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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虚拟经济制度供给模式之转变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我国虚拟经济制度供给模式之转变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社会转型期,受传统观念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在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及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与市场运行的规律多有不符,存在先天的不足。但是,与政府的制度供给功能相比,我国虚拟经济领域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制度供给功能被严重忽视。

(三)我国虚拟经济制度供给模式之转变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社会转型期,受传统观念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在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及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与市场运行的规律多有不符,存在先天的不足。因此,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有人在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制度供给状况时就曾指出:“目前第二次制度创新股票市场发展提供的空间已经很小、很有限了”“证券市场期待着第三次突破、第三次创新”。[55]其实,这种分析与预言是适合于我国整个虚拟经济发展现状的。

由于我国虚拟经济的制度供给是“以国家主义为中心、以行政控制为主导的强制性供给模式”,因而笔者认为,今后我国虚拟经济制度供给的第三次创新,应当从转换政府角色、尊重市场法则入手,构建“多元、开放和法治的制度供给模式”。为此,现行虚拟经济的制度供给模式应当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换。

1.供给方式的转变:从以强制性供给为主到强制性与诱致性供给并重

我国现行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虚拟经济制度的强制供给模式,基于强制性供给模式的高效率性,而在促进我国虚拟经济的发展、控制虚拟经济的风险方面,的确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以政府的力量建立并发展虚拟经济,对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这种制度供给模式,已经日益暴露出其弊端:首先,这种模式几乎排斥了诱致性制度供给的生存空间,使诱致性的制度供给无法发挥作用。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在制度供给过程中的作用过大,市场及市场主体已经形成了一种对政府强制性制度供给的期待和依赖,人们缺乏探索、创制新制度的积极性。按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强制性制度供给虽然指导功能突出、实际效率很高,但也存在固有的不足:如强制性供给基于制度供给者的认识能力,而可能出现所供给制度与实际制度需要的脱节,从而导致制度供给的低效率。因此,“强制性制度安排不能随便出台,没有制度需求时,人为的主观安排必然是一种低效率制度安排”。[56]诱致性制度供给由于自发产生于实践之中,往往最能反映实践的要求,也最符合客观事物运动与发展的规律。首先,诱致性制度供给能弥补强制性制度供给的不足,它的缺失意味着我国虚拟经济的制度供给已经限于片面,政府单向的主观意志成了虚拟经济运行的唯一依据。其次,这种模式以理性政府为假定前提,而这种前提事实上是靠不住的。由于政府决策是靠行使政府权力的公务人员作出的,基于知识、环境、理念、情感及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同样的事务在不同的人那里就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决断,因而政策是因人而异、随时而变、指东杀西、顾此失彼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人在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时,就曾将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制度供给作为这种异常波动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制度安排决定市场运行的特征,而中国证券市场属于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供给,因此,市场的频繁波动乃是源于制度供给的不连续性”,典型的例证是,“1992—1995年由于政策变动造成的沪市异常波动就达12次,占同期异常波动的34%。”[57]

鉴于此,我们必须变革现有制度供给模式。其一,在保持强制性制度供给长处的同时,注意限制其范围,给诱致性制度供给留出更多的空间。笔者认为,强制性制度供给应当局限于核心制度,这里的核心制度主要是虚拟经济运行赖以依托的基本法律,而大多非核心的制度,可以采用诱致性制度供给的方式加以提供;其二,提高强制性制度供给的科学性,使强制性制度供给尽量符合市场本身的规律,符合经济生活本身的制度需要。要提高制度供给的科学性,就必须加强制度供给中的民主建设,从制度上保障客观、公正与科学决策;其三,保证强制性制度供给的连续性,要避免制度供给中因人而异、随时而变、指东杀西、顾此失彼等现象。

2.供给主体的转变:从以中央政府为主到倡导多元供给主体

从制度供给主体上看,中央政府(含各部门)在虚拟经济制度供给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组织、市场主体在制度供给中的作用,依次递减。到市场主体这一层次时,其制度供给的作用几乎为零。但是,目前中央政府在制度供给过程中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角色的多元与自我矛盾。例如,在证券市场上,中央政府既是市场的监管者,又是国有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还是投资大众的保护神,[58]由于身兼数职,中央政府在提供相关制度时,常常会陷入不同角色需要的矛盾之中,难免顾此失彼、政策多变;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处于制度供给的最高层级,其决策具有最高权威,由于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和法制化程度不高,又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其制度供给即使偏离了实际的需要,也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2004年,审计署查出工商银行与中国人寿数百亿违规资金,银监会虽然也公布了审计结果,但却未发现“银监会追究了哪些人的责任”,“我们不晓得银监会在这里扮演着一个什么角色,难道还要设立一个监管银监会的监管机构?”[59]难怪有人感叹,谁来监督中国银监会?谁来监督中国证监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地方政府在虚拟经济的制度供给中的地位有所提升,这是一个好现象。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地方利益凸显,有时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常常表现出地方本位的特色。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常与中央政府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冲突。[60]为了地方的经济发展,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解决地方的就业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在中央供给的制度中“趋利避害”,甚至不惜弄虚作假。如虚设规模、编造财务、包装上市,严重扭曲了股票市场。这是在强化地方制度供给功能的同时必须注意克服的。

在制度经济学那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被看做能够发现新的收入并积极追求制度变革的“初级行动团体”,在制度变迁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61]我国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证券市场的兴起,实则也是这类“初级行动团体”寻求新的利益的结果。但是,与政府的制度供给功能相比,我国虚拟经济领域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制度供给功能被严重忽视。典型的例证是:在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而蒙受重大损失时,为数众多的中小股东连要求享有公民的诉权都成为疑问;一大批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期盼着“二板市场”,时至今日,也还只是梦中的一块天地。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因此,我们必须摆正中央政府在虚拟经济制度供给中的位置,分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制度供给方面的权限;同时,要充分重视市场民间组织及个人在虚拟经济制度供给中的作用,留给它们一定的制度创新空间,并将其制度供给的愿望与要求反映到政府的制度供给过程之中。只有形成一个开放、多元和协调的制度供给主体体系,中国虚拟经济的制度变迁才可能走出一条新路。

3.价值取向的转变:从以改革目标为主到以市场目标为主

不可否认,强制性制度供给可以有自己的价值选择,可以适当地抑制客观经济的一些方面而张扬另一些方面,也可以适度超前,并以此引导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这也正是强制性制度供给的价值所在。但是,任何强制性制度供给,都不是人们的恣意,而必须以尊重客观事物的运行规律为条件。证券市场是股份公司高度发达的产物,对于公司而言,它是股份公司之间竞争与淘汰机制的延伸;对于股东而言,它是股东自由变现投资和选择最佳经营者的场所;对于投资者而言,它是选择最好的投资领域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便捷途径。而这些是股市之所以成为股市的基本定律。违背这些定律的制度供给最终都会遭到失败。

由于西方国家的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自然形成的,因而其价值目标与其运行规律是相吻合的。公司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尽最大所能追求良好的经营业绩,就必须在证券市场有良好的表现,而广大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只受赢利目标的拘束,他们有权利随时抛弃那些经营业绩不佳的企业。正是在投资者这种“用脚投票”的进程中,投资者获得了回报,劣质经营者和劣质企业遭到了淘汰,社会资源实现了优化配置,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至于利用股市融资,并不是股市自身的特质。统计数字表明:在美国,1901—1996年,新发行股票的总额仅占企业融资的4%,到了1980—1997年,提供资金的比例变成了负数,为-11%;在加拿大,1970—1984年,新股发行占企业融资的比重为2.5%,而同期法国为-0.4%;英国1970—1989年,融资比重为-8%。[62]然而,不知什么时候,我们看中了股市的融资功能,并从中看到了拯救国有企业的一线曙光,随即将股市定位为:为国有企业解困(圈钱)的工具,中国股市的悲剧便从此诞生了。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确立的这一价值目标给我国证券市场留下的痼疾已经暴露无遗。其一,许多业绩优秀的非公有制企业被人为地拒绝于市场之外,导致市场的不完全;其二,占市场绝对份额的国有股无法流通,导致市场运行的不完全,国有企业缺乏改革与发展的动力与压力;其三,股市固有的自由流动、企业竞争、经营者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等功能无法展现,市场效率极度低下;其四,为了国有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政府不仅要关怀国有企业本身,而且还要精心照料由它们构筑的股市,劳心费力,成本极高。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许多专家绞尽脑汁。一些人认为,我们应当深化证券市场的改革,转换国家在制度供给方面的价值目标,“从企业本位论到股东本位论,”[63]还证券市场以本来面目。一些人甚至认为,积重难返,不如推倒重来。笔者认为从现行制度的改革着手改变旧有的价值目标,不是不可能的。例如,向不同所有制企业开放股市、为中小企业设立“二板市场”、准许国有股自由流通、确立劣质企业的退市机制等。当然,问题可能比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如何保障虚拟经济制度供给价值目标的安全移转,将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又一个极为现实而重大的课题。

4.治理手段的转变:从以政策为主到以法律为主

虚拟经济是经济虚拟化高度发达的产物,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由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相对分离,从而会带来实体经济时代不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因此,笔者认为:“作为现代社会经济最活跃的组成部分,虚拟经济具有市场的所有弊端。例如,市场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市场的外部性、须支付交易成本、与实体经济的不对应,等等。对于这些弊端,经济法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并借用国家权力予以抑制。”[64]现在的问题是,在提供法律制度、履行政府执法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时,受国家价值目标的影响,赋予了政府过大的直接管制市场的权力(审批制、配额制),过大地赋予了政府宏观调控的权限,未能按照市场自身的逻辑设置市场(如设置了限制非公有制的市场准入,人为设置非流通的国有股等),以致整个虚拟经济市场完全由政府的政策支撑。这种现象不仅会造成市场的扭曲,股票的定价不是依赖公司经营业绩而是首先取决于政府的决策,而且还会使我们所提供的一些基本法律黯然失色,人们喜欢找政府而不是求法律,法律几乎沦为一种摆设。

笔者认为,对于虚拟经济,我们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应有的职能,这些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供虚拟经济赖以生存和运行的法律制度;二是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能;三是为了实现虚拟经济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而进行宏观调控。其次,我们必须明确政府在履行这些职能时的度,包括相关立法应当符合虚拟经济自身运行的规律,借鉴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制度,摒弃那些有违市场运行规律的不合理的制度设计;管理市场应当以法治为本,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严格将管理市场的职能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宏观调控应当通过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市场外围的手段进行间接调控,只有在发生重大风险,影响到市场的运行安全时,才允许在法律的范围内,使用直接干预和直接调控措施。

总之,要实现虚拟经济制度供给模式的转变,目前,关键在于如何削弱政府对市场的过度控制与干预,弱化政策的功能;重点在于建立真正符合市场自身逻辑的法律制度,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的自律作用,并实现市场治理的法治化。可喜的是,作为虚拟经济法制象征的枟证券法枠,在最近的修改过程中在诸多方面均有了重大突破,只是与我们预期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今后仍然需要我们一如既往的努力。

【注释】

[1]宋可为,赵峦.广义虚拟经济时代的经济增长理论[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20.

[2]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31.

[3]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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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吴秋璟.虚拟经济制度与结构变迁的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4:99.

[10]吴秋璟.虚拟经济制度与结构变迁的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4:99.

[11]笔者认为,在实体经济的运行中,只有“灾荒经济”“饥饿经济”等,而没有现代意义上虚拟经济背景下的所谓经济危机。

[12]刘剑文,杨君佐.关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4):16.

[13]吕荣华.宏观经济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5.注释,这六次革命是:第一次革命是以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枟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枠著作的发表为标志的古典经济学的形成。第二次革命是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以“边际效用理论”的提出为代表的“边际革命”,其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的门格尔、英国的杰文斯和法国的瓦尔拉。第三次革命是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凯恩斯革命。第四次革命是产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英国经济学家斯拉伐发动的革命。第五次革命是20世纪60年代以美国经济学家为首的货币主义革命。第六次革命是20世纪70年代以卢卡斯为首的理性预期学派的“理性预期革命”。

[14]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327.

[15]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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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冯中圣.虚拟经济发展与完善后观调控——关于虚拟经济的思考之四(续完)[J].宏观经济管理,2004(10):46.

[20]关于市场管理的意义,一般的著述是放在市场管理法的功能或作用中加以阐明的。如王保树教授主编的枟经济法原理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在论述市场管理法的功能时将其分为四个层次:维护自由的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管理功能的统一性。笔者认为,市场管理的功能与市场管理法的功能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如作为法律,市场管理法有一个规制管理者的功能,这是市场管理本身很难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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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邱本.市场法治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83.

[27]成思危先生曾将寄生性作为虚拟经济的一大特征。成思危.虚拟经济探微[J].管理评论,2005(1):7.笔者认为,虚拟经济的寄生性主要是指其不参与实体经济的价值创造却能获取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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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齐美东,杜鹃.应对虚拟经济负效应的对策分析[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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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对此,学界的批评由来已久。最近学者丁伟在批判“超国民待遇”合法论时指出:外资在缺乏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享受“超国民待遇”,无疑是一种“不当得利”(丁伟.超国民待遇合理合法论评析——外商投资领域国民待遇制度的理性思辨[J].政法论坛,2004(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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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最典型的例证是影响了整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理论:亚当·斯密在对自由市场的考察和分析中,提出了“经济人”及“看不见的手”的著名论断,目的在于排斥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权力对市场的介入,以最大限度地张扬资本主义的市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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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王连洲,李诚.风风雨雨证券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466-467.

[54]笔者曾指出:1998年枟证券法枠中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此而缺位,不能不说是一个不可谅解的历史性的大倒退。参见:胡光志.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16.

[55]林义相.证券市场呼唤第三次制度创新[J].金融视点,1999(12):15.

[56]邓大才.论当前我国制度供给现状及制度变迁方式的转换[J].江苏社会科学,2002(6):67.

[57]艾洪德,武志.中国证券市场制度供给不连续性的研究[J].改革,2002(1):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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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段文斌,等.制度经济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324.

[62]武志.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J].国际经济评论,2001(7-8):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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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胡光志.虚拟经济的国家干预[M]∥单飞跃,卢代富.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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