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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标准的重新界定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对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标准的重新界定(一)基本立场准确选择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对于正确判断是否有预见可能性以及结果回避可能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注意义务标准的选择与一个国家的刑法立场或者说是国家的刑法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对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标准的重新界定

(一)基本立场

准确选择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对于正确判断是否有预见可能性以及结果回避可能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标准选择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过失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过失责任。笔者认为,注意义务标准的选择与一个国家的刑法立场或者说是国家的刑法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从极端的国家主义刑法观的立场出发,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被置于首要地位,公民个人的自由受到法律规范制约的程度往往较大。特别是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无论行为人自身能力如何,都要求坚决执行。由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有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时,就必然以法律对一般人所要求的能力大小为标准,由此产生了极端的客观标准说。如果从极端的个人主义刑法观的立场出发,那么个人自由被置于重要位置,个人的特点得以强调和凸显,个人的能力大小都应得到平等的尊重。因此,虽然存在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但是在判断是否有能力履行这些义务时,仍必须以行为人自身的能力大小来衡量,这便产生了极端主观标准说。显然,从两种极端的刑法观出发得出的两种极端观点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不能接受的。国家除了要维持稳定的统治秩序外,还得尊重个人的自由。任何以维持国家统治秩序的名义漠视个人自由、忽视个人特征,以及打着自由的旗号,损害国家安定有序的统治秩序的做法都是不能被允许的。所以,为了选择适当的注意义务标准,合理地界定过失犯的处罚范围,就必须避免极端主义的立场,转而寻求合理兼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切入点。因此,笔者赞成折中说或者双重标准说的基本立场。

(二)判断结构

在明确了上述立场后,我们还必须厘清判断注意义务标准的基本架构。对此,笔者赞成我国有的学者所主张的从“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注意义务”和“行为人实际履行层面上的注意义务”两个方面分别认定的观点。[157]详言之,作为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注意义务,是以一般人为对象的注意义务,具有客观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特征,因此必须以一般人、普通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这也是立法者设置注意规范的实际情况。即使某个行为人没有达到这种能力,也不能否认客观上存在的注意规范,因为任何从事某种要求具备相应注意能力的事情的人,都必须遵守这种注意规范。否则,注意规范就会失去普遍约束行为人行为的本来价值。当然,在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这种能力而仍然做了这种事情时,应当承担所谓“接受性过失”的责任。但是,在某个行为人具体实施某种危险行为时,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有可能履行注意义务,就必须以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标准,否则就会与罪责原理相矛盾。即便如此,以行为人自身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判断,仍然必须在注意规范要求的框架范围内进行,否则就会有弱化法律规定之嫌。

在确定了上述判断结构之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是,在行为人自身的注意能力低于或者高于一般人的注意能力时,如何选择判断标准的问题。如前所述,在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中,极端的个人主义和国家主义都是不能被接受的。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兼顾,绝不允许以牺牲一方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另一方利益的最大化。当然,考虑到我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公民自觉守法的意识还不够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尚在进行中等因素,因此,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个人利益的价值选择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做法。

首先,在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低于平均人的能力时,既不能一律要求行为人承担罪责,也不能一律地排除其罪责。例如,行为人本来没有驾驶执照,但是为了在他人面前出风头而强行驾驶机动车,以致操作失当而酿成大祸。如果此时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显然不能追究其责任,但是这种结论是无法让人接受的。因为,要从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须在事前进行相应的训练和考核,以使自己获得相应的注意能力。行为人没有进行这种努力便实施需要具备较高注意能力的行为,本身就是应受到责难的。这一责任,在德、日刑法理论上通常称为“接受性过失”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尽管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时,没有达到一般人的能力水平,但是,如果这种“未达标”本身是具有可责性的,如上述例子,那么就应当追究其过失的责任。如果“未达标”本身并不具有可责性,例如,行为人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实施驾车行为,那么就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过失的责任。因此,在行为人的能力低于平均人的能力时,应当充分考察这种“未达标”本身是否有可责性。

其次,在行为人的能力高于平均人的能力时,原则上应当要求他发挥其过剩的注意能力。因为,从刑法保护法益的基本立场出发,在行为人本身具备较之他人高的避免结果发生的能力,且实际负有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义务时,就应当要求他充分发挥这种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上述德国学者所举的例子就是很好的证明。因为在此时,海滩浴场管理机构以较高的薪酬雇用这名游泳冠军来担任海滩救助员,就是希望通过发挥他的专长来尽可能地保护游泳者的安全。所以,在这种场合,行为人的过剩能力还是需要加以利用的。当然,也正如罗克辛教授所言,并不需要他每次都发挥到他拿世界冠军时的速度,而只需要他发挥到其过剩能力中的平均程度就可以了。

【注释】

[1][德]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修订译版,第301—302页。

[2]参见[德]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修订译版,第305页。

[3]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31页。

[4]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26~327页、第342页注释5。

[5]参见[德]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修订译版,第306页。

[6]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35页。

[7][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1997年第3版),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3页。

[8]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29页。

[9]转引自[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31~332页。

[10]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47页。

[11]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47~348页。

[12]转引自[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50页。

[13]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56页。

[14]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58~359页。

[15]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74页。

[16]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75~376页。

[17]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77~378页。

[18]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95页。

[19][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1997年第3版),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1页。

[20]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9页。

[21][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5年版,第189页。

[22][日]平野龙一著:《犯罪论の诸问题(上)·总论》,有斐阁1981年版,第91~92页。

[23]参见[日]山中敬一著:《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597~598页。

[24]参见[日]平野龙一著:《犯罪论の诸问题(上)·总论》,有斐阁1981年版,第95~98页。

[25]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第4版,第272~273页。

[26]参见[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194页。

[27]参见[日]山中敬一著:《刑法总论》Ⅰ,成文堂1999年版,第352页。

[28]参见[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5年版,第190页。

[29]参见[日]藤木英雄著:《过失犯の理论》,有信堂1969年版,第38~39页。

[30]参见[日]藤木英雄著:《过失犯の理论》,有信堂1969年版,第85~386页。

[31][日]西原春夫著:《刑法总论》,成文堂1977年版,第174页。

[32][日]日高义博著:《刑法总论讲义ノート》,劲草书房2005年第3版,第167~168页。

[33]西田典之和前田雅英两位学者虽然立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立场,但是在过失的体系位置上,与其他旧过失论者的观点略有不同,即,这两位学者都承认过失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且都认为,作为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两个方面。其中,对于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两位学者都当成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来把握,而违反以预见可能性为基础的预见义务才是过失的实体内容。参见[日]西田典之著:《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243页; [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第4版,第271~273页。

[34]转引自大塚仁等编:《大コンメンタール刑法(第二版)》第3卷,青林书院1999年版,第297页。

[35][日]平场安治:《过失犯の构造》,载《井上正治博士还历祝贺·刑事法学の诸相》(上),有斐阁1981年版,第345页。

[36][日]木村龟二著、阿部纯二增补:《刑法总论》,有斐阁1978年增补版,第246页。

[37][日]木村龟二著、阿部纯二增补:《刑法总论》,有斐阁1978年增补版,第248页。

[38]参见[日]木村龟二著、阿部纯二增补:《刑法总论》,有斐阁1978年增补版,第248页。

[39][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40]应当注意的是,日本学者通常主张的所谓“客观的注意义务”中的“客观”,以及主观的注意义务中的“主观”是就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而言的,即,以一般人为标准时称为客观,以行为人本人作为标准时称为主观。所以,这与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谓客观是指外部特征,主观是指行为人内部特征的理解是不同的。也有日本学者主张与我国刑法理论的理解相同的观点,例如,大谷实教授在其教科书中将过失犯的成立条件分为违反作为过失行为客观方面的“客观的注意义务”与作为过失行为主观方面的“主观的注意义务”。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152页。

[41]转引自[日]平场安治:《过失犯の构造》,载《井上正治博士还历祝贺·刑事法学の诸相》(上),有斐阁1981年版,第311页。

[42][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333页。

[43]林亚刚著:《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44]当然,在预见的对象范围,以及预见的程度方面,刑法理论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对此,笔者将在“注意义务的前提”一节中论述。

[45]参见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86页。

[46]参见周光权著:《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页。

[47]参见张小虎著:《犯罪论的比较与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7~338页。

[48]参见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0~41页。

[49]参见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50]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218页。

[51]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442~446页。

[52]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446~449页。

[53]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452~453页。

[54][德]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修订译本,第307页。

[55]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454~455页。

[56]转引自[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459页。

[57][德]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修订译本,第305页。

[58][德]汉斯·韦尔策尔著:《目的的行为论序说》,[日]福田平、大塚仁译,有斐阁1979年第三版,第53~54页。

[59][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05页。

[60]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1997年第3版),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5页。

[61][德]格吕恩特·雅各布斯著:《行为·责任·刑法——机能性描述》,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62]参见[日]曾根威彦:《预见可能性》,载[日]藤木英雄、板仓宏编:《刑法の争点(新版)》,有斐阁1987年版,第97页。

[63]具体参见[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190页以下。

[64]参见[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85~87页。

[65]参见[日]中野次雄著:《刑法总论概要》,成文堂1997年版补订版,第102页。

[66]参见[日]松宫孝明著:《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2004年版,第201页。

[67]参见[日]曾根威彦著:《刑法の重要问题》(总论),成文堂2005年第二版,第172页。

[68][日]山中敬一著:《ロースクール讲义·刑法总论》,成文堂2005年版,第192页。

[69]参见[日]山中敬一著:《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598页。

[70]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版,第262~263页。

[71]参见[日]西田典之著:《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243页。

[72]参见[日]福田平、大塚仁著:《刑法总论Ⅰ——现代社会と犯罪》,有斐阁1979年版,第269~270页

[73]参见[日]西原春夫著:《刑法总论》,成文堂1977年版,第174页。

[74]参见[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1995年版,第194~200页。

[75][日]藤木英雄著:《过失犯の理论》,有信堂1969年版,第51~52页。

[76]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152页。

[77]参见[日]西田典之著:《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247页。

[78]参见[日]川端博、日高义博、大塚裕史:《鼎谈:过失犯论の课题と展望》,载《现代刑事法》2000年第7期,第15~16页。

[79][日]山口厚著:《刑法总论》,有斐阁2005年补订版,第205页。

[80]参见[日]松宫孝明著:《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2004年第3版,第206页。另外,大塚裕史教授也持相同观点,参见[日]川端博、日高义博、大塚裕史:《鼎谈:过失犯论の课题と展望》,载《现代刑事法》2000年第7期,第16~17页。

[81][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第4版,第285页。

[82][日]山口厚著:《刑法总论》,有斐阁2005年补订版,第205页。

[83]参见[日]川端博、日高义博、大塚裕史:《鼎谈:过失犯论の课题と展望》,载《现代刑事法》2000年第7期,第13页。

[84]参见[日]山口厚著:《刑法总论》,有斐阁2005年补订版,第206页。

[85]参见[日]西田典之著:《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250页。

[86]参见[日]松宫孝明著:《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2004年第3版,第206页。

[87]藤木英雄将自己主张的这一过失论称为新过失论,而将其他与之不同的过失论均称为旧过失论。

[88]参见[日]藤木英雄编著:《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75年版,第33~34页。

[89]参见[日]西原春夫:《过失论の展望》,载[日]藤木英雄、板仓宏编:《刑法の争点(新版)》,有斐阁1987年版,第96页。

[90][日]板仓宏著:《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新订版,第270页。

[91]参见[日]藤木英雄编著:《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75年版,第65~68页。

[92]参见[日]西原春夫:《过失论の展望》,载[日]藤木英雄、板仓宏编:《刑法の争点(新版)》,有斐阁1987年版,第95~96页。

[93]参见[日]藤木英雄著:《过失犯の理论》,有信堂1969年版,第54页。

[94]参见[日]大塚裕史:《预见可能性の展开と今后の课题》,载日本刑法学会编:《刑法杂志》第38卷第1期,第31页。

[95]参见[日]西原春夫著:《刑法总论》,成文堂1977年版,第176页。

[96]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第4版,第285~286页。

[97]参见[日]大塚裕史:《预见可能性の判断构造と管理·监督过失》,载日本刑法学会编:《刑法杂志》第36卷第3期,第9~10页。

[98]甲斐克则借鉴了德国学者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的观点,主张将无认识过失行为作为不可罚的行为来认定。具体可参见[日]甲斐克则著:《责任原理と过失犯》,成文堂2005年版,第127~154页。

[99]参见[日]甲斐克则著:《责任原理と过失犯》,成文堂2005年版,第105页。

[100]参见[日]川端博、日高义博、大塚裕史:《鼎谈:过失犯论の课题と展望》,载《现代刑事法》2000年第7期,第24~25页。

[101]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460~463页。

[102]以上案例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刑法における故意·过失の研究》,[日]庄子邦雄、小桥安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458~465页。

[103]参见[日]大谷实编:《判例讲义·刑法Ⅰ总论》,悠悠社2001年版,第48~49页。

[104]转引自[日]松宫孝明著:《刑事过失论の研究》,成文堂2004年补正版,第256页。

[105]参见[日]平良木登规男:《预见可能性の意义》,载[日]松尾浩也等编:《刑法判例百选Ⅰ总论》(第四版),有斐阁1997年版,第108页。

[106]参见[日]松宫孝明著:《刑事过失论の研究》,成文堂2004年补正版,第259页。

[107][日]平良木登规男:《预见可能性の意义》,载[日]松尾浩也等编:《刑法判例百选Ⅰ总论》(第四版),有斐阁1997年版,第109页。

[108]参见[日]大谷实编:《判例讲义·刑法Ⅰ总论》,悠悠社2001年版,第53页。

[109]参见[日]前田雅英著:《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第4版,第284页注32。

[110]参见[日]浅田和茂著:《刑法总论》,成文堂2005年版,第343~344页; 除此之外,内藤谦、松宫孝明、西田典之、山口厚等学者都持这种观点。

[111]对于后者能否也认定为交通参与者,川端博教授表示了疑义。因为,在他看来,货物车厢内的便乘者与由危险的胡乱驾驶行为所通常产生侵害结果的客体没有关联。因此,不应当将其纳入交通参与者的范畴。

[112]参见[日]川端博、日高义博、大塚裕史:《鼎谈:过失犯论の课题と展望》,载《现代刑事法》2000年第7期,第17~18页。

[113]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

[114]参见宋庆德主编:《新刑法犯罪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139页。

[115]参见张智辉著:《刑事责任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页。

[116]参见林亚刚著:《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136页。

[117]参见[日]曾根威彦:《预见可能性》,载[日]藤木英雄、板仓宏编:《刑法の争点(新版)》,有斐阁1987年版,第97页。

[118]早期主张主观标准说的学者相当多,笔者仅着重介绍几位有代表性的观点。

[119]参见[日]松宫孝明著:《刑事过失论の研究》,成文堂2004年补正版,第166~167页。

[120][德]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修订版,第305~307页。

[121][德]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修订译版,第169~171页。

[122]参见[日]松宫孝明著:《刑事过失论の研究》,成文堂2004年补正版,第169~171页。

[123]参见[德]冈特·施特拉滕韦特、洛塔尔著:《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02~404页。

[124]参见[日]松宫孝明著:《刑事过失论の研究》,成文堂2004年补正版,第130~131页。

[125]转引自[日]松宫孝明著:《刑事过失论の研究》,成文堂2004年补正版,第173页。

[126]转引自[日]松宫孝明著:《刑事过失论の研究》,成文堂2004年补正版,第175~176页。

[127]转引自[日]松宫孝明著:《刑事过失论の研究》,成文堂2004年补正版,第176页。

[128]参见[日]松宫孝明著:《刑事过失论の研究》,成文堂2004年补正版,第177~178页。

[129]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77页、第69页、第713~714页。

[130]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1997年第3版),王世洲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6~727页。

[131]参见[日]大塚仁等编:《大コンメンタール刑法(第二版)》第3卷,青林书院1999年版,第342页。

[132]参见[日]大塚仁等编:《大コンメンタール刑法(第二版)》第3卷,青林书院1999年版,第343页。

[133]参见[日]大塚仁等编:《大コンメンタール刑法(第二版)》第3卷,青林书院1999年版,第344页。

[134]参见[日]植松正著、日高义博补订:《新刑法教室Ⅰ总论》,信山社2004年版,第126~128页。

[135]参见[日]大塚仁等编:《大コンメンタール刑法(第二版)》第3卷,青林书院1999年版,第346页。

[136]参见[日]团藤重光著:《刑法纲要总论》,创文社1990年第3版,第308~319页。

[137][日]西原春夫:《过失认定的标准》,载[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267~268页。

[138]参见[日]大塚仁等编:《大コンメンタール刑法(第二版)》第3卷,青林书院1999年版,第345页。

[139][日]泷川幸辰著:《犯罪论序说》,王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0~91页。

[140][日]中野次雄著:《刑法总论概要》,成文堂1997年第三版补订版,第52~53页。

[141]转引自[日]松宫孝明著:《刑事过失论の研究》,成文堂2004年补正版,第212页。

[142]转引自[日]大塚仁等编:《大コンメンタール刑法(第二版)》第3卷,青林书院1999年版,第342页。

[143]参见[日]福田平著:《全订刑法总论》,有斐阁1992年增补版,第120—121页,第184页; [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第402页。

[144]参见[日]曾根威彦著:《刑法の重要问题》(总论),成文堂2005年第二版,第172页。

[145]目前,一般学者都还是承认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过失概念的。那种不承认构成过失,而仅承认责任过失概念的见解,在当今的日本刑法理论上几乎看不到。

[146][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204页以下。

[147]参见[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206页。

[148]参见[日]西田典之著:《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252页。

[149]参见[日]中山研一著:《新版口述刑法总论》,成文堂2005年版,第250页。

[150]参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175页。

[151]参见胡鹰著:《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

[152]林亚刚著:《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153]参见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7页。

[154]参见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77~278页。

[155]参见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0页。

[156]参见赵秉志:《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157]参见林亚刚著:《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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