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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时间是单维的,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是变化的,作为诉讼标的主要内容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随时可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从法院的审判来说只有审理对象即这种法律关系固定在某一时间点上,审理和判决才有的放矢。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研究较为成熟,在民事诉讼中大陆法系基本一致认可的基准时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

四、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时间是单维的,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是变化的,作为诉讼标的主要内容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随时可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从法院的审判来说只有审理对象即这种法律关系固定在某一时间点上,审理和判决才有的放矢。在该时间点之前审理对象如何发生变化,或者在此之后是否变更,均不属于既判力确定的内容,这个时间点就是既判力的标准时或基准时[48](为叙述简便以下仅称其为基准时)。在该时间点以前的法律关系就固定在此时的状态,也只有在此时间点上的判断具有拘束当事人提起后诉的作用,在该时间点之后所发生的新情况不属于判决既判力拘束的范畴,这种作用学说上又称为既判力对后诉的折断效果。[49]之所以在该时间点之后的事实或法律状态不受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因为“在裁判基准时点之后,判决基础之事实及法律状态如有变更,该变更后之事实及法律状态已非原确定判决中经裁判之事项,即为原确定判决实质确定力所不及”。[50]在基准时后所生之新事由,既非当事人于前诉中所得主张,自不受既判力折断效所折断,并且不产生当事人于后诉中不得加以主张之失权效。另一方面,从当事人所享有的诉权来说,在该基准时之后新发生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享有充分的辩论、质证等权利,法院也没有对此行使司法审查权,更没有对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当然不能赋予其既判力。

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研究较为成熟,在民事诉讼中大陆法系基本一致认可的基准时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其理由在于:从口头辩论一体性的角度来看,辩论在其终结时可以作出一体性的判断;从当事人的视角来看,至口头辩论终结时点为止的所有事实应当是当事人能主张的事实。[51]基准时之后的新事由,是当事人无法预知的,因此也是无法主张的,而法院的判决是建立在口头辩论终结时所固定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上的。此时,案件所有关于事实的信息都已获得固定,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案件事实信息交流的所有途径都已经关闭,而且法官的心证也已获得固定。如果把基准时定得早于事实审口头辩论时,则可能会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反之,如果晚于口头辩论终结时,会把一些新的事由不当地纳入判决的范围,所以,以该时间点为基准时是合理的。那么,在行政诉讼中既判力的基准时是否也和民事诉讼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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