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本章对行政诉判关系一般观点的态度

本章对行政诉判关系一般观点的态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般观点缺乏系统的逻辑论证。在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下的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公民的公权利,进而体现在行政诉判关系问题上,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行政诉判关系具有“诉”与“判”相对应性的特点。其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一定程度上是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为中心的,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以民事诉判关系或者刑事诉判关系一致性的观点套用于行政诉讼,不能全面认识行政诉判关系。

(四)本章对行政诉判关系一般观点的态度

笔者认为,关于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般观点及其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全面地审视行政诉判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缺乏系统的逻辑论证。构建行政诉判关系的逻辑路径选择是研究的基础。只有路径选择正确,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而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般观点缺乏系统的逻辑论证。那么,分析行政诉判关系应当遵循什么样的逻辑路径呢?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应当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应当是混合模式,即主观公权利救济和客观法秩序维护相统一的功能模式。[5]因此,我们分析行政诉判关系也应当从主观公权利救济和客观法秩序维护的双重角度分析之。而且两种功能模式下的行政诉判关系是不一样的。在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下的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公民的公权利,进而体现在行政诉判关系问题上,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行政诉判关系具有“诉”与“判”相对应性的特点。行政之“诉”与“判”相对应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作机制主要是围绕着当事人的权利损害与救济展开,所以,在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下,诉判关系问题成为整个诉讼的基本问题,因此,在主观公权利保障模式下,行政诉请与判决的“同一”是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而维护客观法秩序模式下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行政创造或重建行政行为客观的合法性。表现在行政诉判关系问题上,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下,具有行政诉判关系未必对应的特点。一方面,尽管原告诉讼请求对法院审判权的范围起到限制作用,但法院也并不完全受诉讼请求措辞的限制。如德国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第88条规定:“法院不得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但法院也不受诉讼请求措辞的拘束。”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判决有超越争讼当事人间的一般性效力,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很大程度上是客观诉讼——对事不对人的诉讼类型。甚至,在维护客观法秩序模式下,基于维护客观法秩序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判决有超越诉讼请求的可能。如法国行政诉讼制度中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中,法院有权撤销某个行政行为,也有权确认某个行政行为合法。

第二,忽视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显然从诉讼程序理论分析行政诉判关系的基本结论是诉判一致,但是这样的结论,我们认为是具有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是忽视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一个本质的区别表现在,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判断权”对“行政判断权”的再判断。其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一定程度上是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为中心的,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特殊性也导致了行政诉讼的性质、审理对象、诉讼法律关系乃至诉判关系等方面与民事诉讼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如果以民事诉判关系或者刑事诉判关系一致性的观点套用于行政诉讼,不能全面认识行政诉判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