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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就是确定的终局判决的内容在多大范围内产生折断或覆盖纠纷之作用,进而将该作用范围内的纠纷予以终局的了断。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几乎约定俗成的公式,即“诉讼标的=声明事项=判决主文中之判断=判决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三、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就是确定的终局判决的内容在多大范围内产生折断或覆盖纠纷之作用,进而将该作用范围内的纠纷予以终局的了断。[35]包括不准再次诉讼的消极作用(一事不再理)和拘束后诉裁判的积极作用。通俗地说,就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对哪些“事”发生效力。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属于既判力理论的核心体系,因为司法审判重在对“事”作出裁决,法院对哪些事进行裁断涉及诉讼标的、诉判关系,同时还对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即哪些人产生既判力)具有决定性作用,如对行政复议事项有无既判力就决定复议相关主体是否为既判力之主观范围所涵盖。

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其中的很多理论也源于民事诉讼,所以,要清晰地界定行政诉讼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对民事诉讼相关理论的了解很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几乎约定俗成的公式,即“诉讼标的=声明事项=判决主文中之判断=判决既判力之客观范围”。[36]可见,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对既判力有先决作用。有学者曾把民事诉讼的既判力定义为: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37]可以看出诉讼标的与既判力的密切关联性。又如,“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就是诉讼的客观要素,也可以说是当事人争诉的内容,也就是法院审理的对象。”[38]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基础的地位,不仅表现在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方面,而且在确定“是否发生请求合并”、“是否违反重复起诉”、“是否发生诉的变更”等问题的判断上都以诉讼标的来作为判断标准。[39]从标准的性质来说,应该是单一的,但是对于诉讼标的这个极其抽象的概念来说,当前,大致来说,关于民事诉讼标的的学说有三种:第一,旧实体法说。该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起诉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但是该说面临的困境是,针对一个法律事实,却有若干不同诉讼理由时的重复诉讼的难题无法破解。第二,诉讼法说。该说又细化为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二分肢说认为诉讼标的包含当事人诉的声明和事实关系两方面,该说不但无法克服旧实体法说重复请求和重复给付的弊端,而且有时会限制实体权利的实现;一分肢说力图克服二分肢说的缺陷,提出诉讼标的仅为诉的声明一要素说,但是,一分肢说容易导致诉讼请求相同但是基于两个不同事实的后诉诉权被不当剥夺之缺陷。第三,新实体法说。基于旧的实体法和诉讼法说的缺陷,新实体法说认为,针对同一个事实情况有数个相关联的请求权时,不是请求权竞合,而是请求权的基础竞合,该数个请求权之间具有选择的排斥性。该理论能否摆脱旧的理论之困境尚需实践的检验。

对于行政诉讼之诉讼标的,吴庚先生认为:“行政诉讼之诉讼标的即按诉讼种类之不同,原告所为之权利主张。”[40]具体而言,撤销诉讼之标的为原告对行政处分违法并侵害其权利之主张;课予义务之诉标的为原告对行政机关不为行政处分或为拒绝行政处分违法并侵害其权利之主张;确认之诉标的为原告对行政处分无效或公法上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所作之主张;一般给付诉讼之标的为原告以特定之财产上给付或非财产上之作为或不作为已损害其权利之主张。笔者在此无意对各个诉讼类型逐一梳理并就其诉讼标的以及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进行细致入微的分镂细琢,一方面是文章的篇幅和重心所限,更重要的是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标的对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限制力并没有民事诉讼中那么绝对和明显。行政诉讼中诉判关系并非一一对应,即“依诉择判”、“诉判一致”只是通例,而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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