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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中对投资的其他界定标准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篇幅所限,本书无法就ICSID仲裁实践中涉及投资定义的解释的案例逐一解读,结合前述数个案例,本书将ICSID仲裁裁决中对投资的其他认定标准归纳如下。综上所述,大部分投资仲裁裁决均支持将对企业股份的间接所有权认定为投资[84]。部分案例就投资是否位于东道国境内发生争议。仲裁庭认为BIT的规定应避免“BIT保护那些不应被保护的投资,尤其是那些不合法的投资”[90]。

由于篇幅所限,本书无法就ICSID仲裁实践中涉及投资定义的解释的案例逐一解读,结合前述数个案例,本书将ICSID仲裁裁决中对投资的其他认定标准归纳如下。

(一)投资形式的要求

广义上,投资应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但相较于投资特征显著的直接投资,当事人更容易对间接投资产生争议。在Siemens v.Argentina案中[75],申请人Siemens通过中间公司拥有企业,被申请人阿根廷政府认为涉案的1991年德国—阿根廷BIT未明确授权投资可以被间接持有。仲裁庭认为该项BIT中将投资规定为“股份,对公司的参与权以及对公司其他形式的参与”[76],并未对投资和公司的真正所有人之间进行区分,据此,仲裁庭否决了阿根廷的抗辩理由[77]。在Kardassopoulos v.Georgia案中[78],仲裁庭援引了Siemens v.Argentina案的裁决意见,并研读了《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以下简称“ECT”)第1条第b项[79]和1994年希腊—格鲁吉亚BIT第1条[80]后,认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构成ECT和BIT项下的投资[81]。此外,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处理的Sedelmeyer v.Russia案[82]中,仲裁庭指出,虽然1989年联邦德国—苏联BIT中未明确将投资者间接持有的投资明确列入所涵盖的投资范围,但仲裁庭基于BIT推进投资的目的对投资作了扩张解释[83]。综上所述,大部分投资仲裁裁决均支持将对企业股份的间接所有权认定为投资[84]

(二)投资地点的要求

部分案例就投资是否位于东道国境内发生争议。譬如,在前述Fedax v.Venezuela案中,投资涉及6张银行本票,不同于普通交易,表面上资本并未实际从境外转入委内瑞拉境内,但这些资本实际上是可以用的,并可以满足委内瑞拉政府的需要。在前述CSOB v.Slovak案中,仲裁庭认为“虽然没有形式上的资金转移,但交易已经符合投资要求”[85]。在Tradex Hellas v.Albania案(涉及1991年希腊—阿尔巴尼亚BIT)案中,仲裁庭认为在东道国阿尔巴尼亚境外为合资企业所作的投资构成在阿尔巴尼亚境内的投资。在CME v.Czech案[86](涉及1991年荷兰—捷克BIT)案中,援引了Tradex案的意见,认为BIT“并不要求资产或资本从国外或BIT另一方的境内而来或由投资者自己出资”[87]

(三)资金来源的要求

在部分案例中,东道国有时以申请人没有进行投资、申请人并不是资金的所有人为由进行抗辩。前述Tradex Hellas v.Albania案[88]中,仲裁庭认为资金来源与资金所有与投资控制没有相关性,并不要求“外国投资者要以他自己的资金出资”[89]。该项意见在之后的CME v.Czech案中也得到了重申。

(四)与东道国法律一致的要求

在Salini v.Morocco案中,所涉及1990年意大利—摩洛哥BIT规定“投资”定义应当按照东道国法律加以判定。仲裁庭认为BIT的规定应避免“BIT保护那些不应被保护的投资,尤其是那些不合法的投资”[90]。在L.E.S.I v.Algeria案[91]中,仲裁庭虽然认为要求符合当地法律的要求与依照东道国法律对投资进行定义不同,但是应排除对“那些违反东道国基本原则的投资进行保护”[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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