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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公司责任的争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公司责任的争议针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公司责任,产生了很多争论。他们进一步主张,执行《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将强迫西方各跨国公司避免与人权记录不良国家的经济互动,削弱它们之间的竞争。因此,一些法院显然不愿意承认对跨国公司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请求,撤销了很多案件。

三、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公司责任的争议

针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公司责任,产生了很多争论。[188]人权团体希望利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工具,而商业团体则提出了反对,希望废除或限制利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公司提起诉讼,这样就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整合为一个自愿性的、不具有可执行性的问题。[189]

有人认为,无限制地适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是司法帝国主义,会导致跨国投资和发展的急剧冷却。[190]他们还担心由此会引发挑选法院以及其他相应的问题,他们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原告与石棉案中的原告一样,喜欢挑选法院而在第二和第九巡回法院所辖的各个地方法院起诉;成本巨大,因为涉及许多的证据开示前的动议、海外证据开示、外国法和国际法的专家证人、上诉的费用。这样将使在人权记录状况不怎么好的国家营业的美国公司面临无尽的诉讼,对美国的公司增加不必要的法律和财政负担,而且导致美国在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的损失。[191]《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强迫公司监督外国的人权将把它们赶出发展中国家、减少对外投资、潜在地损害美国和当地国的经济[192]他们担忧《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不适用于不在美国出现的外国公司,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那些设在不关注人权的国家的公司将取代这些西方公司,从而可能导致西方公司重新安排总部。他们进一步主张,执行《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将强迫西方各跨国公司避免与人权记录不良国家的经济互动,削弱它们之间的竞争。[193]此外,这些诉讼将不利于对人权和民主的促进,因为在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投资将萎缩,从而不利于“经济发展、人权和民主的增进”。[194]概括起来,这些争论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公司责任的有效性与标准问题、对美国军事行动的影响、外交政策的关切和在美国法院适用国际法的风险。

(一)公司责任的有效性与标准问题

对于责任的有效性问题,学者们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受害人让公司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的请求是否有效还不确定。[195]在Sosa案之前,最高法院曾经指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本身并没有区分被告的种类。[196]下级法院也认为,对于所实施的严重违反国际社会规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是公司就不承担责任。[197]在Sosa案之后,对于公司的帮助与教唆责任,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分歧的。[198]相应地,在理论界也存在争议。对于Sosa案确立的“请求应满足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程度,而且应与18世纪有限的违反万国法的行为相比具有明确性”,有学者认为公司共谋诉讼不能满足这个标准。[199]曾经有人在《基督教科学箴言报》上撰文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对Sosa案的判决对日益成为被告的美国的跨国公司是重大利好。[200]不过联邦最高法院在Sosa案中并没有提供清晰的指导,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澄清。[201]

还有学者提出了更激进的观点,认为美国联邦法院不应允许原告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公司提起帮助与教唆责任的民事诉讼,并提出了如下2个论据:[202]

第一,目前几乎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在民事责任上的帮助与教唆责任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在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中,并不涉及公司,而仅是追究个人的帮助与教唆的刑事责任,而且各个案件中所采用的标准也不一致。例如,《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7条第1款要求帮助与教唆人只要知道其行为是在帮助犯罪即可,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5条第3款则要求帮助与教唆人具有方便犯罪的实施的目的。第二,在Central Bank ofDenver v.First InterstateBank ofDenver案中,[203]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允许对证券欺诈追究帮助与教唆责任,则将扩大诉讼数量,而这恰恰是国会所不希望的……在刑事诉讼中允许帮助与教唆责任并不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帮助与教唆责任……与帮助与教唆责任相关的标准目前是非常不确定的。

对于责任的法律适用,学者们是存在分歧的。反对帮助与教唆责任的人认为,帮助与教唆责任本身应该是国际法上明确的、普遍的和义务性的规范。[204]相反,有学者认为,既然最高法院已经确认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请求是联邦普通法上的请求,那么法院就应适用联邦普通法的责任规则。[205]

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osa案中坚持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管辖权意图很可能是“基于对普通法将为违反国际法的诉因提供潜在的个人责任”而制定的,[206]事实上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范围限于非常狭隘的诉因中。因此,一些法院显然不愿意承认对跨国公司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请求,撤销了很多案件。

(二)对美国军事行动的影响

在一个恐怖主义和全球战争的时代,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提出的批评主要集中于此类诉讼对美国军事行动和国家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207]例如,国防部和其他国家安全机构密切地依靠跨国公司和承包商提供“为阻止或者发动战争所需要的设备、培训、修理服务和技术性协助”。正如国防部的承包商是国际性的,因而与其他在海外营业的公司一样易受《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影响,反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人主张此类诉讼会妨碍国家安全措施并威胁国家安全。他们主张,鉴于当前巨大的国家安全开销,如果为了抗辩《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将极大地增加国防部的保险支出,从而导致美国的财政上进一步紧张。总之,在他们看来,《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影响良好秩序以及成功的使命,让军事援助项目变得危险,对需要外国协助的美国军事设施变得危险,所以最终影响了美国国防部、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等的正常活动与职能,对国家安全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可能招致对美国的普遍敌视,如果其他国家关闭美国的军事基地并且拒绝向美军提供军备和设施,就将威胁美国的军事行动。

实际上,这种担忧是没有根据的,也是没有必要的。首先,公司以及相关的利益团体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增加了美国公司的成本和风险而应被限制甚至废除是没有道理的,也自然不会对美国军事行动产生影响。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纽伦堡审判以后美国一直都在规制公司和个人通过违法手段来获取利润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发生在美国国内还是其他国家,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国会通过的《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Act,简称FCPA)。虽然该法让美国公司与其他国家的公司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其他国家的公司可以通过贿赂来获取利润,而美国公司则不能,但是考虑到美国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这样做仍然是值得的。在United States v.Friedrich Flick案中,纽伦堡军事法庭认定一家汽车出租业务的所有人Flick同意其公司通过强迫劳动来增加利润的行为构成了奴役罪和反人类罪。[208]

其次,这些担忧常常是建立作调查所有提出的诉讼的基础上的,而没有管结果。着眼于这种广泛的取样,批评者能够表达对在美国的诉讼挑战世界各国的国内政策的担忧,但是绝大多数被激烈批评的案件都已经被地方法院撤销了。媒体的关注可能真的认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导致一些外交政策不安,但绝对不能也不应阻止此类合法地利用法院的行为。如果案件是轻佻的(frivolous),可以通过标准的程序予以制裁。与其阻止满足联邦规则基本要求的诉讼,联邦政府不如允许在实体上利用法律程序来处理此类案件。[209]

再次,正如所注意到的,引起极大关注的案件是那些国会授权并且总统签署的针对外国政府的案件。没有理由认为得到政治部门授权的原告提起诉讼或者法官解决纠纷是干涉这两个部门的外交政策特权。在行政部门和国会已经决定个人诉讼是允许的情形下,对分权的关切是不对的。最后,对于引起抗议的针对公司的人权诉讼的这类案件来说,针对公司在“二战”期间侵犯人权的诉讼已经引起了巨大的愤怒,但是这些案件真的是独特的,无论是从所提出的问题来看还是在一些案件已经得到成功和解来看都是如此。有些案件在行政部门的要求下被撤销了,许多案件和解了,但只是部分地因为诉讼所施加的压力——法庭之外的政治压力以及威胁联合抵制被告公司和银行的经济压力起了重要作用。

(三)外交政策的关切

1.批评的观点

《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常常涉及与外交政策相关的敏感问题。反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人认为,利用联邦法院来解决围绕外国政府虐待其本国国民的案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国际谴责,并且妨碍外交关系。此外,反对者主张人权诉讼可能挫败或者阻碍美国协商这些问题的外交努力,而外交途径是最佳地完成永久改变的方法。[210]规制外国主权的行为的司法判决也可能使美国的政治部门在国际舞台上陷于不必要的争议,剥夺外交努力的可能性。

批评者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为个人和司法机关提供了影响外交政策的机会,这是不合适的甚至是违宪的。Curtis Bradley教授指出:

“国际人权诉讼最重要的成本是将对外国政府的谴责和制裁的责任从政治官员处转移到了私人的原告及其代理人手中。原告及其代理人决定何时起诉、起诉何人以及提出哪种请求。然而,这些行动者既不是专家也不是决定美国外交政策的宪法权威,也不像我们选举出的官员,这些行动者有将损害外交关系的成本来获得诉讼的利益的动机。”[211]

对这些案件可能引起的外交政策的关切也源于对一些公司在“二战”期间侵犯人权的行为提起的有争议的请求。虽然这些案件中的大多数都被撤销了,但也受到德国与奥地利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商业组织的政治压力。有学者担心此类诉讼对外交关系的影响,他们认为,“过去,诸如战时赔偿的问题排他性地由政府层面处理,排斥个人”。[212]然而,这些诉讼迫使美国、德国与奥地利政府“最终由政府之间的协商谈判和私人讨论来解决此类争议,但是正是诉讼将该问题首先提上议程”,这样,在和解协商中利用诉讼作为筹码导致了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的整体批评。

2.赞成的观点

实践中,一些利益团体或利害关系人有意地利用诉讼来作为对美国外交政策斗争的战术,例如挑战越战和海湾战争、美国介入萨尔瓦多和尼加拉瓜、对科索沃的干预、对关塔那摩海军基地的被拘禁人的待遇。这些例子中的诉讼都是美国政策的反对者及受害人所运用的策略之一,但是诉讼引用的是法院的和平程序而不是自助行为。实践中,没有证据表明美国政府曾经对外国政府在美国法院的败诉承担责任。相反,引起外交纠纷的案件都是那些因为政府的政治部门干涉。例如,最高法院判决支持将嫌疑人从墨西哥绑架到美国受审引发了巨大的国际争议,不是因为司法机关听审并判决了该案,而是因为美国行政部门促请法院支持绑架的合法性。[213]

在当前,更相关的一系列案件是那些针对公司过去的或者正在进行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例如对Royal Dutch Petroleum、Unocal、Texaco和Chevron提起的诉讼,而这些案件中的大多数事实上并没有引起外交政策关切——所涉政府并没有反对或者美国政府不认同它们的反对。例如,行政部门几乎没关切缅甸政府的抱怨。[214]

在Sarei案中,法院也承认与美国政府的行政部门的潜在冲突,而且认为有必要要求行政部门提交“利益声明”。行政部门的信件声称持续的裁判此类诉讼“将潜在地对巴布亚新几内亚东部的布干维尔(Bougainville)的和平进程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对美国的外交关系行为产生不利的影响”。法院通过认定“法院必须接受行政部门对外交政策的声明是该主题的决定性观点”来回应。同样地,法院不愿意“不当地干涉该政策”。[215]最终,地方法院撤销了原告提出的请求。

在Wiwa案中,法院也承认需要遵从行政部门和第二巡回法院的先例,即“法院考虑对该案的解决是否‘可能影响国际关系’或者‘在外交关系领域阻碍行政部门’”。然而,在Wiwa案的独特情形下,法院通过裁定国家行为并不阻碍其对诉因的承认而避免了该关切,因为一个新的民主政府已经代替了对该侵权行为负责的政府。[216]不必说,这种不寻常的情形不是经常发生的。

在Sosa案中,最高法院承认在认定“本院最近已经反复的说创设私人诉权的决定留给立法机关来判断更好”时可能侵犯立法部门。法院同意虽然《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授予联邦法院管辖权,但并没有明确授予私人诉因。正常情形下,这种特权通常是由立法机关保留的。然而,既然现在法院不断地将私人诉因放入《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它们就要负责以免滥用该特权。法院更简洁地表明了它的关切,“让国际规则在私人上可诉可能产生的间接后果要求司法谨慎”。[217]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许多此类诉讼削弱了国际法的结构或者威胁到了美国政府外交政策的一致性,更不要说美国宪政制度的基础了。另外,没有实体要件支持的案件都被法官撤销了,而且个人干涉外交事务所引起的任何问题都是微不足道的,也容易为行政部门所纠正。[218]

针对公司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虽然遇到诸多困难,但是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人们对于公司责任的强调渐渐地成了社会的共识,要求跨国公司应尊重普遍的商业道德,保护并促进人权,而非压制、妨碍人权。[219]

(四)在美国法院适用国际法的风险

最后一个争论是围绕在美国法院适用国际法的各种各样风险。[220]反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法官是否能承认国际法规范并将其作为一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联邦普通法诉因而加以执行。反对者认为,联邦法官在涉及国际法律问题时可能歪曲国际法。Scalia法官指出,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未经选举的联邦法官通过将自认的国际法规范并入美国法而侵犯了立法权,更具体地说,之前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判例表明法官将一些国际习惯法规范解释为对美国具有约束力,而不管国会对这些规范的相反态度。[221]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界定万国法时,法院通过忽视国会的意图破坏了国会根据宪法所拥有的决定哪些原则和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力。[222]

另外,《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常常要求美国法官解释、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对此,有学者认为,由于美国法官仅受的是普通法训练,对于其他国家的历史、政治、社会文化和法律背景不熟悉,更不知晓这些法律的实际适用状况,所以有理由怀疑美国法官在审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时存在问题,以至于让诉讼程序不够公正。[223]

有学者认为,虽然《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受到广泛非议,但它目前仍然是国际人权民事诉讼的重要且强有力的工具。至于存在的问题,国会可以通过任命一个专门的联邦法院来专门处理国际人权民事案件。[224]

实际上,美国法院在实践中还是非常谨慎和克制的。在Aldana案中,在撤销了原告诸多请求中的一项请求时,法院声称:

“虽然原告的请求不是提倡美国法院是世界各地的劳动争议的法院,但是如果本院允许该请求继续的话,很难想象侵犯结社和组织的基本人权的请求不会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得以审理。”[225]

此外,在Aguinda案中,法院考虑了如果美国法院被要求成为跨国公司所实施的所有侵犯人权的案件的法院,则美国的政策和学说尤其是环境政策遍及国际社会的可能性。因此,联邦法院“在裁判国际法下的环境请求时应极其谨慎地行使管辖权,从而确保美国的环境政策不会代替其他政府的环境政策”。[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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