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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使得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执法与国际接轨最早﹑也是最为成功的项目之一。2)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以来取得的成效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近二十年来,商品归类工作已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作业模式,同国际通行惯例已基本趋于一致。采用《协调制度》后,中国海关的商品分类目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形成了一致,我国政府采用的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也是以《协
《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我国海关自1983年开始研究《协调制度》,并参与了对《协调制度》的制订工作。1987年,我国海关将《协调制度》译成了中文,并开始着手对原中国海关的税则目录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根据《协调制度》进行转换。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同年6月23日,我国海关又根据外交部授权,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字成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

1)中国海关对《协调制度》的运用及其发展

多年来,我国海关积极使用《协调制度》实施进出口管理,参与《协调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运用《协调制度》规则在国际场合争取我国的经济利益,施加我国的影响。使得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执法与国际接轨最早﹑也是最为成功的项目之一。

(1)在完全采用《协调制度》各个版本的基础上构建起我国的商品分类体系

我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后,对《协调制度》采取了直接适用的方式,分别按时实施了1992﹑1996﹑2002﹑2007﹑2012版《协调制度》。

我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的载体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其中的商品号列被称为税号,为征税需要,在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转换而来,其内容在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完全一致,而且,我国会根据《协调制度》的修订和我国税收﹑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对《税则》进行修订,以适应《协调制度》的发展。

此外,WCO为使各缔约国能够统一理解﹑执行《协调制度》,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我国也将其完全翻译过来并据此制定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在此基础上,我国还针对本国增列的子目逐步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二者共同构成了对《税则》的有效补充。

(2)根据本国进出口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协调制度》予以充分扩展

《协调制度公约》第三条“缔约国的义务”第三款规定“本条规定不影响缔约各国在本国的税则目录或统计目录中,增列比《协调制度》目录更为详细的货品分类细目,但这些细目必须在本公约附件所规定的六位数级目录项下增列和编号”。因此,我国海关采用的《协调制度》分类目录,前6位数是HS国际标准编码,第7﹑8两位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加列的本国子目,同时,还根据代征税﹑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需要对部分税号增设了第9﹑10位附加代码。随着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商品种类的日益繁多,我国商品编码的数量也从1992年采用《协调制度》之初的6250个增加到了目前的超过10,000个。

(3)建立了系统的《协调制度》管理和执行机构

主要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三部分组成,其具体职责为:

国务院:制定《税则》,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

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海关:负责对《目录》制定﹑修订工作,以及对《税则》的具体执行工作。为提高商品归类管理水平,海关总署还在北京海关成立了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办公室,并在广州﹑天津﹑上海﹑大连海关成立了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分中心(简称“一办四中心”),负责全国海关的商品归类职能管理。同时,海关总署还借鉴世界海关组织的作法,成立归类技术委员会和科学分委会,开展归类研究,解决归类疑难问题,在归类工作体系中引入专家决策机制,积极发挥专家在归类决策中的作用。

(4)《协调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的领域越来越得到拓展

《协调制度》最初在国内主要被用于海关税收和贸易统计,然而,随着对进出口贸易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其发挥作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宽广。近年来,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合作,将许可证商品纳入HS目录管理,实现了联网传输海关统计数据和联网核销管理;海关总署与国际机电管理部门和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合作制定了机电产品商品目录,并根据商会对有关机电产品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列了本国子目;与国家税务总局合作以HS编码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退税商品的核销管理;与外汇管理部门合作加强了对出口结汇﹑进口付汇管理等。目前,我国有19个部﹑委﹑办﹑局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商品提出了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大都需要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实际监控,而这些都必须以统一的商品分类标准为基础。此外,作为《京都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了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并把税号改变标准作为判定“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 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标志了协调原产地规则在我国的正式适用,从而进一步开拓了《协调制度》在我国新的应用领域。

(5)努力运用《协调制度》维护本国利益

由于《协调制度》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标准语言”,因此,国家的贸易政策就会不可避免地在《协调制度》上得以体现,这也就是所谓的“《协调制度》的本国政策性倾向”,各国在WCO归类技术议题上的争议,往往都隐藏着各自的经济利益背景。我国海关自实施《协调制度》以来,参加了WCO归类技术委员会的历次会议,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从最初的完全被动接受WCO的归类决议,到现在逐步掌握游戏规则,在充分尊重《协调制度》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有利与本国经济利益的商品归类结论,中国海关正以一个大国海关的姿态在《协调制度》的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以来取得的成效

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近二十年来,商品归类工作已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作业模式,同国际通行惯例已基本趋于一致。回顾《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大大便利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采用《协调制度》后,中国海关的商品分类目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形成了一致,我国政府采用的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也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海关统计为准,因此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国际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国际贸易统计的可比性及国际贸易谈判的可操作性。

(2)促进了进出口管理的规范统一,确保了我国税收政策和贸易管制政策的有效实施。《协调制度》已成为国家制定税收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基本工具,我国政府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和贸易措施大部分都是基于《协调制度》目录制定并向外公布的,如:进出口关税﹑进口代征税﹑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环保证﹑商检证等等均已以《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形式体现,使政府管理拥有了统一规范的语言,保证了关贸政策的确定性和可预知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进出口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减少了执法随意性。

(3)大大提高了海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一致性和工作效率。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归类成为海关征税﹑监管﹑统计等各项工作的统一基础,较好地克服和避免了对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同时,也有效地消除了因海关征税﹑统计﹑监管工作应用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所需相互转换而对工作效率造成的影响(1992年前,海关征税﹑统计﹑监管分别使用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为海关的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1] 参考文献来源:中国海关总署官网

[2] 参考文献来源:中国海关总署官网

[3] 参考文献来源:中国海关总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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