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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诉择判”原则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依诉择判”原则的理论基础行政诉讼“依诉择判”原则是由诉讼的基本结构和一系列重要原则所决定的。司法的被动性作为“依诉择判”原则的理论基础要求,只有行政诉讼原告通过起诉确定了诉讼客体,法院才能明确其需要判明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明确自己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限度。因此,处分原则是行政“诉判同一”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依诉择判”原则的理论基础

行政诉讼“依诉择判”原则是由诉讼的基本结构和一系列重要原则所决定的。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被动性。

“依诉择判”原则是由司法的被动性所决定的。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法院不能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诉外裁判的判决。换句话说,法院的裁判所要解决的问题只能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评价,法院如果超出这一限制,就与司法程序的被动特征直接发生冲突。

体现司法权被动特征的最典型的司法原则是不告不理,而构建诉讼基本结构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不告不理原则,三大诉讼法都是如此。该原则对诉讼运行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第一,在审判的启动上,如果没有原告的起诉,法官不能主动启动审判程序,即司法权在启动上的消极性。其基本要求是,法院的所有司法活动只能在有人提出申请以后才能进行。没有原告的起诉、上诉或者申诉,法院不会主动受理任何一起案件。第二,在审判范围上,法官对案件的审判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司法审查范围的受限性。也就是说,法院一旦受理原告起诉,其裁判范围就必须局限于起诉书所明确载明的被告人和被控告的事实,而决不能超出起诉的范围而去主动裁判。

司法的被动性作为“依诉择判”原则的理论基础要求,只有行政诉讼原告通过起诉确定了诉讼客体,法院才能明确其需要判明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明确自己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限度。因为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它的根本任务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解决两者之间的纠纷。为促进判断的公正性,司法权必须具有消极性。只有保持消极的状态,法官才不至于偏离中立者的角色,才有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决。如果法官的审判对象不受控诉范围的制约,那么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就成为了法官自己的主张,从而使法官充当了偏离裁判中立的角色。

2.处分原则。

“依诉择判”的精神实质,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就是在诉讼程序中要体现当事人的行为对法院的约束作用,是与处分原则相一致的。处分原则作为构建诉讼结构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法院不能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构成了行政“诉判同一”的理论基础。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没有规定处分原则,但由于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对行政诉讼法学的影响仍然存在。从处分原则看,行政诉讼作为权利救济、行政争议解决之程序,行政诉讼原告的请求应当对法院的裁判对象具有约束作用,法院的裁判不能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仅就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因此,处分原则是行政“诉判同一”的理论基础之一。

3.正当法律程序。

“依诉择判”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司法权的诉外裁判是与正当法律程序不相容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依诉择判”的理论基础由其理念和基本要求所决定。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总体上包含两项具体的内容:(1)不能作自己的法官。这就是说,裁判者不能就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行使决定权或裁判权,裁判者应是公正无私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如果裁判者能对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作出裁判,那么对其他不是裁判者的当事人是极不公正的,必须被禁止。(2)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即应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也就是裁判者在作出裁判前,给当事人提供发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事项的意见的机会。如果当事人对涉及自己权利的裁判没有发言权,那么就意味着这种程序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正的。

在司法程序中,正当法律程序要求裁判者应当是中立的、程序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当事人平等对话、保障当事人能充分阐述主张、平等对待当事人、程序能为当事人所理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当事人不至于受到突袭判决。[4]它要求司法权的行使要符合程序的规定,特别是在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之前,要给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能偏听偏信,不能片面考察,不能在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涉及自己权利的裁判没有发言权,那么就意味着这种法律程序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同样,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判决,应当建立在诉讼双方的举证、说理和辩论的基础之上,法院不得对诉讼双方未主张,因而未举证、未辩论的事项进行认定和裁判。贯彻辩论原则,能够充分保障诉讼双方的主体性和程序参与权,能够保证法官兼听则明,避免法官的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从而使其判决具有合理性基础。如果未经双方辩论和质证,法官直接通过判决作出对诉讼双方来说都具有突袭性质的裁判。由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要求,所以,作为构建行政诉讼程序的一条主线的行政诉判关系更要受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限制,不受限制的超越诉讼请求任意裁判与无诉讼请求凭空裁判的行为是与正当法律程序严重相悖的,这种毫无约束的裁判权极易造成对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的突袭性裁判,直接违背了程序公正的起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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