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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运作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三、信托计划的运作

(一)财产的保管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二)资金运用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三)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信托计划的变更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也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信托计划的终止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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