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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葬式改革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葬式改革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叶良芳现行殡葬改革的基本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本文拟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角度,对葬式改革问题予以初步探讨。[43]同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全体人民,造福后代而共同努力。

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葬式改革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叶良芳

现行殡葬改革的基本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这一以“火葬为中心”的殡葬改革推行以来,缓解了殡葬服务和管理领域中的一些尖锐矛盾,但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新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厘清方向和调整定位。从某种程度上说,殡葬改革,也就是葬式改革,其决定着整个殡葬改革的走向。只有解决葬式选择这一瓶颈性问题,殡葬行业中的其他问题,诸如强制火化、垄断经营、价格暴利、炒卖墓穴等,才能纲举目张、迎刃而解。本文拟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角度,对葬式改革问题予以初步探讨。

一 葬式改革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战以后,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迅速,但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等全球性问题也同时凸显,人们开始反思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这一深层次的问题,进而萌发了可持续发展理念。1972年,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教授丹尼斯·梅多斯等人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出版,该报告指出,指数型增长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经济系统的一个主导性特征。人口和生产资本是指数型增长的发动机,并驱使粮食生产、资源消耗以及环境污染的指数型增长。增长并不必然导致崩溃;但是如果增长导致了过冲、导致需求的扩张超出了地球资源的源与汇所能维持的水平时,崩溃必然紧随而来。[43]同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全体人民,造福后代而共同努力。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主席布伦特兰女士在研究报告《我们的未来》中就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人类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以确保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44]这一定义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里约宣言》中得到再次确认,即“人类应享有以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环境方面的需要”。自此以后,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国际社会不断得到倡导和推广。

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人类有保护自然的道德责任,要求人们在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多个目标时,应当注意彼此之间的有机协调和均衡实现,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社会效益,不断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使社会的发展获得可持续性。与传统功利主义环境价值观不同的是,可持续发展理念追求人类的发展与自然资源以及环境承载力的相容,以实现生活质量与社会进步同步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在时间尺度上,强调资源配置和福利分配上的代际公平,不仅顾及本代人的需要,也考虑到后代人的发展需要;在空间尺度上,强调对不同地域、阶层的人发展需要的满足和机会的提供,强调有限资源的公平分配。[45]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当今面临着各种全球性危机的形势下对传统发展模式作出的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是一种全新的科学的发展模式。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公平性。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分配既要保证横向公平(当代公平),即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给世界以公平的分配和发展权,把消除贫困作为可持续发展进程特别优先考虑的问题;也要注重纵向公平(代际公平),即满足后代人的发展需要,给后代人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不能为了当代人的片面需求而损害后代人的权益;还要实现地域公平(国别公平),即各国应公平地分配有限资源,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并确保其在管辖范围内不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二是可持续性。应当根据生物圈的承载能力,相应调整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在生态可能的范围内确定消耗标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使资源和环境能够持久地被人类享用,而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增长而牺牲人类的长远利益。三是共同性。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是一个整体,地区性、国别性的问题也是全球性、世界性的问题。当今世界许多资源与环境问题已超越国界的限制,具有全球的性质,如全球变暖、酸雨蔓延、臭氧层破坏等。因此,应当加强国家间的多边合作,共同关爱地球这一人类得以安身立命的场所,促进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人类在进行一切社会活动,特别是在从事生产、消费等活动时,应当处理好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资源。殡葬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同样也不例外。殡葬活动的葬前、葬中、葬后等环节都存在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这对作为人口和殡葬大国的我国,显得尤为严重。目前我国的殡葬方式造成了不少土地被挤占,大量资源被滥用,自然环境被污染。特别是,作为主流葬式的火葬和土葬,都有一个共同的弊端:耗费土地资源。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土地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资源不可替代性及其稀缺性,决定了土地资源利用必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作为国家公用事业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殡葬活动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时期愈益显示出其重要的社会意义。近年来,殡葬活动造成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危及自然生态系统的新陈代谢。因此,殡葬行业要保持良性有序的发展,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推行包括葬式在内的多方面的改革。

二 两种主流葬式的弊端分析

人类的殡葬活动源远流长,殡葬方式也多种多样,有土葬、火葬、防腐葬、悬棺葬、天葬、海葬、树葬、太空葬等。但从人类殡葬史来看,最普遍、最流行、最稳定的葬式只有两种:土葬和火葬。为论述方便,以下仅就这两种葬式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行推行的火葬偏离了预设的目标

现行推行的以“节地为导向”的火葬模式渊源于1956年4月27日毛泽东等同志签署的“自愿死亡遗体火化”的倡议书,后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行政法规、民政部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部门规章、各省市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得以体现,从而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客观地说,“以火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推行50多年,缓解了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并一度被社会各界人士认同与推广,但同时又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已经偏离了最初预设的“节地”的目标。特别是,火葬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更是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悖。

第一,火葬耗费了大量的资源和能源。火葬历史悠久,考古资料表明,火葬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开始是用木材焚烧尸体,后来则用电力和柴油。可见,火葬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反自然的行为,以浪费资源为代价。[46]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并不富裕,而现在普遍采用的火化却消耗了大量的柴油、电能。据民政部统计,2001~2008年全国共火化遗体数3449.7万具。就现有的火化技术来看,每火化一具尸体平均用时半小时左右,平均耗电3千瓦左右,平均消耗柴油15公斤左右。照此计算,火化上述遗体数共消耗电能1.0349万千瓦,共消耗柴油51.7455万吨。

第二,火葬加剧了温室效应和大气污染。科学研究表明,数千年来,全球气温一直比较稳定,但近一百年来,随着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气候不断变暖,人类的生存环境开始受到严重威胁。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小组(IPCC)的研究认为,气候变暖的根本原因是大气中二氧化碳激增引起温室效应增强。[47]二氧化碳的激增主要是工业废气、生物燃烧和原始森林及植被锐减的结果。火葬会把尸体这种含碳化合物变成二氧化碳和含碳可溶胶排入大气,成为气候变暖的原因之一。另外,科学研究发现,尸体在燃烧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氧化合物、氮氧化物、含硫化合物、含卤化合物、颗粒物(烟尘和粉尘)等。这些都是大气污染十大污染物的主要成分。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参加化学反应的各种物质总和,等于反应后生成的各种物质的总和。按平均每具尸体70公斤、衣物鞋褥5公斤、所用柴油15公斤计算,燃烧反应后实际生成3公斤骨灰和87公斤有害气体。以火葬人数占死亡人数的50%计算,我国每年约有450万具遗体需要火化,则每年要消耗6.75万吨柴油,并产生39.15万吨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都以各种方式排放到大气中。

第三,火葬破坏了生态环境。火葬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节地”,即实现遗体的全部火化且不保留骨灰,具体内容至少包括火化和骨灰节地处理两个环节。考虑到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现行立法保留了公墓这一处理骨灰的过渡方式。但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都把强制火化作为殡葬改革的根本任务,将遗体火化率的高低视为衡量殡葬改革成败的唯一指标,而无视火化之后的骨灰节地处理。这样一来,公墓保存骨灰的过渡方式被当作最终方式,骨灰保存变得越来越棘手,骨灰盒和由砖块、水泥、大理石、汉白玉、花岗岩、瓷砖等材料建成的墓穴不仅无法自然降解,而且不断蚕食着人类有限的生存空间。据粗略估计,由于缺乏整体规划标准,全国城乡风行的骨灰墓葬(塔式公墓和骨灰盒存放格除外)至少占地2平方米,有的高达10平方米。以骨灰墓葬平均占地5平方米,火化率50%计算,每年骨灰墓葬用地就达2050万平方米,几乎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40。更严重的是,用钢筋混凝土修建的坟墓,包括坟头和墓穴,非常坚固,极难风化和降解。长此以往,日积月累,死人坟墓必将漫山遍野,郁葱青山一片白化,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第四,火葬附属设施投资巨大。火葬必须要有火葬场等附属设施。建火化场需要占用大量土地,浪费土地资源;需要购置火化设备,投资费用惊人。调查表明,建一个火葬场,投资至少需要1亿元人民币;即使是小型的火葬场,投资至少也需要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加上道路等配套设施,投资数额更加巨大。火葬场的增多,也意味着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另外,火葬场、陵园、公墓和道路等附属设施通常用水泥或沥青建造,永久占用土地,对地表破坏严重。

(二)传统的土葬也不尽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现行推行的火葬污染环境,违反可持续发展原则,传统的土葬也绝非“白璧无瑕”、“一尘不染”。

土葬最受人诟病之处是占有大量土地。土葬是我国汉族的传统丧葬方式。华夏民族历来是一个定居的农业民族,以土地为生命之本,所谓“非土不立”,并且对土地的“生育”功能有一种神奇的联想。五行之中,“土”是最稳定、最可靠的。将死者葬入土中,意味着能使其灵魂得到最好的安息,故坊间有“入土为安”之说。此外,从古代的社会状况看,人烟稀少,生产力落后,土葬也是完全可行的。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土葬的弊端已日益突显。土葬要占用大量的耕地,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现象非常严重,这给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旅游开发、移风易俗等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据估算,如果按照每座坟墓平均占地10平方米计算,我国每年约有4051公顷土地被坟墓占去。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土地仅占6.4%,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耕地每年还要减少600万亩,而每年新增人口在1500万左右。这样沉重的负担,已不容许墓地继续吞噬我国的耕地资源。

土葬另一个备受非议的是破坏森林资源。我国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区曾经是森林资源丰富、植物茂盛、水源充沛、土地肥沃、气候温暖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黄河中下河森林覆盖率达53%,到了秦汉降至42%,唐宋时降为32%,明清及民国时期急骤降至3%。[48]导致森林覆盖率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人口增长、农耕作业、战争破坏、生产用木等。除此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传统的死后带木棺的土葬。据考证,我国以木板陪葬墓主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仰韶文化时代的半坡人,以棺椁陪葬墓主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大坟口文化中晚期。土葬消耗的各类木材,如果按人均0.5立方米计算,参考历史人口专家研究的15个历史人口波段的人口数,则从夏朝至解放初期我国仅土葬一项消耗的林木蓄积大约18.39亿立方米,相当于1947年全国森林总蓄积58.57亿立方米的32%,约等于当时西南、西北、华中和华北四大林区蓄积量的总和。[49]换言之,从夏朝以降至解放初期,仅土葬一项我国就损失了948.96万立方米森林。据民政部统计,2008年土葬率为51.5%,土葬遗体为481.45万具。以每口棺材平均用木0.5立方米计算,那么仅制作木棺就耗费了240.72万立方米的优质木材,约占当年我国木材总产量的4.5%。土葬对森林资源破坏如此严重,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和关注。

土葬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危害是污染环境。从生物变成死物,人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宝贵的人力资源变成了污染环境的毒害之物。据研究,地球表面上所有的有毒有害元素和化合物几乎都能通过水体、空气、动植物食物链、烟草、化学制品和药剂等进入人体,并逐年积累至死亡时达到最高峰。[50]尸体是超级的化学污染源。一旦处理不当,尸体中的各种各样的毒素就会纷纷外溢,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尸体也是超级的生物污染源,危害人类的各种细菌、病毒和病原性寄生虫都滋生寄存其中。土葬对大气和水源都会造成污染。土葬是让尸体自然氧化分解的过程,在这一分解过程中,除少量的无机气体外,将散发出大量的由脂肪、蛋白质等生物降解产生的小分子有机气态污染物,从而对大气环境造成恶息污染;土葬后的尸体在微生物作用下分解,尸体内的有毒重金属元素会随降水的地下渗透作用溶入地下水。

三 生态葬:葬式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

关于今后的葬式改革问题,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我国的殡葬改革政策进行彻底的反思和拨乱反正,强行火化违背了民意,应当予以取消;另一种意见认为,现行的火化政策已经实施了50多年,不能倒退,应当继续坚持,不能动摇。[51]笔者认为,关于葬式选择,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事实上,土葬和火葬是利弊互见:传统的土葬耗费木材,但却有利于生态保护;严格的火葬不保留骨灰,占用土地资源少,但火化环节却污染环境严重。既然两种葬式都存在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悖的地方,就不能简单地以一种葬式取代另一种葬式,而应对两种葬式分别进行改造,使其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并供社会公众选择适用。

(一)坚持多种葬式并存

综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推行的殡葬改革,不难窥测,其最终的目标是要使火葬成为唯一的合法的葬式,只是因为条件不成熟而暂时保留了土葬。这一政策导向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但也存在值得反思的地方。

从殡葬发展史来看,人类的葬式选择主要取决于以下三种因素:一是自然因素。海边渔民多选择水葬、高山居民多选择天葬、草原牧民多选择土葬,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容易得其地利。而在经济学家看来,这显然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二是物质因素。一个时代的科学技术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消费方式,对葬式选择也起着重要影响。从遗体墓葬到骨灰墓葬,从无棺葬到有棺葬,从人殉葬到物殉葬,从厚葬到薄葬,无不同人类社会在物质文明方面的进步有关。三是观念因素。作为人类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葬式选择更要受到一定的社会心理、伦理观念、宗教信仰的制约。如灵魂升天的观念崇尚火葬,入土为安的观念崇尚土葬。综观世界的殡葬发展史,葬式变革的动因主要有二:一是加强统治的需要。如从我国商周至唐代,火葬在中原地区一度盛行并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但宋、元、明、清四朝统治者均认为火葬违背了三纲五常的儒教礼仪,不利于体现等级森严的阶级差别,严重影响封建王朝的统治秩序,因而千方百计严禁火葬,推行土葬。二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如现代许多国家之所以倡导火葬,就是因为社会发展与环境和人口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促使人们寻找一种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遗体处理方式。这种因可持续发展需要而启动的葬式改革,是当今葬式改革的基本模式。

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活动,人类的殡葬活动或多或少都会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只是程度大小不同而已。而这种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都必然受到自然环境和科技水平的制约。换言之,任何一种葬式都是既有利也有弊,且这种利弊程度因时、因地、因人而异,遽难断言孰优孰劣。鉴于此,现代西方发达国家鲜有在立法上规定单一的法定葬式的做法,而是允许土葬、火葬、水葬、天葬、树葬等多种葬式并存。即在遗体处置上不作强制性规定,而是遵照死者遗愿,允许人们自由选择葬式,前提是要符合生态、环保和节约等可持续发展原则。[52]另外,从人权保障的角度,也不宜将葬式一刀切,强制推行一种葬式。这是因为,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民众拥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包括自主处理遗体的权利。尊重民众生前自主选择的遗体处理方式,实际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强制民众选择特定的葬式,包括强制火葬,是对其自我决定权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保障的体现。总之,无论是基于经济效益还是保障人权考虑,都不宜强制推行单一葬式。相反,我们要倡导的葬式,应当是最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葬式;我们对葬式的改革,也应当以最有利于生态保护为指向。任何一种葬式,只要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都应当允许存在。

(二)矫正偏失的火葬

火葬,是指用焚烧尸体,然后再对尸骨进行处理的一种葬式。从世界范围来看,火葬是一种比较古老的重要葬式,而且至今盛行不衰。从处理方式来看,火葬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火化后不保留骨灰,如将尸体与随葬品同时烧毁,并将骨灰撒于江河;二是火化后保留骨灰,如将尸体装棺火化后,并将骨灰装入木匣或陶罐内,埋入墓中。我国目前倡导的火葬,最初是以不保留骨灰为最终目标的,但在推行的过程中,却往往局限在火化这一环节,对骨灰墓葬处理基本没有限制,以致骨灰二次葬的现象大量存在,没有彻底实现火葬不占地的目标。与遗体墓葬相比,火葬占用了基本相同或略少的土地,偏离了预设的节地目标。另外,如上所述,现行的火葬还存在耗费燃油、污染大气等问题。

对火葬目前存在的耗费资源和污染环境两大弊端,能否予以适当减轻?如果不能,则应当另辟蹊径,寻找其他更有利于生态保护、更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葬式予以替代;如果能够,则可以对火葬予以改进,继续保留。笔者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强化执法和提高技术将火葬的不利因素降至最低,使其更加环保。因此,对火葬,确切地说,是骨灰墓葬,还不能一废了之。首先,严格的火葬还难以推广。鉴于我国公民的伦理和习俗观念,严格的火葬(即所谓的不保留骨灰的“第二次殡葬革命”)还难以得到广泛认同,基本停留在文件上,因而骨灰墓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但是,减少骨灰墓葬用地、实现墓地循环利用却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我们可以通过规定墓地面积、建墓材质、墓地使用期限等来控制骨灰墓葬用地无限扩大的倾向,将骨灰墓葬用地减少在最低限度。其次,火葬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的迅速转型时期,大量的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导致城市人口持续增加,数字惊人。如果取消火葬,则意味着将有大量的遗体需要运送农村去处理,这显然是不符合效益原则的。以上海为例,2008年全市户籍人口为1391.04万人,死亡人口10.7万,死亡率为7.73%。如果取消火葬,则意味着近11万具遗体将全部运往农村埋葬,这对城市交通、卫生防疫、周边农村等造成的压力可想而知。这还不包括来沪流动人口642万中客死他乡的人员。第三,对于火葬污染大气的问题,则可以通过提高科技水平来解决。火葬对环境的污染,主要存在于火化环节。如果这个环节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就可以有效地控制火化遗体时对大气的污染。以日本为例,鉴于人多地少的国情,日本从1884年起即开始推行火葬,火化率非常高,骨灰处理多样化,骨灰撒散非常普及。同时,其科研人员一直在从事火化机研发,努力提高火化技术,不断降低火化对大气的污染。日本现在普遍采用的是燃气式火化机。这种火化机采用三次循环式燃烧技术,在火化遗体时,火化机主燃烧室温度最高达9000°C,二次燃烧室温度为7000°C,三次燃烧室温度为5000°C,通过用喷气枪使燃气形成雾化状态后,炉温提升极快,每具遗体平均火化时间小于50分钟,如果持续燃烧时间在2小时以上后,火化时间将减少到30分钟。在整个操作过程中,辅之以鼓风机、抽风机等设备的运作。三次燃烧之后,排放的烟尘就变成了无黑烟、无臭味、无异味且符合环保指标的极微量的无色无味气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加强火化设备的研发,不断提高火化的科技水平,将火化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

(三)改造传统的土葬

土葬,是指用泥土掩埋遗体的一种葬式。土葬是人类最早有意识地处理同伴遗体的方式,因而是最古老的葬式;土葬是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所采用的葬式,因而是最流行的葬式。当今实行火葬的国家和地区,火葬以后的骨灰仍然普遍采用土埋的墓葬形式,既表明火葬同保留遗体的土葬存在着割舍不断的联系,更表明土葬是葬式之本源。土葬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对遗体不予包裹,直接埋入土中,这在原始社会较为多见;二是先将遗体放入瓮棺、石棺、木棺等葬具中,再将葬具埋入土中,这在葬礼繁缛的封建社会较为常见。我国目前推行的殡葬改革,其措施之一是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在火葬区,强制实行遗体火化,绝不允许土葬;在土葬改革区,土葬一统天下,政府基本放任不管。

与火葬污染大气不同的是,土葬最大的弊病是占用土地资源。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殡葬改革的动因之一。然而,任何事物都要一分为二地分析,土葬虽然消耗资源,但正如火葬一样,我们绝不能因土葬消耗资源而将其取消。相反,我们应当对土葬予以改造,使其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因地制宜地予以推广。如果土葬能够解决占地问题,实现殡葬用地集约化,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则根本没有理由将其取消。基于人多地广的现实国情以及民众的认同度,对传统的土葬可以作如下改造:将死者遗体用可降解的环保棺材装殓后深埋地下,地面不留坟头或留小坟头,或植树以为纪念,让遗体进入自然界的良性循环圈中,从而使土地立体使用,绿化成林,维持自然生态的平衡。这种新型土葬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可以使生态系统最终实现良性循环。由于不留坟头或只留纯土壤的小坟头,禁止修建水泥墓或立石碑,因而解决了掩埋尸体无地的问题,也加快了土地的绿化。二是可以大幅度节约资源。用农业作物秸秆或其他可天然降解材料制造的环保棺材,埋入地下后可以天然分解成有机物,增加土壤中有机物的含量,成为滋养植物的肥料。三是可以使遗体处理更加卫生。在埋葬尸体时,采用液态氮或微生物技术来处理遗体,可以有效地防止疾病的传播,防止水体、土壤等环境侵蚀,使骨骼在土壤中能迅速分解,并以有机物的形式溶入土壤之中。四是可以更好地承继传统文化。“葬之以礼”、“事死如事生”、“入土为安”等传统文化观念在广大民众的殡葬文化意识中仍占据着主流地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消除,新型土葬保留了墓穴,为民

众追思凭吊提供了一个载体,有利于传统文化的承继。

四 结论与建议

今后的葬式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多种葬式并存,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具体地说,在大中城市,可以继续保留骨灰墓葬,但必须不断提高火化技术;在广大农村,可以继续保留遗体墓葬,但必须采用新型环保棺材。无论是骨灰墓葬还是遗体墓葬,都应当规定一定的存续期限,以防止死者“永久占位”,从而实现墓地的循环利用。

现行的殡葬管理法律制度已经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但是,究竟是修改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还是制订“殡葬法”,各界争议很大。笔者认为,殡葬是一件关系到每个公民身后事的重要社会事务,属于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另外,根据《立法法》第11条的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相当于两次授权立法,前后施行了近30年。如果说经过30年的“试水”,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立法经验、技术还不具备,那么,究竟要经过多少年的“摸索”、“试行”,立法条件才能成熟呢?这样的立法效率是否太低了呢?

在全面制定“殡葬法”的前提上,笔者建议对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第2条作如下改造:“殡葬管理的方针是:因地制宜地、科学合理地划分火化区和非火化区,实行火葬、土葬等多种葬式并存。各种葬式应当符合环保、可持续发展原则。革除殡葬陋俗,倡导殡葬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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