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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公司责任的历史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Kadic v. Karadzic案中,地方法院认为不应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管辖权扩张到非国家行动者,而私人是不会违反国际法的,所以同意了被告提出的没有事项管辖权而应撤销诉讼的动议。[151]之后,有受害人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在美国对Unocal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责任。[153]其后的许多案件虽然因各种因素被撤销了,但是法院基本上还是认定通过《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可以使实施侵犯人权的公司承担责任。

一、《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公司责任历史

(一)案件概述

Filartiga案开启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的新时代,当然也有学者对Filartiga案提出了批评,认为法院错误地认定个人从属于万国法、误解了国际协定并且没有界定关于酷刑的各国实践。[149]之后,人权活动积极分子一直在努力试图扩大《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范围,希望追究非国家行动者尤其是公司的责任。起诉公司,一方面不存在国家豁免这样的抗辩;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很可能在美国有资产,如果判决作出了,就更容易得到承认与执行。

在Kadic v.Karadzic案之前,《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一般都是针对政府的现职或者卸任官员,而该案之后,事情有了显著的变化。在Kadic v. Karadzic案中,地方法院认为不应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管辖权扩张到非国家行动者,而私人是不会违反国际法的,所以同意了被告提出的没有事项管辖权而应撤销诉讼的动议。相反,第二巡回法院则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第二巡回法院认定对于一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没有国家行为要求的限制,例如种族灭绝和奴役就同时适用于私人个人和政府官员;另外,对于存在国家行为要求的行为,私人当事人在与国家行动者共同行为时要承担违反国际法的责任。[150]虽然该案涉及的是个人被告,但是其判决结果同样适用于公司被告。由于允许针对公司、非国家行动者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提出请求,Kadic v.Karadzic案极大地扩大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范围。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Kadic v.Karadzic案的判决导致了对非国家行动者的管辖权,扩大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范围,是不应该的。[151]

之后,有受害人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在美国对Unocal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责任。[152]第九巡回法院曾经指出,如果公司知悉其实际协助或鼓励行为对于侵犯人权的犯罪的实施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则应负帮助与教唆责任。[153]其后的许多案件虽然因各种因素被撤销了,但是法院基本上还是认定通过《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可以使实施侵犯人权的公司承担责任。[154]在公司侵犯人权而要承担的帮助与教唆责任上,各个巡回法院和大多数地方法院也都认为公司是要承担这个责任的。[155]当然,对于责任认定的标准,各个法院之间还存在分歧,Unocal案中的多少意见认为应采用的标准是国际法,Reinhardt法官的并存意见是应适用联邦普通法。[156]类似的,在Khulumani v.Barclay National Bank Ltd.案中,Katzmann法官也认定应适用国际法,而Hall法官则认为应适用联邦普通法。[157]

在Tachiona v.Mugabe案中,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认定津巴布韦总统穆加贝领导下的执政党对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要集体承担责任。[158]在确认了个人对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要承担责任之后,法院质疑个人责任是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组织、团体和机构。在认定集体机构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后,法院指出,许多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是由组织严密、实力强大的私人团体精心策划而实施的,而且为了实施这些行为,这些团体有自己的名称、标志、口号、银行账号等。在Wiwa v.Royal Dutch Shell Petroleum Co.案中,法院要求原告证明其所提出的请求是产生于国家行为,不然诉讼就不能推进。[159]

在“南非种族隔离案”(In re South African Apartheid Litigation)中,[160]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冲突以及关于公司的责任的争议是极其耀眼的。原告是一群种族隔离制度的受害人,于2002年6月19日向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让那些从种族隔离制度中获益的公司和商业组织承担责任。南非和美国政府都认为,美国联邦法院行使管辖权损害了一个主权国家的身份,而且忽视了在原告母国所能获得的国内救济,并且提出抗议,认为本案中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破坏了南非政府竭力避免的“胜利者的正义”而采取的宽容和赦免政策(the policy of confession and absolution)。[161]2004年11月29日,地方法院同意了被告提出的撤销诉讼的动议,撤销了该案。[162]地方法院引用了Sosa案的判决,而后者在承认“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应认真考虑行政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外交政策上的影响的观点”时又参考了“南非种族隔离案”的早期阶段的裁决。之后,原告不服,上诉至第二巡回法院,也就是通常所称的Khulumaniet al v.Barclaysetal案。2007年10月12日,第二巡回法院对于Khulumaniet al v.Barclayset al案作出判决,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定帮助与教唆责任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是存在的而且可以提起诉讼,[163]并且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根据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来进一步审理案件。第二巡回法院认为,为了判断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法院必须首先认定原告所声称的私人行动者协助的犯罪是违反万国法的。在认定具有管辖权之后,就要决定“是否应创设普通法上的诉因来对所声称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提供救济”,只有在认定法院具有管辖权而且所声称的侵权行为是可以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审理后,法院才可以探寻诉答(pleadings)是否充分以决定是否存在可以救济的请求。被告并没有要求第二巡回法院重审,而是要求第二巡回法院命令地方法院中止审理,直到联邦最高法院对调卷令的判决下来后才继续进行。2002年11月27日,第二巡回法院拒绝了被告的要求。[164]2008年5月12日,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拒绝发布要求重新审理的调卷令,所以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生效了。[165]

Bowoto v.Chevron Texaco Corp.案是另外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原告是尼日利亚人,被告是雪佛龙-德士古公司及其尼日利亚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协助、参与了对尼日利亚Delta地区的袭击,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而被告则提出简易判决的动议。2004年3月22日,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院拒绝了被告提出的要求简易判决的动议,因为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母公司和子公司在袭击之中以及之后的明显密切关系,而且这种关系使人足以判断当地的子公司是被告的代理人,可以归因于被告。[166]之后,被告提出了一系列各种各样的动议来对抗。2007年8月14日,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命令拒绝了被告要求简易判决的其他动议。[167]所以,法院裁定案件应该继续审理。

(二)国家行为要求的存废

Tel-Oren案是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面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非国家行动者的责任,是国家行为要求的起源[168]虽然该案最终没有认定被告的责任,但由此引发了对于非国家行动者的责任及其认定标准的巨大争议。从前面对于涉及公司责任的案例介绍来看,这个问题也还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

有学者认为,应该废除对于非国家行动者追究责任的国家行为要求的限制,毕竟《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本身并没有区分国家行动者和私人行动者。国家行为要求是联邦普通法的产物,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类似的《反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法》(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OrganizationsAct,简称RICO)等法律也并不将其执行仅限于国家行动者。1964年《民权法》第7章也适用于美国内外的公司对于美国公民的歧视。另外,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仅限于官方行为看似减损了《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作为对外国主权者行使管辖权的唯一依据的目的。所以,不应该再有国家行为要求的存在。[169]同时,废除国家行为要求,原告仍然要证明存在违反万国法的情形,并不会增加《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可以提起诉讼的请求的种类,而只是会扩大被告的种类,所以不会导致诉讼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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