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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情况判决制度之梳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法制关于情况判决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所谓情况判决,在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制中属确认判决之一,然则特指一种特定情况下的确认违法判决。显然,避免造成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之重大损失乃情况判决条文订立之直接目的抑或主要目的,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以救济私人权益则是间接目的抑或次要目的。

(二)我国情况判决制度之梳理

本部分内容拟从我国情况判决之现有规定切入,简明扼要地对我国情况判决的含义、订立的功能与目的及其地位等方面作一番梳理。

1.情况判决的规定。

我国法制关于情况判决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该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情况判决的含义。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被诉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依据一般之法律规则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如果撤销了该行政行为,则又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此时,法院实际上处于一个左右为难之境地,而情况判决制度则正是针对此种困境之破解而设计。

(1)情况判决之概念。所谓情况判决,在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制中属确认判决之一,然则特指一种特定情况下的确认违法判决。具体来讲,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一般之规则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基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之考虑不撤销该行政行为,而是作出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诉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若造成损害的,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情况判决之特征。我国情况判决之设计亦是为了衡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冲突,其实体要件或可称之适用要件可被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须系确认违法诉讼。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目前尚未有关于作出此类判决须提起的诉讼类型之明文规定,但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之规定,可以看出于此种“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之情形下,人民法院实则是不会支持原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之请求的,继而又依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之规定,可见此种情形下,若原告坚持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之请求而不作变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便会或“原告之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加以驳回,于是只有转而提起确认违法诉讼以求救济,或法院径行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第二,须行政行为作出并已经执行。虽作出然未经执行之行政行为,并不足以产生利益之得、丧、变更之后果,故毫无衡平之利益,应无情况判决之适用情形。正如有学者所言:“情况判决究属例外规定,宜审慎为之,倘原处分未据以执行,则行政处分既属违法,应无违法之公共利益可言,故行政法院似不宜作成情况判决,而应撤销该违法之处分。”[8]第三,须行政行为违法,本应依法撤销。就一般法理下撤销诉讼之法律要件来讲,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应当撤销,否则原告之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第四,须若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此一要件表明,法院如果判决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就直接效果来看,原告之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但是却影响到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且远不是一般之影响,而是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之影响。

(3)情况判决与其他几种判决形式之区别。第一,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情况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之区别在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在情况判决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得到一定程度之满足,即对其因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之损害,法院责令被告予以必要之救济。第二,与撤销判决。情况判决与撤销判决虽然都是对被诉行政行为一定程度之否定,同时给原告之诉讼请求以一定程度之满足,但是,在情况判决中,被诉行政行为并不当然无效,相反,在确认其违法并判令被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同时,承认其继续有效;而在撤销判决的情形下,被诉行政行为则当然无效。第三,与维持判决。在情况判决的情形下,被诉行政行为虽然继续有效,但是其本身却是违法的;而在维持判决的情形下,被诉行政行为则是因合法而继续有效。第四,与变更判决。之于情况判决,被诉行政行为虽然处于违法状态,但得以继续维持而有效存在;而之于变更判决,被诉行政行为虽然处于合法状态,但基于显失公正之考量由法院直接予以变动以代替被诉行政行为。第五,与履行义务判决。情况判决情形下,被告行政机关对于权利受侵害人之义务性质为替代救济义务,属于由原撤销并回复原状义务滋生之义务;而履行义务判决情形下之义务为被告行政机关之法定义务,不存在不能履行之可能。

3.情况判决的订立目的与功能。

(1)情况判决的订立目的。所谓目的者,实则为主观之范畴,即是指订立者在制定条文时,对该条文在将来实施中所起作用之主观期待,然目的亦有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与间接目的或次要目的之分。具体之于情况判决之订立目的,则充分地彰显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显然,避免造成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之重大损失乃情况判决条文订立之直接目的抑或主要目的,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以救济私人权益则是间接目的抑或次要目的。

(2)情况判决的功能。所谓功能者,实则为客观之范畴,即是指订立者所订立之条文抑或制度在客观上所发挥之作用。功能受目的影响但又不完全局限于目的,在实现中亦有其独立于目的之处。具体之于情况判决之功能,乃可分为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抑或附带功能两个层次:其一,以实现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为目的,衡平公私益之冲突,此为情况判决之主要功能;其二,情况判决制度可能产生的私权益受害人得不到法律救济之事实,为情况判决条文明订者所不乐见,然此亦为情况判决之功能,堪称为附带功能或次要功能。

4.情况判决的地位。

情况判决之地位系指,作为一种特定情况下之确认违法判决,其在我国现行行政判决体系尤其是确认违法判决体系中之归属。其通常通过比较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与其他确认违法判决。情况判决在判决种类归属上虽为确认违法判决之一,但却与其他确认违法判决大相径庭。依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再结合情况判决适用之情形可知:情况判决情形下之被诉违法行政行为并非不能撤销,而是考虑到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者不得为撤销;其他确认违法判决适用之情形则皆系被诉违法行政行为事实上已不能撤销。

(2)与撤销诉讼之构造。情况判决之应然与撤销诉讼构造之关系如何?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所规定情况判决之适用情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知,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之原告寻求诉讼救济之首选且唯一之选,乃提起撤销之诉以消灭违法行政行为,原告并无也不可能担负甄别是否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是否应提起确认违法之诉之义务。是故,情况判决之应然只应与撤销诉讼之构造有着天然之最密切联系;若坚持情况判决对应于确认违法诉讼之构造,则只会害及原告之诉权及强加原告以无妄之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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