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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运作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涉及外国国家的诉讼之中,原告必须证明满足《外国主权豁免法》所要求的事项管辖权,之后法院才可以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审理。Katzmann法官拒绝了Filartiga案中确立的审查案件实体问题的标准,认为如果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了国际法就可以认定事项管辖权,而至于是否承认《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请求则取决于是否存在诉因。[71]在Sosa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

二、实践中的运作

(一)依据

大约在网上可以找到100多起主张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及相关制定法而行使管辖权的判决,而其中大约有20起案件在Filártiga案之前。在所提起的所有案件中,早期大约1/3的案件因缺乏管辖权或者豁免而被撤销了。正如第二巡回法院在Filártiga案中所指出的,主张违反国际法是基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案件的管辖权的前提;结果,此类案件要求在起诉阶段“更细致地初步审查”,如果原告并没有主张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范,则案件将被撤销。[50]例如,在Bigio v.Coca-Cola Co.案中,法院适用严格的标准,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公司通过取得之前为埃及政府不当征收的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请求,[51]而在Wong-Opasi v.Tennessee State University案中,[52]法院则基于国家合同和侵权法撤销了原告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提出的请求。也有案件因为豁免的存在而被撤销的,在案Argentine Republic v.Amerada Hess Shipping Corp.中,阿根廷政府在Falklands战争期间轰炸一艘英国油轮引发诉讼,当然最终以豁免为由撤销案件。[53]在Sinaltrainal v. Coca-Cola Co.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所以不具有事项管辖权。[54]在Beanal v.Freeport-McMoran,Inc.案中,法院认为破坏环境并没有达到国际社会所公认的禁止性行为,所以不具有事项管辖权。[55]在Estate ofRodriquez v.Drummond Co.,Inc.案中,法院甚至认为组织和结社的权利也是国际习惯法上的权利,如果受到侵犯,则构成《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事项管辖权。[56]

除《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外,三部现代的制定法也规定了在美国法院提出人权请求的管辖权。1992年通过的《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为外国人或者美国公民遭受的“外国法名义下”的酷刑或者法外处决提供了诉因。[57]第二部制定法原来是作为反恐行动的一部分于1990年通过的,授予遭受恐怖主义侵害的美国国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58]最后,《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例外[59]允许美国公民对外国政府的酷刑、法外处决和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对于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而起诉外国政府失败的失望,《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例外予以了回应,联邦最高法院1990年的判决认为人权请求并没有对外国主权豁免创设一个独立的例外。[60]法院认定国会意图《外国主权豁免法》涵盖整个领域,裁定只有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所列举的豁免例外才能继续对政府提起诉讼。[61]

曾经两个案件引起了国会对适用主权豁免的不安。在Princz v.Federal Republic ofGermany案中,原告Hugo Princz原来是一名被关在纳粹集中营的美国幸存者,由于他的美国公民身份,他已经被排除在德国的赔偿计划之外,所以起诉德国要求赔偿。越过Wald法官的反对意见,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定外国主权豁免排除了该诉讼。[62]面对着国会在本案中取消豁免的运动,德国最终与Princz和解了。[63]几年后,洛克比空难中遇害的受害者家人对利比亚提起的诉讼由于外国主权豁免的原因而被撤销。这次,那些受害者家人成功地游说国会创设了一项新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例外。起初是作为对酷刑、法外处决和一些恐怖主义行为的请求的全面豁免例外,但在最后的修订中缩减了适用的范围。也就是说,美国公民可以提出此类请求,但只能是针对美国政府指定的“国际恐怖主义的国家资助者”(state sponsors of international terrorism)的外国政府。[64]

主权豁免对于事项管辖权具有很大的影响。在涉及外国国家的诉讼之中,原告必须证明满足《外国主权豁免法》所要求的事项管辖权,之后法院才可以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审理。[65]在Goldstar(Panama)S.A.v.U.S.案中,一些巴拿马商业团体对美国提起诉讼,要求美国赔偿入侵巴拿马时因劫掠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美国法院认为,《海牙公约》和《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均不构成对主权豁免的放弃,因此原告不能满足事项管辖权的要求。[66]对此,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中还会继续论述主权豁免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关系。

(二)事项管辖权的认定标准

对于确立事项管辖权的标准,各个巡回法院是存在分歧的。正如第二巡回法院所指出的,由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要求原告在管辖权阶段就要证明存在违反万国法的情形,所以《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必然要求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要作更多的审查。[67]如果法院认为所声称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则就会以缺乏事项管辖权为由撤销诉讼。[68]在Khulumani v. Barclay Nat'l Bank Ltd.案中,[69]第二巡回法院并没有明确说明管辖权标准,但是Katzmann法官和Korman法官对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管辖权标准提出了相反的观点。Katzmann法官拒绝了Filartiga案中确立的审查案件实体问题的标准,认为如果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了国际法就可以认定事项管辖权,而至于是否承认《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请求则取决于是否存在诉因。相反,Korman法官则坚持认为应适用Filartiga案中确立的标准。在In Vietnam Ass'n for Victimsof AgentOrange v.Dow ChemicalCo.案中,第二巡回法院以缺乏事项管辖权为由撤销了诉讼但是没有提及Filartiga案中确立的标准。[70]在Sarei v.Rio Tinto,PLC案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只要外国原告所提出的违反国际法的请求不是过于骚扰的,则地方法院就可以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行使管辖权,对于实体问题不作审查。[71]

在Sosa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请求是联邦普通法范围内的,所以对于事项管辖权的审查标准就应与其他联邦普通法上的请求所采取的标准一样,而不管该请求是骚扰的还是没有实体依据的。也就是说,只要原告主张存在合理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则不能以缺乏事项管辖权为由撤销诉讼。

在Roe v.BridgestoneCorp.案中,法院也认为原告只要主张存在违反万国法就可以确立事项管辖权了。[72]在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曾经指出,没有有效的诉因并不影响法院的事项管辖权。[73]在Arbaugh v.Y&H Corp.案中,最高法院也是区分事项管辖权与请求的救济,认为原告只要提出了联邦法上的合理请求,就可以通过第1331条获得事项管辖权。[74]

事实上,很多法院仍然在管辖权认定阶段就审查实体问题的。在Cisneros v.Aragon案中,[75]原告声称受到性侵犯,于2005年5月19日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和其他法律在怀俄明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院以性侵犯并没有违反国际法从而没有事项管辖权为由撤销了诉讼。原告不服,上诉至第十巡回法院,结果第十巡回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对此,有学者认为,如果联邦法院混淆了事项管辖权与请求的救济并且以不合适的事由撤销了案件,则该判决不具有先例的效果。[76]

(三)事项管辖权的扩张

事项管辖权的宽窄从属于对于万国法的解释,如果对于万国法作扩张性解释,则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就宽一些;相反,如果对于事项管辖权作限制性解释,则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就窄一些。

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人权利益团体在扩张美国法院的范围上绝对是不可或缺的,它们协助原告提供法律和事实的专业意见。宪法权利中心、正义与责任中心(the Center for Justice and Accountability)、人权律师委员会(the Lawyers’Committee for Human Rights,现在改名为人权第一了,即Human Rights First)这样的利益团体在1980年以来审理的40%以上的上诉案件中支持原告。[77]事实上,Fil︶rtiga案当初就得到了宪法权利中心的大力支持。

当然,对于利益团体在事项管辖权扩张上的消极作用,也有学者提出了批评。有学者指出,以宪法权利中心为代表的人权团体经常选择右派政府及其官员来作为被告,却从不起诉或参与古巴、尼加拉瓜这样的左派政府及其官员的案件,这实际上是根据自己的意识形态和立场来选择被告的,更多的是将诉讼作为惩罚不同意识形态的对手的手段而非是获得法律救济。[78]

有学者认为,1789年《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所规定的万国法的观念并不包括整个国际法,极其宽泛地解释“万国法”一词会授予美国法院对不是美国国家利益最大关注以及全球繁荣、安全与发展的问题和事项行使没有根据的管辖权。例如,对于因违反在甲国和乙国国民之间成立的协议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美国司法机关绝不具有利益来提供救济。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国际任意法(international ius dispositivum)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也是如此。[79]《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下的万国法也不应包括没有得到公认的自称的强行法规则。在Forti v.Suarez-Mason案中,联邦地方法院解释Filartiga案为要求国际侵权是可定义的、强制性的(而非劝告性的)以及普遍谴责的。[80]

如果允许对万国法的宽泛解释,那么美国法院将不堪重负。此外,太宽泛地适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会妨碍外交努力,在有些案件中利用协商谈判的方法解决纠纷比利用裁判方法更合适。外国人在美国法院无限制的诉诸《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当地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这最终会损害外交环境和所涉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81]因此,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解释以减少对目前万国法的理解的过度依靠并与强行法相认同是对严重侵犯人权的受害人提供侵权救济的最好方法。对于在所涉当事人的母国得不到救济的极其恶劣犯罪和违反国际法的犯罪人,这将起到威慑作用。

另外,关于涉及违反美国缔结的条约的行为的事项管辖权,由于实践中美国联邦法院很少将条约作为事项管辖权的基础,所以这里就不作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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