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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模式改变的核心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与温室气体减排、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相辅相成。该条款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下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中国将继续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也不可能取得效果。《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提出:“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付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包括环境资源法学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在内的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产生了全面、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张坤民教授在其主笔的《可持续发展论》中指出:“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法制建设是一场深刻的变革。”[2]可持续发展这一新的生产方式将成为规定和制约法律发展的物质基础,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将成为法律的重要目标,可持续发展原则将成为法律制定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法制保障也不例外。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蕴涵

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基调,是所有国家的关键性标准。[3]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至少包含了4个方面的法律含义:①代际公平原则,即为后代人的利益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②可持续利用原则,即以可持续、谨慎、合理、明智或者合适的方式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③公平利用或者代内公平原则,即公平利用自然资源,一国的使用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需要;④融合原则,即确保将环境考虑融入经济和其他发展计划、程序和方案的需要,以及确保在环境目标中考虑了发展的需要。[4]

可持续发展应该寻求新的发展内容,且不是延续,而是创造,是对现有不当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进行放弃,寻求更佳的生存手段,最终达到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绿色文明”这一质的转变。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中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也应该有两种理念精神,不应该仅仅包括基础战略发展的延续,还应该包括人类主动适应气候变化规律,从而使其更加充实完善。尽管学者已就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含义进行了确定,但对理论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进行具体剖析,将会有利于我们找到其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契合点。

(1)“为使发展实现可持续,必须考虑社会、生态和经济因素,考虑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基础,强调人类利用生物圈的管理,既能满足当代人的最大利益,又能保证满足后代人的需要与欲望。”[5]这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持续发展的界定,这里可以援引指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我们也要注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注意“气候代际公平”。

(2)“保护和加强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这是国际生态学联合会和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对可持续发展的界定,反映到气候变暖的改善方面,我们应注意保护气候系统自身的更新能力。

(3)“自然资源不变前提下的经济发展,或今天的资源使用不应减少未来的实际收入”。[6]这是英国环境经济学家皮尔斯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解。其实际的含义就是我们不能透支未来,要作长远打算,反映到气候变化应对方面,体现为对于脆弱的自然、气候生态系统,我们要尽量使其均衡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生态、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四方面密不可分,生态环境的持续性是基础,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条件,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关键,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是目的。[7]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有效控制,温室气体的有效控制,减排任务的真正实现,会使人们生产生活中消耗物大为减少。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与温室气体减排、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相辅相成。[8]

中国政府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政策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并使之纳入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框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中国认为,可持续发展概念应包含以下内容:[9]①保障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基本权利;②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基本现实;③增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因对付气候变化而产生的困难;④体现各国的不同能力和具体情况。

(二)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必要性

1.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社会达成的普遍共识

《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的发展。”该条款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下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大量决定或宣言也重申了这一决定,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2002年《公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可持续发展新德里宣言》,宣言不仅重申了这一原则,还首次将该原则发展为“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10]这是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又一重要共识。

中国政府早在1994年就制定和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即《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于1996年首次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2003年中国政府又制定了《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中国将继续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2.可持续发展是各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选择

全球气候变暖是由于人类在追求发展中过分消耗能源,忽视大气环境保护所造成的。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更是导致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发达国家对资源的过度消费和对全球环境的破坏已极大地压缩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再沿袭发达国家所走过的现代化道路。同时,发展是发展中国家解决贫穷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经济、环境等问题的唯一出路,也只有在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之后,才有可能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也不可能取得效果。[11]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是国际气候法律机制的基本原则。

3.可持续发展是采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物质基础

《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提出:“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付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一国采取何种措施与手段,应当充分考虑到一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适合每个缔约方的具体情况”。这表明,应对气候变化措施或手段的种类及其实施效果,与经济发展水平是密切相关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够的国家无法采取所有的措施或手段来应对气候变化;而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这些国家会逐步具备采取更多措施或手段的能力。当然,这里的经济社会发展,不是随意的发展,而是可持续的发展。

(三)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原则的立法要求

我国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走可持续发展和新型工业化道路,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环境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我国要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一项长期的重要战略任务。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消费方式,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新的重要驱动力,促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我国参与气候变化国际活动应坚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理念,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战略要以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一方面,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措施应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也应充分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在国际层面,负责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事务的国际机构和组织正在积极考虑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将气候变化纳入可持续发展框架下一并考虑。[12]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也明确规定:“保护气候系统……的政策和措施,……应当结合到国家的发展计划中去。”在国家层面,很多发达国家已在其国家发展计划中包含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或相关考虑。《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13]“中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也明确提出“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我国要以技术进步来减缓碳排放,同时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以适应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下的新贸易规则和国际合作机制。当前要把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核心技术作为优先领域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所依仗的不是技术优势而是低成本优势,而新规则将极大可能损害我国产品出口的竞争能力。我国一方面要加快技术创新的速度,另一方面要争取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在《公约》框架下促进发达国家“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向发展中国家无偿或优惠地转让先进技术,开展国际合作,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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