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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的不确定性都表现得十分显著。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有诸多原因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其中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最为关切。可见,法律的不确定性是法律所固有的属性。其次,气候变化影响的不一致性是导致气候变化国际法不确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由于气候变化影响的不一致性,才导致各国参与国际合作的意愿存在着较大差异。最后,气候变化国际法最大的不确定性在于后京都机制谈判的前途不明确。

二、国际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一)法律不确定性

法律作为人类历史发展中的重要部分,承担着克服不确定性、保证人类社会生活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历史重任。法律具有确定性是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它赋予了法律至上的权威性、严格的形式理性以及价值的普适性,但又不可避免会存在不明确之处。

“自从20世纪初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者提出法律不确定性后,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便成为法学理论的一个焦点问题。”[6]法律不确定性问题源于法律渊源的不确定性、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法律不确定性理论可以使我们对法律在这一时期的功能和作用有一个崭新的认识,并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程度来确定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不确定程度。不论是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看,还是从法律使用的语言工具来看。法律的不确定性都表现得十分显著。

首先,法律规则与客观世界并非一一对应性。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有诸多原因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其中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最为关切。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们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只能达到一定的广度和深度,而不可能穷尽其一切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认识的不确定性。这种有限性之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后果必然是法律规则须为动态的、富有弹性的,法律也就自然呈现出不确定性。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不确定性是法律的一个必然属性。

其次,法律概念具有不确定性。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而我们语言的丰富程度和精妙程度还不足以反映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且法律条文中所使用的概念,在其形构界定时,通常考虑的是那些能够说明某个特定概念的最为典型的情形,而不会考虑那些难以确定的两可性情形。[7]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永远是不确定的,它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的争议并预先加以解决的永恒不变的规则。[8]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不确定性就有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再次,法律具有先天的滞后性。一部法律自提出草案至最后公布实施,其中须经过一系列的繁复程序,需要较长的时间跨度。而与此同时,社会生活并非停滞不前。“制定法律的意向在经过漫长的程序后,它与当下社会的切合程度就大不如前了,甚至可能逐渐与社会时代脱节。”[9]

最后,法律体系中法律价值的非单一性。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法律价值,它们之间常常出现矛盾。当选择某种法律价值遵守时,往往就会与其他法律价值相冲突,有时甚至无法预测将与哪种法律价值发生冲突,致使法律的不确定性显露无遗。

可见,法律的不确定性是法律所固有的属性。只有我们认识到法律的不确定性,才能够帮助人们消除关于法律认识上的误区,从而对法律制度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博登海默曾指出:“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这样一些法律制度,他们的特征是将僵硬性与灵活性予以某种具体的、反论的结合,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将稳固的连续性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具有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10]

(二)国际法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不确定性

首先,在国家利益博弈激烈、国际法治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的国际法律体系中,非理性因素对国际法运行过多地涉入,国际法的适用困境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范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得各国已经失去了作为多边机构和超国家机构规范制定者的垄断地位。国际社会更加需要弹性而不是长期性的法,法律世界变得短期化,更迭频繁。立法已经不再进行普遍的规则制定,而是转向更具有灵活性的行为模式,以便更好地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确保法律政策的有效性。[11]“气候变化国际法作为新兴研究领域,具有浓厚的后现代开放性特征,法律规范高度零散化,缺少综合的、体系化的法律秩序。”[12]其弹性构造表现为框架公约、软法文件、预防原则和环境标准等。

其次,气候变化影响的不一致性是导致气候变化国际法不确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不是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受到的不利影响最大,一些岛国以及位于热带、亚热带地区的国家或地区受到的危害可能更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由于过于依赖农业部门,因此也是气候变化的严重受害者。小岛国联盟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国家,且由于它们自身排放量小,于是它们提出的减排目标最严格,迫切要求世界各国积极实施温室气体减排。[13]但是,对于更多的国家来说,气候变化可能还没有形成无法生存的威胁,因此,它们在关于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上存在着疑虑和滞缓。正是由于气候变化影响的不一致性,才导致各国参与国际合作的意愿存在着较大差异。随着全球气候合作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在减排制度和谈判问题上将越来越复杂化。

最后,气候变化国际法最大的不确定性在于后京都机制谈判的前途不明确。“后京都时代”各国发展水平不一,利益诉求迥异。一方面在如何建立公平公正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框架、怎样提供和交换技术援助、如何分配收益、怎样承担成本等问题上各持己见,另一方面却都在追求一种彼此平等的制度安排,害怕本国利益在国际制度议价中被牺牲,所以国际谈判一直陷在“囚徒困境”中,直到现在这个阶段何时完成还留有很大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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