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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判关系的内涵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行政诉判关系就是行政诉请与判决的关系,属于研究诉请与判决之间关系的客观规律范畴。换句话说,行政诉判关系就是诉对判的制约作用以及诉判是否一致的问题。即行政诉请与行政判决的非一致性问题。尽管行政诉判关系表现为诉请与判决的关系,但是,行政诉判关系作为诉、辩、审三方相互制约或制衡机制的组成部分,其实质反映的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即原告、被告以及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一)行政诉判关系的内涵

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学者一般秉承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请求说”,行政之“诉”是指特定原告(行政相对人)针对特定被告(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解决行政争议的具体请求。而行政之“判”是与行政诉请相对应的概念,也就是行政判决。所谓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所做的处理决定。所谓行政诉判关系就是行政诉请与判决的关系,属于研究诉请与判决之间关系的客观规律范畴。换句话说,行政诉判关系就是诉对判的制约作用以及诉判是否一致的问题。因此,行政诉判关系总体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行政诉请对行政判决的制约作用。即行政诉请与行政判决的一致性问题。从原告所主张的保护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具有确定审判对象和审判范围以及行政判决作为原告诉讼请求之对应存在物之意义而言,行政诉请对行政判决的制约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是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这一点,行政诉讼法学者没有人表示怀疑。

二是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请的反作用力。即行政诉请与行政判决的非一致性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诉判关系是绝对一致的。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判关系是否绝对一致就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如果行政诉讼也必须诉判一致,那么我国行政判决体系只能推倒重来,构建诉判一致的判决体系。如果行政诉判未必绝对保持一致,那么其逻辑机理是什么,则需要进一步探究。

尽管行政诉判关系表现为诉请与判决的关系,但是,行政诉判关系作为诉、辩、审三方相互制约或制衡机制的组成部分,其实质反映的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即原告、被告以及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因此,为了准确理解行政诉判关系,应当深刻领会行政诉讼中请求者和裁决者以及行政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科学理解行政诉判关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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