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诠释和重新界定

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诠释和重新界定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辛格的“动物解放主义”是生态伦理的萌芽。二是以史怀泽、保尔·泰勒为代表的“生物中心主义”。史怀泽的“敬畏生命”伦理观发展了生态伦理学,第一个系统地提出自然中心主义的生命伦理学。他将对生命的尊重作为理论基石,认为:“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敬畏生命”。不管是动物权利论还是生物中心主义流派,都已经大大超越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范式,两者强调的都是动物个体的价值和权利。
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诠释和重新界定_中国“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环境法保护

“非人类中心主义”是和“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的概念,“非人类中心主义”(Anti.Anthropocentric)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体的利益出发,通过生物进化论和生态科学来认识人类生命和非人类生命在进化过程与生物圈的有机联系和各自的地位,提出自然本身(包括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有内在价值,强调人与自然价值的平等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对待自然物的伦理规范和行为规则。

“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包括五大流派。

一是以彼得·辛格和汤姆·雷根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又叫“动物权利论”),它从感知能力或从生存权利出发,要求人类尊重动物的生存,不要对动物施加使其痛苦的错误行为。

辛格的“动物解放主义”是生态伦理的萌芽。他认为,动物和人一样能感受痛苦和愉快,因而它具有与人平等的权利,我们不能为了人类的利益而牺牲动物。比如在动物身上做实验,把动物当成人的工具,是一种与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相类似的物种歧视。为了避免成为物种歧视主义者,我们不应该靠牺牲动物的利益来使自己获利,而应该把道德的应用范围扩展到动物,这是自由、平等、博爱原则的伟大应用。“如果一个存在物能感受快乐,那么拒绝关心它的苦乐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23]

雷根的“动物权利主义”是生态伦理的另一根源,他认为,人类与动物都是生命的体验主体,人类能感受到的快乐和痛苦等感觉,动物也能感觉到。动物不是为人类而存在的,与人一样,“动物也具有同等的天赋价值”,“一切拥有天赋价值的存在物都同等的拥有它,而不管这些存在物是不是人这一动物”。[24]应当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伟大原则推广应用到动物身上,我们应完全废止把动物用于科学研究、完全取消商业性的动物饲养业、完全禁止商业性的和娱乐性的打猎和捕兽行为。

二是以史怀泽、保尔·泰勒为代表的“生物中心主义”(Biocentifsm)。它以生命个体的目的为依据,主张把道德对象的范围扩展到人以外的生物。

史怀泽的“敬畏生命”伦理观发展了生态伦理学,第一个系统地提出自然中心主义的生命伦理学。他将对生命的尊重作为理论基石,认为:“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敬畏生命”。无论是人、动物还是植物,凡是有生命的存在物都应当得到道德上的同等的尊重,生命没有等级之分,一切生命都是神圣的。因此,对人来说,“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25]史怀泽第一个从伦理学高度提出尊重生命伦理学思想,认为尊重生命是所有生物与人享有平等权利的伦理学基础。“敬畏生命的伦理否认高级和低级的、富有价值和缺少价值的生命之间的区分。”[26]

保尔·泰勒则继承和发挥了施韦兹的理论,提出了“尊重自然界的伦理学”。认为我们应该尊重自然界所有的生命有机体,因为自然界每一个有机体都是一个生命的目的中心,都拥有同等的天赋价值,有权得到人类的平等关心和尊重。“所有的动物,不论它们如何比人类低级,都是拥有自己好的存在物,……所有的植物也同样都是拥有自己好的存在物。”[27]对它们,我们应做到:①不伤害所有的有机体;②不限制有机体的自然生长,顺其自然;③不辜负野生动物对我们的信任;④那些违背了上述规则的人应该对被伤害的生物做出补偿。当然,人类不能为了保护生物而罔顾自己的福利,但应当将对动物的伤害减到最小程度。

不管是动物权利论还是生物中心主义流派,都已经大大超越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范式,两者强调的都是动物个体的价值和权利。生态中心主义则更向前推进了一步,它强调的是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认为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道德有限性,从而成为非人类中心主义最有代表性的观点。

三是以利奥波德为代表的生态整体论。

奥尔多•利奥波德是大地伦理学的创始人。“大地伦理”完善了生态伦理,“大地伦理学”从环境整体性出发强调了物种、生态系统和生物圈整体的价值,其价值尺度是应当“从什么是道德的,以及什么是道德权利,同时什么是经济上的应付手段的角度,去检验每一个问题。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它就是错误的”。[28]主张借助现代科学技术而拥有更多改变生命共同体存在状况的人类,应该限制生存竞争的行为自由,在满足自己生存需要而利用其他资源的同时,应该带着尊重的态度,并使自身的行为受到伦理的约束。

他指出:“迄今还没有一种处理人与土地,以及人与在土地上生长的动物和植物之间关系的伦理观。人和土地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人们只需要特权,而无需尽任何义务。”当然,文明的进步还许可“对地球的奴役”,但是地球是一个拥有某种程度的生命的有机体,这是我们尊重地球、不毁坏地球的道德理由。我们应该“像一座山一样思考”,即从整体主义和非人类中心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判断事情对错的标准就是它是否有利于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所以,大地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扩展道德共同体的界限,“向人类环境中的第三因素(大地)延伸”,并进一步扩展到人与大地之间的关系,把人的角色从土地共同体的征服者改变成其平等的一员和公民。“人的角色从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改变成大地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与普通公民。这意味着,人不仅要尊重共同体中的其他伙伴,而且要尊重共同体本身”[29]。换句话说,大地伦理学的任务是就是要帮助大地从“技术化了的现代人的控制下求得生存”。

利奥波德的生态整体论具有划时代意义,美国哲学家克里考特评论指出:“大地伦理学并不公开地把同等的道德价值授予生物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个体(包括人类个体)的价值是相对的,要根据它与利奥波德所说的大地共同体的特殊关系加以衡量,”“整体,即生态系统本身,完完全全地创造并模塑着它的组成部分”[30]

怀特海认同利奥波德的生态整体观,他在《科学与现代世界》一书中提出:大自然是相互依赖、相互编织在一起的存在之网(web of being)。麦茜特认为:“各部分将从整体中获得它们的意义。每个特定的部分都依赖于总体境况并由它确定。”[31]罗尔斯顿在《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书中认为,不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动态平衡,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作为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当作最高利益和终极目的。

余谋昌综合归纳生态整体观的特点为:①地球是活的系统,具有自组织、自调控、自己发展的性质,因而它朝有序和价值进化的方向发展;②我们的有机世界,它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由部分组成整体,而是由整体组成部分;③有机世界虽然具有一定的以整体性为特征的结构和功能,但是它的关系和动态过程的整体性是更重要的。[32]

生态哲学的整体论观点改变了近代哲学的分离论观点,从而使人们认识世界的本体论范式发生了根本转折。文化遗产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不再是传统哲学范畴的孤立系统,应当从整体论的观点来剖析文化遗产的本质。

四是以A.奈斯为代表的“深层生态学”。

奈斯是深层生态学的创始人,他于1972年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了深层生态学理论。深层生态学致力于破除以人的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并试图在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浅层方案基础上,建立起生态中心主义或生态整体主义思想体系;主张整个生态系统及其存在物都具有内在价值,人类不是凌驾自然界之上的存在者,而是自然界之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生态系统中的每一存在物都具有与人平等的内在价值,主张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本质上是文化和价值层面的危机,其根源在于我们陈旧的价值理念、行为模式,以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机制方面的缺陷,人类只有确立保证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新的文化价值观念,消费模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政治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生态危机。深层生态学追寻生态背后的深层问题,主张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人的生活方式。深层生态学呼吁扩展生态意识,把人类与自然视为一个统一整体,人类不是统治者,而是这个系统的组成部分。[33]

奈斯的“深层生态学”进一步完善了生态伦理学,提出了两个深层生态学的“最高规范”。第一个“最高规范”是“自我实现”。奈斯指出,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经历了从本能的自我到社会的自我,再从社会的自我到形而上学的“大自我”即“生态自我”的过程。这种大自我或生态自我,才是人类真正的自我,实现的过程就是人不断扩大自我认同对象范围、超越整个人类而达到一种包括非人类世界的整体认识的过程,人的自我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完全相同的。

深层生态学的另一“最高规范”是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所谓生态中心主义的平等,是指生物圈中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深层生态学十分赞赏利奥波德的见解,即人类是生物共同体的“普通公民”,而不是大自然的主宰和凌驾于其他所有物种之上的“大地的主人”。[34]所以,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强调的是,在生物圈中所有的有机体和存在物,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都有其自身固有的、内在的价值,一切存在物对生态系统来说都是重要的、有价值的。因此,它们在本质上是平等的。每一种生命形式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发挥其正常功能的权利,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自由。

1984年,奈斯和乔治·塞逊斯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名叫“死谷”的野营地相聚,共同总结了15年来对深层生态学原则的思考,提出了深层生态学的著名“八大基本原则”,作为深层生态学运动的行动纲领。

(1)地球上人类和非人类生命的健康和繁荣具有自身的价值(内在价值、固有价值)。这些价值不依赖于非人类世界对人类的有用性。

(2)生命形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有助于这些价值的实现,并且它们自身也是有价值的。

(3)除非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人类无权减少这种丰富性和多样性。

(4)人类生命和文化的繁荣与人口的大幅度减少不相矛盾。非人类生命的繁荣要求人口减少。

(5)目前人类对非人类世界的干涉过度,并且情况正在迅速恶化。

(6)因此人类的政策必须改变。这些政策影响着经济、技术和意识形态的基本结构,其结果将与目前截然不同。

(7)意识形态的改变主要在于评价生命平等(即生命的固有价值),而不是高标准的生活方式。

(8)赞同上述观点的人有直接或间接的义务去促成这些改变。[35]

深层生态学的两个“最高规范”和八个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深层生态学理论的本质特点。它们既是一种新型的环境价值理念,又是一种环境保护运动的行动纲领。它把伦理道德的范围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引导人们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论证了人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伦理依据和道德意义,为全人类的共同道德的产生和形成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由此我们得知,地球的生态平衡是地球上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体生存和发展的共同的前提条件。世界上不同民族和国家、不同阶级和集团,在维护地球生态平衡这个问题上的利益是一致的,破坏地球的生态平衡,任何国家和阶级的单独发展将毫无意义。

五是以J. 奥尔尼、罗尔斯顿为代表的“自然价值论”。

J. 奥尔尼归纳所谓自然“内在价值”至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如果一个对象自身就是某种目的,它就具有内在价值”,“内在的善就是作为其他的善之所以为善的原因的善”。例如奈斯就持这种主张:“地球上非人类生命的良好存在本身就具有价值。这种价值是独立于有限的人类目的的工具有用性之外的。”第二,“内在价值”就是对象的“内在属性”或特征。伦理学家G.E.摩尔认为:“说某种价值是‘内在的’,仅仅意味着当你问有关事物是否具有或在什么程度上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时,只考虑该事物所具有的内在性质。”[36]第三,“内在价值”就是“客观价值”的同义语。事物具有不依赖人类评价的那种价值。不管人类存在不存在,也不管人类的态度和偏好如何,它都永远存在。这三种说法是相互渗透的,实际上是一致的,第二、第三点是对第一点的进一步说明、补充或强化。[37]说明内在价值的内涵是自然界内在的,不依赖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不依赖主观评价的自然系统的客观目的价值。

罗尔斯顿以价值分析作为突破点,创立了自然的内在价值理论,他说,“价值是这样一种东西,它能够创造出有利于有机体的差异,使生态系统丰富起来,变得更加美丽、多样化、和谐、复杂”,“作为大自然长期进化的果实,价值是一种财富,就像有机体和进化的生态系统那样”,[38]重视了自然生态整体性和内部客观价值的关系,提出了“完整”和“动态平衡”两原则,认为包含人在内的生态系统是一个动态平衡的完整的系统。罗尔斯顿同时认为,不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动态平衡,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作为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当作最高利益和终极目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