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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情况判决配套制度之设计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部分将立足于前面对我国情况判决制度修缮之研究来设计我国情况判决之配套制度。是故,于有适用情况判决之情形下,似可采职权探知主义,由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甚为合理。

(二)我国情况判决配套制度之设计

我国之情况判决制度既作为一个制度体系,如欲充分发挥其区别于撤销判决之独特功能,则其制度体系中情况判决配套制度之构建亦不可或缺。本部分将立足于前面对我国情况判决制度修缮之研究来设计我国情况判决之配套制度。

1.中间违法宣告判决制度之设计。

情况判决制度设计之初衷固然在于由法院衡平各利益间之冲突,从而达至维护较大利益之目的,然交由法院衡平利益较之当事人双方之意思自治,毕竟后者更具完美和谐解决利益冲突之可能,且更暗合情况判决制度设立之宗旨,再者,情况判决之适用原则亦要求非有不得已之情事不得援引之;是故,作中间违法宣告判决制度之设计,于终局判决作出之前,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至足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程度,先为中间违法判决,从而敦促原、被告尤其是被告积极谋求冲突之和解与妥协,此为对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之充分尊重,较能达至利益满足之最大程度。

2.职权探知制度之设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之规定[17]可知,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制中,由当事人尤其是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主要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仅在必要之特定情形下行使证据调取权。此种举证责任负担制度或适用于大多行政诉讼活动,然之于情况判决之适用情形则尤显其不足,具体表现为:其一,情况判决之系争既属违法行政行为,当然不能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以求得情况判决之适用;其二,若交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则一方面由于原告之能力与行政机关悬殊巨大恐难完成,而另一方面要求原告超越原诉请以求得情况判决之适用,既非其所愿亦不合理。是故,于有适用情况判决之情形下,似可采职权探知主义,由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甚为合理。

3.替代救济措施制度之设计。

依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关于原告合法权益之替代救济措施虽已有制度性规定,然其规定却过于抽象。是故,于衔接上述配套制度设计之基础上,重作替代救济措施之制度设计甚为必要,其具体制度安排或可有二:其一,为衔接上述中间违法宣告判决之制度设计,特为和解制度之设计,即两造在中间违法宣告判决之威慑下,充分发挥意思自治之功能,积极寻求以和解、妥协之方式消弭利益之冲突,并将其制度化,由此达成之赔偿协议亦可载入终局判决;其二,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即订立一单独之法条赋予原告损害赔偿之诉权,以统一替代被告行政机关补救措施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之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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