地位。“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作为一种制度模式,必须处理好“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关系。如果“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是在公约框架下结盟为集团,[14]无可厚非;如果要抛弃公约,将大多数国家排斥在外,涉嫌小集团在联合国体制外我行我素的“单边主义”。

第三,政治意愿。77国集团加中国、欧盟、经济转型国家、美国、日本等需要有明确的政治共识和意愿。发达国家需要履行其减排承诺,而且要向发展中国家做出示范,证明温室气体减排有助于经济发展。发展中国家需要谋求低碳发展。20国领导人会议不应该只是一个封闭的群体,而应该允许其他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对于像中国、印度、巴西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要参加20国领导人的气候变化会议,将面临政治上的挑战。长期以来77国集团加中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阵营,发展中的大国在这个阵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中国、印度、巴西和阿根廷等几个大的发展中国家参与20国领导人气候变化会议,那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将被排斥在外,这实际上是将发展中国家阵营一分为二。如果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的大国彻底摆脱77国加中国集团而加入“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这些国家必须要从政治上加以考虑。

第四,发展中大国面临挑战。从战略设计来看,“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按以国家为单位的排放总量做标准,忽略了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减排能力的差异,有悖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总量掩盖了许多国家人均排放量高的事实,而且没有考虑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忽略了国情差异。发展中大国参与后京都承诺面临诸多挑战:

一是发展需要。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处在工业化阶段。对于那些处于快速工业化阶段的发展中大国,它们在发展阶段上正处于城市化进程加速、基础设施建设提速的阶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工业规模的扩张和工业设备的增加都要求大量的碳密集度高的产品,其能源和碳排放需求将大量而迅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大国做出减排承诺似乎是比较困难的。

二是能力欠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技术能力还比较低,即使它们有很大的减排潜力,但是由于缺乏经济上的投入和技术能力上的匮乏,使得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潜力难以实现。

三是资源与环境约束。许多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和印度、南非现有的能源结构主要以煤炭为主,石油和天然气的消费相对较低,资源也很有限,而且这种资源的存量格局在将来也不会有所改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发展中大国要实现承诺也必须考虑到它们的资源禀赋的情况。

四、后京都国际谈判与中国的战略选择

无论经济方面还是生态方面,中国都是国际舞台上的一个重要角色。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当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25年左右,中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将与美国并驾齐驱。中国将在后京都国际气候谈判中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作为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参与后京都谈判的目的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争取和维护中国的发展空间。②促进、支持中国的可持续发展。③树立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因此,中国必须充分认识后京都承诺期自身的国情,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做出自己的承诺。

(一)后京都承诺期的国情

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虽然《京都议定书》免除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但在后续承诺期的减排压力与日俱增。第一,从温室气体排放看,中国排放总量大,增长快,人均排放相对较低,但在未来数年内可能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第二,中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中,仍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因而中国的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可避免地要大量增加。第三,中国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已有一定的资本和技术基础,但在总体上仍然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第四,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能源需求总量大,增长快。环境与能源安全形势严峻;能源结构调整难度大,资源对外依存度高。第五,气候变化对中国有较为明显的不利影响,中国的经济、社会与环境导致对气候变化表现有比较高的脆弱性,需要适应气候变化。从总体上看,中国国情决定了参与国际气候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参与其中可以获取资金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也有可能使中国的发展受到约束,不利于小康社会的实现。

(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

“气候变化20国领导人会议”如果作为一种后京都国际制度构架的话,那么必须要考虑这20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如减排潜力、减排的能力和减排责任等。[15]在20个国家中,有9个国家(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西班牙和澳大利亚)是附件Ⅱ国家,其承诺不仅包括绝对量的有法律约束意义的减排目标,而且还有对非附件I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对于俄罗斯和土耳其这两个附件I国家,它们也应该有绝对的减排目标,而且应该是在国内减排。但是由于它们的经济支付能力有限,所以它们不需要对非附件I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例如,韩国和沙特阿拉伯应该接受限排和减排目标。其减排目标可以是绝对量的,它们只需要接受有限的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对于快速工业化过程中间的发展中大国,包括阿根廷、巴西、中国、墨西哥和南非,可以有一定的限排目标,但只能是一种定性的承诺,其实现取决于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对于工业化初始阶段的印度和印度尼西亚,人均排放还很低,能力也比较有限,责任也不是特别大。可以不要求定量的减排承诺,但可以有一些自愿的和有条件的减排承诺,需要附件Ⅱ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对于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免除任何形式的承诺。不仅如此,还应该得到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三)中国可以做出的承诺

中国在参与后京都国际气候谈判中可以做出的承诺,包括3种类型。

第一,自愿承诺。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进步和能源效率的提高,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会不断下降。有许多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其目标并不是气候变化,而是出于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和降低成本的考虑,但却有非常好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效果。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新型工业化道路、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等均具有明确的减少温室排放的含义。这样的自愿承诺,没有任何负面效果。尽管目的不在气候变化,但作为一种自愿努力,并不形成刚性约束。

第二,道义承诺。限制奢侈性、浪费性排放,保障基本生存排放。发达国家的奢侈性消费比我们多,中国的资源禀赋不允许过多的奢侈。现在发展中国家的基本需求还没有得到满足,需要增加排放,以使它们的基本需求得以满足。对于许多发达国家存在过度的浪费性排放,应该加以限制,而且是强制性的。这种承诺,也是对发展权的一种维护。

第三,条件承诺。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有待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还很大。如果有资金、技术支持,中国可以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如同《蒙特利尔议定书》一样,有资金和技术援助,中国在限定时间里成功地替代了氟利昂的生产与使用。上述3种形式的承诺不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形成硬性约束。具有动态特征,适用减排、适应和技术等诸多谈判领域,风险较低,且多在技术层面,较为主动;具有一定的进取性特征,对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

(原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10期)

【注释】

[1]本文得到中国气象局2005年度气候变化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编号:CCSF2005222QH44)。文中各种统计(GDP)略有出入,但一般包括:八国集团成员(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和俄罗斯)及西班牙、土耳其、沙特阿拉伯、阿根廷、巴西、墨西哥、澳大利亚、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和南非。

[2]后《京都议定书》设计,即《京都议定书》在到期(2012年)以后需要采用什么样的国际制度框架。

[3]斯达文斯是哈佛大学政府学院讲席教授,大学环境经济项目主任,美国环保署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国际环境经济学领域的大腕级人物。

[4]斯图尔特是纽约大学法学讲席教授,大学环境与土地利用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司法部环境与自然资源助理大法官。

[5]公约(包括《京都议定书》)第二条及有关条款如下:“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6]皮扎尔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参与美国能源政策报告的起草。

[7]基础设施和机器设备一旦投入,其使用期限均在15年乃至50年以上。这样投入的资金便被“锁定”,立即更换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个人耐用消费品也是一样,例如汽车寿命一般为15年。

[8]珀维斯是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环境与发展项目主任,曾任美国务院负责海洋、国际环境与科学事务的助理国务卿。

[9]Hongbo Chen,Huaiguo Hu,Jiahua Pan,“Low Carbon Development:Challenges for China as a Rapid Industrializing Developing Country”,China & World Economy,Vol. 13,No. 2,2005,p. 76. ·

[10]库帕(RichardN.Cooper),兼任美国全球发展网络副主任,外交关系理事会、布鲁金斯经济活动专题委员会成员。曾在多个联邦政府部门任要职,包括国家情报委员会主席(1995~1997年),国务院负责经济事务的副国务卿(1977~1981年),负责国际货币事务的副助理国务卿(1965~1966年)以及美国经济顾问委员会专职资深经济师(1961~1963年)。

[11]皮松克(Anne Petsonk)是美国国际环境防务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Counsel for Environmental Defense)国际部主任,曾任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贸易与环境事务部主任。

[12]森林通过固碳存有大量的碳,一旦毁林,森林环境就不存在了,不仅不能继续固碳,而且林木和土壤中的碳也会释放出来,从而增加排放。

[13]欧盟在国际谈判和承诺中以一个整体出现,相当于一个“国家单元”。但“气泡”内各国仍以独立国家身份参加联合国公约缔约方的谈判。对于单一“气泡”承诺目标,“气泡”内各国再协商分配。

[14]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缔约方会议上,形成许多紧密程度不同的联盟,如相对松散的发展中国家集团“77国集团加中国”、对海平面上升极为敏感的“小岛国联盟”、反对大量减排的“伞形集团”以及一个声音的欧盟。

[15]Hemann E. Ott,Harald Winkler,et al.,South-North Dialogue on Equity in the Greenhouse:A Proposal for an Adequate and Equitable Global Climate Agreement,Published by Deutsche Gessellschaft fur Technische Zusammenarbeit (GTZ),2004,pp. 31-23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