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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又称既判力的主体界限,是指既判力及于什么人或者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因为案外人没有参加诉讼,如果让其承受判决的既判力就等于剥夺了其程序的参与权,背离了正当程序原则、司法消极被动本性和当事人的处分权等原则,此乃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所以,适当扩张行政判决的既判力很有必要。

二、行政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26]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又称既判力的主体界限,是指既判力及于什么人或者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27]因为法院判决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纠纷,所以,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而不是仅指某一方,同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不包括法院,因为法院是裁判主体,不属纠纷主体(判决既判力对法院的效果主要体现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方面)。

通常情况下,既判力原则上只能作用于前诉中得到程序保障的当事人及与当事人地位相当的主体,对于没有得到程序保障的其他人一般不产生既判力。因为案外人没有参加诉讼,如果让其承受判决的既判力就等于剥夺了其程序的参与权,背离了正当程序原则、司法消极被动本性和当事人的处分权等原则,此乃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但在现代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及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可能错综复杂,纠纷的彻底解决和诉讼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实现通常需要相关案外人配合。同时,在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减少讼累,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要求缓和当事人适格标准,以达到借助既判力的扩张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并避免出现相矛盾判决的目的。[28]基于判决的统一性、权威性,诉讼纠纷解决的功能和诉讼成本的考虑,仅仅对诉讼直接参与当事人发生既判力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行政诉讼纠纷中的行政行为在不被司法判决否定前自身就始终有效,且许多行政行为对其他同类行政主体示范作用极大,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程度极深。所以,适当扩张行政判决的既判力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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