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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的标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注意义务的标准,是指在判断作为注意义务前提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时,应当以谁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问题。关于注意义务标准的问题,理论上通常是在“过失的标准”、“过失责任的标准”或者“注意义务的标准”等标题下展开论述的。从中外刑法学理论的状况来看,素来存在客观说、主观说与折中说的对立。笔者拟从介绍和比较各国刑法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入手,展开对注意义务标准的界定。

第三节 注意义务的标准

所谓注意义务的标准,是指在判断作为注意义务前提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时,应当以谁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问题。如前文所述,注意义务的成立前提是要有结果的预见可能性与结果的回避可能性。那么在考察具体情况下是否有这种可能性时,是否应当考虑人的注意能力,如果要考虑的话,那么应该考虑谁的能力,以及这种能力的考察在过失犯的判断中究竟处于犯罪构成体系的什么位置等,都是注意义务构造论课题中的重要问题。当然,在这之前,我们首先要区分前文所述的“预见可能性的判断资料”与在此要讨论的“注意义务的标准”这两个概念。笔者认为,前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素,比如机动车的车况、相对方的身体情况等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行为人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引起侵害结果危险时,所要依据的资料、信息。而后者则是注意义务主体的注意能力问题。即,在掌握上述事实资料后,通过自己的注意能力来判断行为是否有不被允许的危险,以及在判断有危险时,是否有能力采取相应的结果回避措施。

关于注意义务标准的问题,理论上通常是在“过失的标准”、“过失责任的标准”或者“注意义务的标准”等标题下展开论述的。从中外刑法学理论的状况来看,素来存在客观说、主观说与折中说的对立。客观说主张以一般人、通常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来判断; 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来判断; 而折中说则主张综合两者的注意能力来判断。其中,在折中说内部,又有因为立论点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笔者拟从介绍和比较各国刑法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入手,展开对注意义务标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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